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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而制定。
《贵州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为:*投资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民生为本、环境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发展、防范风险的原则,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
凡是能通过市场化方式实施的产业化等经营性项目,应当主要通过*投资基金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撬动社会和金融资本投入,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建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核准制或者备案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
《贵州省*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五条 *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投资资金。*投资项目确需通过*举债的,只能在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债券的方式举借。严禁地方*以建设—移交、带资承包、垫资施工、不动产虚假登记抵押等方式建设*投资项目。
严禁违法分包、转包*投资项目,严禁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六条 严格执行党*、*和*、省*关于不得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