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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根据商标立法的宗旨,按法定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对其予以保护的立法准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热心网友
根据《商标法》、《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商标保护应遵循六项基本原则:
一、注册原则;
二、申请在先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自愿注册原则;
五、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六、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
热心网友
以广州顾邦多年的工作经验表示:
1、注册原则。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种过程。
2、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里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通则》第四条中有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自愿注册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企业使用的商标注册与否,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
5、集中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之一。
6、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相并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