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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60日或保险人催告之日起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只有权中止合同和解除合同,无权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热心网友
这个本身就是法律的法条进行的规定。
因为保险也是一种射幸合同行为,合同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只要交纳了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义务。但是作为投保人一方而言,他也是享有交易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他可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参保或者继续参保。投保人是可以随时退保的,所以就这么要求的,为的是保障投保人的意思自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