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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8日,大埔县坑海线高陂大桥路段发生两辆摩托车相撞事故,事故中造成驾乘人员2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这起事故中死亡的4人均为未成年人,瞬间四个家庭就此破碎。
事
故发生后,交警到现场进行勘验,发现张锋无证驾驶未经年检的摩托车,而李辉不但无证驾驶,而且驾驶的是无号牌摩托车,两车均没有靠右行驶,也未按标线行
驶,而乘车人陈建华因头部与地面接触造成颅骨凹陷性骨折并脑挫伤而死亡,原来,四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交警勘验后,作出了驾驶人张锋、李辉负同等事故责任,
乘车人陈建华、王新平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
四个家庭蒙上了一层悲伤的阴影。陈建华的父母认为,如果不是张锋无证驾驶摩托车载自己的儿子,也许事故不会发生。于是,陈建华的父母将两辆肇事车辆的车主即张锋、李辉两人的父亲状告至*,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接
到*的传票,我们有些惊讶,事故中,我们的儿子也同样死亡,如果讲责任,陈建华也是未成年人,也没有驾驶证,也不戴安全头盔,在这样的情况下乘车,他自
己也有明显的过错,我们已经遭受了重大的精神打击,在经济上也受到了重大的损失,而陈建华的父母再要求我们赔偿损失,不合情理。”张锋的父亲没有想到,事
故发生后,还会遭到状告。
“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两驾驶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无责任,我们的儿子没有责任,当然有理由向对方请求赔偿。”同样忍受丧子之痛的陈建华父母坚决向*递交了起诉状。
大埔*审理后认为,两被告系两肇事车辆的车主,对行为人驾驶该车辆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当承担垫付责任,且两人分别是张锋、李辉的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依赔偿相关标准,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443元。
判决后,张锋的父亲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审理后,鉴于陈建华应该知道张锋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仍乘坐张锋驾驶的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陈建华对自己的死亡后果的发生有过错,遂减轻赔偿义务人10%的赔偿责任,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44049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