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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民政双拥对无儿女的烈士给予哪些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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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以下:
  新出台的《人民*抚恤优待办法》分为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4章42条,主要参照近些年来国家优抚法规*的发展变化,结合*机关优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合了各警种人民*优抚*,统一了人民*优抚待遇,提高了有关抚恤标准、规范了伤亡抚恤办理等程序。

  《办法》规定,人民*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办法》要求,人民*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办法》指出,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机关及省级*、*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民*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而据公开资料显示,1996年11月19日*、民政部颁布的《*机关人民*抚恤办法》、1997年8月20日*部、民政部颁布的《*机关人民*抚恤办法》、199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民政部颁布的《人民*、人民*司法*抚恤办法》、1999年11月16日司法部、民政部颁布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抚恤办法》,这四部文件在*死亡抚恤标准方面,均规定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烈士,4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20个月工资;

  (三)病故,10个月工资。

  四部文件规定,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此外,烈士遗属还可能会获取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人民*抚恤优待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遗属,由人民*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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