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9:30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48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公司事先颁发“禁恋令”,员工明知故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似乎符合规定。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公司制定的这项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上述法律规定表明,公民有权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状况,即是否恋爱、结婚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干涉。公司通过颁发“恋爱令”擅自*企业员工之间的恋爱、结婚,以开除为要挟,迫使员工放弃自己的婚恋自由,不仅显失公平,也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公民婚姻自由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49
当然不违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49
是不属于的呀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5 07:50
违法,违反婚姻法
早恋都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