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点资讯 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 出国留学 考研考公

我国实行的法额制是什么意思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20:28

我来回答

8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22:06

我国实行的法*额制的意思是:最高人民*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表示,建立法*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扩展资料:

中国*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改革作了全面部署,2014年以来,司法改革紧锣密鼓,攻坚克难,统筹兼顾,扎实推进。

**确定将上海、广东、吉林、湖北、青海、海南、贵州7个省市作为首批司法改革先行试点。2015年5月5日*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同意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重庆、云南、宁夏开展推进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这是继去年7个试点省市后的第二批试点。会议要求试点地方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实施方案,推动制度创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改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5 23:24

法*额制是指在*现有编制内,根据审判工作量、*所辖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的员额,把真正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形成由法官、法官助理组成的新的审判运行机制,集中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制度,从而保障法官队伍的公正高效。

法*额制改革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员额制改革为专业化法官队伍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为司法内部管理机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扩展资料:

法*额制是人民*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额制改革经历了从*顶层设计到地方试点的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过程。我国法*额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理念传播阶段。

1999年《最高人民*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改革的意见——人民*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建立*员单独职务序列,以合理配置审判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同时决定选择不同地域、级别的部分*进行法官定编工作试点。

2、文本表达阶段。

2004年《最高人民*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再次提出试点法官助理制度,明确法*额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并提出实现*审判人员分类管理的职业化目标,使法*额制改革有了清晰的思路。

3、制度实践阶段。

到2016年法*额制改革经过了十余年的探索,特别是2013年《**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再掀改革浪潮。文件不但要求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还推动一系列配套措施的改革,如推动省级以下地方*人财物统一管理、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图解地方实践依法治国系列之:法*额制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员额制为法官队伍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0:59

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看是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现在的改革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员额制改革如何具体进行应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笔者认为员额制改革必然会使我国司法水平具有实质性的飞跃,关键在于找到科学的具体改革方式,随着员额制改革本身的优势和深入推进,我国司法水平必然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2:50

我国实行的法*额制的意思是:

最高人民*发布的《中国*的司法改革》*表示,建立法*额制,就是要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最优秀的法官进入员额,并为他们配备法官助理、*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确保*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4:58

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07:23

失败,作者不实习考察,高弹阔论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0:38

现在的确是实行了法*额,而且基本已经改革完成了。现下通过公*进入*的都是先做法官助理,短时期(三五年)内,当不上法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26 14:09

所谓“法*额制”是指*、*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
由于该项制度涉及面较广,在社会各界引发不少争议,其中一个相对突出的争议点就是 “员额制”下法官人员减少,可能导致“案多人少”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办案的数量大幅度的增长,但是真正存在着案多人少的*和*只是一部分,甚至是一小部分。
我们国家大部分*和*中约有40%的法官、检察官在非业务部门工作,而真正在一线办案的人并不多,因而造成“法官人员数量减少后无法适应”的假象。如果通过员额制改革,把有效的、积极的办案力量吸引到一线去,办案效率相应就会提高,案多人少的相对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谢鹏程说:“这就意味着员额制将使司法的生产力得到。”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