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57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3
这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中有具体的要求与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第一百二十九条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各岗位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第一百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药品储存、陈列等区域不得存放与经营活动无关的物品及私人用品,在工作区域内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3
2016年1月1日前未配备执业药师的零售药店将被终止经营
2015年作为药房改革的时间截点,是相关从业人员考下执业药师的最后一年。根据新版GSP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没有配备执业药师的零售药房将终止经营活动,即不能再进行营业。2015年将于10月举行执业药师考试,于12月出成绩,是广大药店从业人员至为关键的一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4
这种事很普遍,多了去了。一般小的药店,药师都是挂靠了,没什么事。药监局自己心里也明白,甚至很多店的挂靠药师是药监局帮忙找的
补充:
药师挂靠没那么严重,不用扯到医疗事故那么远的,只是挂靠,药师本人现在还不存在法律风险。这一块现在还是法律空白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4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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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范明确规定,零售药企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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