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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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5:26
*普通*,*专用*,车辆销售*,电子*,定额*,卷式*。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注意事项
凡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正常经营的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用*虽然没有规定使用期限,但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必须及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存根联。
一般纳税人发生转业、改组、合并、分立、联营等情况,也必须在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缴销包括空白专用*和已使用过的专用*存根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