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8:57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3
1、商品来源的标示作用。
2、商品质量的监督作用。
3、商品选购的指导作用。
4、商品销售的广告作用。
凯鸣知识产权--Nick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3
1、在商业经营环节中,商标的使用商品的制造直至商品销售有关的所有环节,既包括原材料的提供标识的制作、产品的加工、拣选等制作产品的商品初级阶段,也包括商品的再包装(修饰性)、仓储、运输、销售等实现产品转化为商品的成型阶段。
2、在商标表现形式上,商标的使用不仅指直接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物上标注或者贴附商标,还包括为销售商品而开展的必要的、辅助*易活动所使用的物品,比如合同、商品交易文书等,同时,还包括为推销商品做出的所有努力,比如商品广告宣传、商品展示。
3、商标的使用不仅是商标注册人自己的真实使用,还有通过商标使用许可等方式,授权他人使用,即他人被授权使用注册人的商标的行为,视为商标注册人自己的使用行为。
4、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商业性使用。商业性使用行为不仅包括商业经营中的赢利性行为,还包括为树立商标形象、树立与商标关系密切的企业形象所做的行为,比如以商标命名的社会公益性活动,比如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4
通常情况下商标的使用方法有三种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商标未来还有很大的升值空间,自然会出现转让的市场,这也是商标最直接的变现方式。需要注意的商标转让必须要得到商标局的同意,转让的时候需要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只有商标局核准进行公告后,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如果是私下进行的,商标局不会予以承认。
商标许可
如果不想把商标转让出去,也可以尝试商标许可。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许可赋予别人商标权利的范围是不同的,所以在许可前双方都需要签订合同,合同上要详细的写明被许可人的权利范围。到时候双方可以严格按照合同上的内容进行实施。如果合同不够完善,将来双方很容易在商标权上发生纠纷。
商标抵押
除了以上两种方法,还有一种就是商标抵押。顾名思义商标抵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债务或者担保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债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折价、拍卖、变卖该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根据自身影响力的不同,价值也会不同。在进行商标权质押时,需要审查该商标信誉,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贷款额度。可以发现这种方式更适合优质的商标,如果商标本身设计上并不奇特,影响力也不大那并不适合这种变现方式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4
见过用商标来做防伪的,是比较新的一种应用了,既能保护品牌,还能增强大家对品牌的记忆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6:55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1、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虽未直接显现于商品之上,但以载有商标的卡片、标签等与商品连接起来,也属于此类使用。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
2、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
3、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 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英国1938年商标法禁止比较广告,其理论基础在于比较广告属于利用他人商誉的“搭便车”行为。但有观点认为比较广告有利于消费者增长知识、做出消费选择和促进公平竞争,因此应当允许比较广告。这一观点在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10条(6)中得到了体现,这一条款被称为英国“土生土长”的条款。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