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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异地交流任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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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5 02:14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1云南省异地交流任职厅局级领导干部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一)周转住房的筹集。周转住房的标准应当以满足调动干部的基本工作和生活需要为原则,房源主要从腾退的现有公房中筹集,也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确需新建的,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安排宾馆、招待所作为临时周转住房。(二)周转住房的租金。调动干部应当按照新工作地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新工作地有关规定向调入单位申请租金补贴或租金优惠。(三)周转住房的腾退。调动干部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后,应当在6个月内腾退租住的周转住房。本规定印发前已经在两地承租公有住房的,其中一地的承租住房可以比照临时周转住房管理。五、积极鼓励干部到西部地区工作 (一)购房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凡调动到西部地区(指执行国家关于西部开发有关文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补贴按照新工作地和原工作地补贴额度较高一地的标准执行;原在*、国家机关和北京、天津、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工作的干部,原工作地购房补贴额度高于新工作地的,由原工作地按照调动干部新任职务及原工作地房改*规定发放购房补贴,一次结清。(二)购房或租住周转住房。调动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干部,购房地点可以在新工作地,也可以在原工作地,由调动干部自主选择;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领取购房补贴前,其所住周转房可以免交租金。六、住房档案调动干部在办理调动手续时,个人住房档案应当随干部行政、工资介绍信等一并移交,住房档案应当说明本人及配偶住房状况和双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七、严肃纪律调动干部如有瞒报家庭住房情况,或违反规定多占住房、骗取购房补贴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多占的住房或骗取的购房补贴,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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