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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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31 15:57
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支持;
在24%-36%区间,*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超过红线36%,*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始终支持返还。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双方约定不明: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