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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教师证有相应要求。
1、首先是学历要求:本科最高可以考高中教师证、大专最高可以考初中教师证。必须注意的是:考了高级别的教师证可以教低级别的,但是报考了低级别的教师证不能教高级别的。所以,推荐在学历范围内报考最高级别的教师证。这里要特别注明的是,学历包含统招、大自考、小自考、成考、远程等。
2、普通话要求:想做教师,必须考到相应级别证书。语文和幼儿教师证需要二级甲等的证书(87分以上),其他需要二级乙等证书(80分以上)。证书没有有效期,全国通用,是考教师资格证的前提条件,所以建议学员大一、大二或大三的时候考。
3、身体要求:做老师需要同时也需要身体健康,不能有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
4、户口要求:由于教师证考试是分省考试,所以一般要求在户口或档案所在地考试。所以,想在江苏考教师证,必须有江苏的户口或者档案在江苏。一般情况下,在校生的户口或档案都是在学校,也是可以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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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常州上班可以考
非师范类可以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科教育钱老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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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教育局关于二〇〇七年依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通告
为及时满足各类非师范类毕业人员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的需求,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07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2007〕33 号)精神,经研究,定于7-9月面向社会开展2007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
1.发布信息。7月30日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本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发布有关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告,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咨询、报名、考试、认定流程等有关事项。
2.报名与咨询。8月1日至3日,每天9:00~17:00,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开展咨询、报名工作。
3.教育学心理学补修与考试。8月11日举行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组织做好教育学、心理学考前辅导与考试工作。8月25日前公布考试成绩。
4.体格检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体检医院,并于8月底前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5.受理申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9月8日-10日受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在严格审查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输入等工作。
6.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9月15-16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请人(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习环节、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五年及以上、所学专业与拟申请的教师资格专业不对口的师范类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
7.专家审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于9月21日前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于9月28日前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8.9月30日前,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非师范类毕业生以及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习环节、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五年及以上、所学专业与拟申请的教师资格专业不对口的师范类毕业生,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常州市。
三、申请种类及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清凉路50弄11号)咨询、报名,并注意以下事项:
(1)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普通话二级乙等及以上合格证书(申请语文学科的人员普通话须二级甲等及以上)、1张1寸近期正面照片、毕业证书。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苏价费〔2007〕210号、苏财综〔2007〕41号规定收取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考试费32元/人/门,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150元/人(在职教师免收考试费和能力测试费, 2003年及以后中小学在编在岗的非师范类毕业生除外)。考试费在报名时收取,能力测试费在受理材料时收取。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咨询、报名(具体地点由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3.在编在职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格式见附件。
4.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5.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www.ec.js.e.cn)。
附件:
一、常州市二〇〇七年面向社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须知
二、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专业分类
三、在编在职教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