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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永续债,支付的手续费是可抵扣*的。
需要注意的还有,券商发行费开具**的,由于向券商支付的发行费冲减了权益,融资业务对吸收资金方来说作为权益工具,对投资方来说属于股权投资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不可抵扣进项税。
如果核算为金融负债,永续债实质为贷款,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目前有争议:
观点一: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给券商的承销费,不属于贷款服务而是券商直接收取的金融服务费,企业取得券商开具的承销费*专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观点二:企业发行债券支付的手续费即便取得*专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