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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事处、乡镇*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事处、乡镇*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十二条 *事处(乡、镇*)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15日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事处(乡、镇*)和居民(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事处(乡、镇*)代表担任。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事处(乡、镇*)可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协助筹备组参与筹备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