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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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34
从商业银行的起源和发展历史来看,商业银行的性质可以归纳为: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企业。
我国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首先,商业银行是企业,它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
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商业银行也具有业务经营所需的自由资金,也需要核算、自负盈亏,也要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经营目标。
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商业银行经营的内在动力,在这一点上,商业银行和其他工商企业没有区别。
其次,商业银行和一般的工商企业比又显得特殊。
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其经营对象和经营内容与一般企业经营的差异。
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而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和货币资本,经营内容包括货币收付、借贷以及各种与货币运动相关的金融服务。
从社会再生产过程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是工商企业经营的条件。
同一般工商企业的区别,使商业银行成为一种特殊的企业——金融企业。
最后,商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相比又有所不同。
商业银行的业务更综合,功能更全面,经营一切金融“零售”业务(门市服务)和“批发业务”(大额信贷业务),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而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
随着西方各国金融管制的放松,专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有差距。
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上具有优势。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2:35
商业银行有如下特征:
(1)商业银行必须依法设立。设立的依据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2)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并经营其他中国业务,如结算业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由于它们不办理存款和贷款业务。所以,不属于商业银行的范畴。
(3)商业银行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商业银行具有从事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自有资本,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利润为目标,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商业银行以利润最大化为自己的目的。它对利润的追求表现为:创立或经营商业银行带来盈利;是否办理某一笔业务或接纳某一位顾客,也要看它能否为银行带来利润。
(4)商业银行又是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的特殊企业。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经营对象的差异。工商企业经营的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从事商品生产的流通;而商业银行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因此,商业银行是一种与工商企业有所区别的特殊企业——金融企业。
(5)商业银行也不同于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业银行只集中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务和提供专门服务。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其业务范围更为狭窄,不属于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业务具有综合性,既有负债业务,如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也有资产业务,如放款、进行证券投资,还有中间业务,如办理结算。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