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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抵扣进项税的“非正常损失”是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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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18:56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

变质的损失。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注:“非正常损失”要与“正常损失”区分开,只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

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失是 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

原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与修订的细则不同。

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但从当前社会 认知度来看,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同时,原细则规定的 “其他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争议较大。为此,仅规定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原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 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18:57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失是允许抵扣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18:57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中的条款,即第二十五条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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