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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函上市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未补充的*可以对其罚款及其警告。
法律法规2017年,中国*全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金额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根据《行政处罚法》、《证券法》等规定,*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五)责令改正;(六)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七)予以取缔;(八)市场禁入;(九)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深证上[2016]83号),交易所可以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十条在本所上市或者转让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发行人、管理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书面警示;(三)约见谈话;(四)要求限期作出解释和说明;(五)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六)要求限期改正;(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十)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十二)暂不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十三)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十四)*交易;(十五)上报中国*(十六)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四十条本所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建议*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交易单元交易权限;(六)取消交易单元交易权限;(七)取消会员资格;(八)报请中国*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九)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说明“要求限期做出解释和说明”是指:本所或者本所业务部门以电话等口头形式或者以问询函等书面形式就有关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做出解释或者说明的自律监管措施。也就是说,常见的问询函、关注函和监管函都是自律监管措施,严重程度依次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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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