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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户籍证明去办理户籍迁入到另外一个区,是否可行,法律上条文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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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可以:户口迁移必须要交验当事人的户口本(卡)、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迁移户口需要的证明及资料,才能办理,不能用户籍证明代替户口本办理该项;
  2、当事人可以事先带上本人的身份证等,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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