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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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4:49
在5万元左右,共交纳25万左右。
该保险产品是分红型,收益由每年红利决定。
对于保险公司的分红,是根据保险公司每年的盈利状况而定,可有可无,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
如果说合同内容没有明确说明其具体领取金额,仅凭人的一张嘴说:“是如何的高”,都将是保险公司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购买保险的顺序是:必须先保障型产品,包括1,消费型(意外险,定期寿险等);2,积累型(终身寿险,两全险等)。然后才是医疗保险(普通医疗,大病医疗险等),养老保险,子女教育金,投资分红型产品等等。
同时,家里人购买顺序是:1,经济支柱;2,你的爱人;3,无经济收入的家庭成员,比如小孩,老人等。
购买保险原则是以社保为基础,再加之适当的商业险作为补充比较好一点.
比如先购买国家推出的社保(最好有单位出面购买的情况)比如农村户口的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然后再考虑商业保险作为补充。
投保遵循“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风险事故发生频率不高,但造成损失严重,就优先投保。
其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为年收入的10---20%左右,最好别超过20%,即用10%的资金保全自己100%的资产。
对于我们每个人,应该重点考虑医疗健康方面的保险。也就是以医疗保险,保障型产品为先,然后再考虑养老险,子女教育金,分红投资型产品的结合。
直接的讲,随着人的年龄增大,身体抵抗力是成反比的,抵制相关风险的能力就相对很弱。
说实在的,我们赚钱一辈子,同时也花钱一辈子,那么每个人这么辛苦工作,为了什么呢?将来的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但都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身体,聪明的人都知道这个道理,只有保证了赚钱的资本,就能够赚更多的钱,所以购买充足的医疗保险很重要。如果健康没有保证,有再多的养老保险金,也是不切实际的。
在这里,我知道在这个行业,大家有公认的三句话是这么说的“品牌在人寿”“平安的人才”“新华的产品”
最后关于投保原则需要注意的是:
(一)买保险先买医疗健康,有健康就能保证客户拥有一切。
(二)买保险轻言语重合同,人寿保险一般都是,中长期合同,买好了就能成为终生幸福,否则影响很大。
(三)保险产品需要具备保值增值的功能,现在的生活水平日增月高,必须能够抑制通货膨胀。
(四)买保险必须首先保障一家之主,如果家庭主要的财富创造者都没有保障,那么保费?生活费?等家庭开支费用都是没有保证的。
(五)买保险先大人后小孩,大人就是小孩子最好的保障。如果说大人都没有保障,小孩拥有再多的保险,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毕竟是大人在为小孩支付相关费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4:50
您好:
生命人寿很高兴为您服务:
一、产品特色
快速返利 安心养老
重疾保障 高额祝寿
二、组合计划
生命伙伴福瑞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附加福祥重大疾病保险
三、保险责任产品利益
主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已缴保险费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保险费 + 基本保险金额-从65周岁至身故日所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之和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八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二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附加福瑞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按五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按五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4.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起,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按二倍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已缴保险费总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四、其他权益
(一)分红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分配方式为现金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五、投保条件
1.投保年龄:33天~55周岁(根据保险期间和缴费方式投保年龄有差异)
2.缴费方式:被保人年龄0~45周岁,缴费期限为20年;被保险年龄大于45周岁,缴费期限为至65周岁。
3.保险期间:至85周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4:50
这是今年的主打产品停毛的售,给我个邮箱我给你发个计划书,医疗保险是住院医疗还是意外医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4:51
每年交47500加上730的住院医疗一共交48230。这款到这个月的27号晚上就要停售了。如果您要是想上就尽快。希望能帮到您!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4:51
你好,如果你是46周岁,保额10万,交5年的话,主险每年交51200元加附加08重疾8260元,每年共交59460元。犹豫期次日即有51200*1%=512元存到你的金账户,然后每年的这天都会有512元存到这个账户,直到80岁。然后是60岁以前每2年一次10万*9%=9000元到你的金账户,60岁以后每年一次9000元到账户,账户是日计息,月复利。也可以随用随取。利息达到3%以上。另外还有累积红利,终了红利。反正到最后钱就很多了,希望你能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