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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是禁止外币流通的,并且结算时不得以外币进行计价结算。但是对于符合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外汇市场交易使用的币种类别、使用形式均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规定。因此离岸账户的美金,是不能直接进行支付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向国内公司支付时可以使用离岸账户的外币进行支付。1、如果要使用离岸账户的美金进行支付,接收方必须是可以接收外币的进出口公司,否则接收方必须向相关部门报批才可以接收外币。2、进行支付的离岸账户是境外公司的,可以使用外币进行支付。离岸账户在进行结算时必须符合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法律的规定,否则机关有权对可疑的账户进行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有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五)查阅、复制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经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查询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除外;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离岸银行业务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十六条 银行可以申请下列部分或者全部离岸银行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贷款;
(三)同业外汇拆借;
(四)国际结算;
(五)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
(六)外汇担保;
(七)咨询、见证业务;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外汇存款”有以下:
(一)非居民法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5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非居民自然人最低存款额为等值1万美元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非现钞存款。
本办法所称“同业外汇拆借”是指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及境内其他银行离岸资金间的同业拆借。
本办法所称“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是指以总行名义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