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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款,持卡人已去世,欠款需要家人偿还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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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2:55

家人需要。偿还债务也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一般是先把债务还清,再就剩余的遗产进行分配。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 纳的税款和债务。

扩展资料

案例:林某和孟某原是一个单位的同事。从2010年5月起,孟某多次向林某借款,为保证按时还款,双方不仅在每次借款时签订借款协议书或借款合同书,孟某还将自己的工资卡交林某保管,用工资偿还借款。

截至2012年9月,孟某向林某借款达12.4万元,通过工资卡共偿还林某8.36万元,剩余欠款未付。2013年6月,孟某在一次外出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按照法律规定,孟某的父母是儿子的第一继承人。

此外,2010年2月,孟某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孟某购买该公司一套住宅商品房,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孟某缴纳的2.21万元购房首付款。2010年3月,孟某办理了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8.6万元,至孟某出事时,孟某工资已扣还了9400元贷款。

2013年7月,孟某的母亲提取了孟某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2.3万元,并同日缴清了剩余房款。同月,孟某的母亲取得了该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

林某得知孟某的父母继承了孟某的财产,即要求其父母代为偿还儿子的债务,孟某的父母不知道儿子生前究竟有没有欠款这回事,也不敢轻易相信林某出示的借款合同书,于是拒绝了林某的追偿。

2013年9月2日,林某向伊吾县人民*提起诉讼,将孟某的父母作为被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两名被告继承孟某的住房一套。伊吾县人民*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一套商品房。

*一审通过对比原告林某提交的孟某工资卡取款明细与*调取的农业银行卡明细,对原告林某提交的借款合同(协议)书和工资卡取款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定原告林某与孟某之间借款关系真实有效。于是判决孟某的父母在孟某遗产范围内对孟某所负债务进行偿还,支付原告林某2.万元。

原审*宣判后,孟某的父母不服,向哈密地区人民*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要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民事庭判一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梳理后一致认为,孟某的父母作为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负有清偿儿子债务的责任。于是主持调解,促使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孟某父母一次性支付林某借款1.74万元,利息6000元,合计2.34万元,于2014年2月27日付清。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以案说法: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偿还债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2:55

债务也属于遗产的一部分,一般是先把债务还清,再就剩余的遗产进行分配。信用卡的欠款是持卡人的债务,所以先要归还欠款,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务法规定!如果持卡人去世!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是逝者的长辈、则只是义务而已!如果遗产继承人是逝者晚辈、那是责任,也就是必须还,不然银行起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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