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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捐献遗体怎么申请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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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30 08:01

自愿捐献遗体申请方式如下:
1、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红十字会网站下载,或联系接收站领取;
2、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登记接受站、捐献遗体者本人、执行人(家属、亲友或工作单位、居委会干部)留存;
3、到附近公证处免费办理公证;
4、登记接受站依据公证*登记手续,向登记者颁发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者遗体捐献纪念证”。
遗体捐献条件如下: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遗体;
3、*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4、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病人的遗体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范畴。非正常死亡者暂不列入志愿捐献遗体之列。
法律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上级*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
(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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