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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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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0条:债权人会议设*一人,由人民*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持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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