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8:2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31 14:03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应对环评文件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存在问题的相应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不予批准。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一部分内容,建设单位理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内容负责。建设单位不能为了项目容易通过环评审批而不切实际地压低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验收请依据环评及批复,还有所属行业的验收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以及《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或《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VOCs总量过低导致无法完成验收的情况内容:近期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类似的环评,VOCs总量被写的异常的低,连产生量都远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处理后的量更是低于了方法检出限,这类很像是为了完成审批而写的环评,导致在验收时,无法达到批复给出的总量,而且是远远超出了,甚至有的总量只够企业生产10天左右,环评提供的低于检出限的浓度也无法达到,就连无组织的浓度都远高于其所写的排放浓度,对于这样的企业该如何完成验收?答复:应重点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以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发生变化导致VOCs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如因项目变动所致,应作出整改,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如核实均无发生变更情况,应对比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向原环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再作后续处理。验收时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标准应该按环评批复还是按国家排污许可证去执行?内容:根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目前,企业在验收的时候遇到国家排污许可证上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总量指标有出入,请问企业在验收的时候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该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以国家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总量指标为准?答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05锅炉环评报告通过了,排污总量不够怎么办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应对环评文件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存在问题的相应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不予批准。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一部分内容,建设单位理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内容负责。建设单位不能为了项目容易通过环评审批而不切实际地压低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验收请依据环评及批复,还有所属行业的验收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以及《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或《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VOCs总量过低导致无法完成验收的情况内容:近期工作过程中发现很多类似的环评,VOCs总量被写的异常的低,连产生量都远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处理后的量更是低于了方法检出限,这类很像是为了完成审批而写的环评,导致在验收时,无法达到批复给出的总量,而且是远远超出了,甚至有的总量只够企业生产10天左右,环评提供的低于检出限的浓度也无法达到,就连无组织的浓度都远高于其所写的排放浓度,对于这样的企业该如何完成验收?答复:应重点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以及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发生变化导致VOCs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如因项目变动所致,应作出整改,确保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如核实均无发生变更情况,应对比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向原环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再作后续处理。验收时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标准应该按环评批复还是按国家排污许可证去执行?内容:根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目前,企业在验收的时候遇到国家排污许可证上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总量指标有出入,请问企业在验收的时候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指标应该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以国家排污许可证上核定的总量指标为准?答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核发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重点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有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是告诉我应该怎么做?经常有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企业在生产中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与环评报告中数据不符,甚至很多时候实际产生量要小于环评报告中的数据。当遇到这种情况,很多企业管理人员一筹莫展,不知该如何处理。今天小编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1.某公司是在环保专业基地生产的电镀企业,因环评危废量与实际危废产生量严重不符,特向广东生态环境厅咨询解决方法。现非常多企业的环评报告分析的危险废物产生量非常大,实际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只有环评的十分之一不到。环评报告分析错误的原因例如:电镀行业来说,环评报告分析的危废量主要根据电镀槽液的更换频次来计算,但目前电镀企业的电镀槽原液基本是通过过滤去除杂质,不会进行更换(节约成本,减少污染物排放),所以危废产生量大大减少。但目前监察人员到厂检查都是按照环评报告来执行,每次都说我们产生的危废量太少了,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手续来明确企业的危废产生情况呢?回答:建议结合企业实际原辅材料使用与消耗量量、产品方案、工艺方案等,重新核算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如该项目未验收,则纳入验收环节解决;如该项目已已验收,则在清洁生产审核或者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予以解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应如何处理?已通过环评审批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进行自查,对实际产生的危险废物属性、种类、产生量、贮存设施等与环评不一致的情形,可咨询有权审批部门,属于重大变动的,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字[2019]222号)3.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也就是环评报告写的排放量少了,跟实际锅炉总体排放量不相符了,现在怎么办?上报领导要解决方案你这个是小于环评报告的数据,我问的是大于环评数据?应该怎么去补救措施?有条件的话,最好再开展一次环评,重新在环评报告中核实清楚。重新写环评,能不涉及到未批先建的问题?嗯对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