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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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10:24
离职证明造假不可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有知情权,劳 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关键信息,一般包括:求职者的年龄、学历、 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就业现状、是否患有不适合相关岗位的疾病等。劳动者如果对这些与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关键信息作虚假说明,就会构成欺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进行查证,劳动者不可以对离职证明造假。
《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