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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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14:05
1、王某不履行合同的依据是行使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如果只是传闻而没有证据,则王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止履行前应当及时通知陈某。
4、如果陈某找到担保,王某应当恢复履行。
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