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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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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人民*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人民*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的。对这种情况,作为起诉一方的人民*由于提不出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确凿证据,如果再向人民*提起公诉,就刑事诉讼活动而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也是不相吻合的。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人民*对*机关侦查活动的一种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对案件重新进行审查,补充需要的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机关补充侦查是有期限*的,即*机关接到人民*退回补充侦查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在这一个月的补充侦查时间里,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来已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如已被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是否需要变更或取消强制措施,一般应由*机关决定。*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已经确实、充分,足以证明犯罪的,可以再次移送人民*,要求起诉。如果*机关在一个月内没有掌握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可以作撤销案件处理。 
  人民*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后,将案件重新移送*,*依法可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为了避免司法机关反复对同一个案件审查、侦查,无*地延长诉讼时间,刑事诉讼法对人民*将案件退回*机关补充侦查的次数也作了*性规定,即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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