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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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8:01
一个
P2P已经被*纳入正规军。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官网发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现在P2P和银行、保险行业一样,都是由银监会统一管理,并制定了相应的监管制度,可见P2P已经不是那个野孩子了。
2
银监会将网贷行业纳入同一监督管理后,P2P形成了银监会、地方金融局、资金互助协会的自律监管格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监管大方向,负责制定对信息中介机构从事个人对个人借贷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地方金融局负责具体实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监管地方金融机构,并对该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
比如现在三轮备案合规检查中的第三步行政核查,将由地方财政局负责。
在备案检查期间,各地地方金融办也密集挂牌。11月8日,原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正式加挂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11月12日,更名后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在挂牌。
据《今日北京商业》不完全统计,目前,四川、北京、山东、上海、深圳、河北、河南、吉林、山西、福建、重庆、广东、甘肃、江西、湖南、辽宁等16个地区,都挂上了“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负责地方金融监管。
最后是互金协会的自律管理,包括中国互金协会和地方互金协会,职责是制定行业标准,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综合统计监测和风险预警,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和技术标准、职业道德和消费者保护标准,并监督实施,建立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
一般来说,P2P平台属于多头监管,市金融办、省金融办、部委、资金互助协会都可以监管P2P。
三
事实上,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管的监督管理格局是在央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的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号文件中规定的,但一直没有确定。这一次,**发布的监管条例被认为是为P2P的地位正名。
但是投资者要注意,P2P进入正规军并不代表投资P2P平台就绝对安全。在做投资决定之前,还是要考察平台、标的、资产端。
本文源于融360原创
相关问答:众安保险 p2p 监管规定
目前详细的监管细则还没有出来,但是有四条红线和十大监管原则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P2P网贷监管思路明确划定四条红线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日前也发表了对P2P平台的监管思路,明确了应该合理设定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在实现行业规范之后,银监会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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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p2p监管*是什么?
自2015年7月份起,一批又一批的网贷*出台,现在盘点下出台的相关*,具体*内容可自行百度查看:
2015年7月《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人民银行、工信部等十部委发文的《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机构是信息中介性质,不得增信、非法集资,由银监会监管。
2015年8月《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非存款高利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
2016年1月《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由*发文的《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研究探索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制度,配套出台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网络借贷管理办法等规定。
2016年2月《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由*发文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要求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等监管规则,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措施。
2016年4月《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发文的《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网贷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
2016年8月《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等四部委发文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网络借贷备案、借款上限等内容,《办法》明确,个人最多借款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