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不是。
《人民*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明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留置比侦查羁押的期限大大缩短。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热心网友
不是。
留置是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由国家监察机关或纪委作出决定和执行的,在监察委查清犯罪事实后再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