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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求裁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同时要求单位赔偿。正常的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未缴纳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拓展资料
1. 工伤职工的一切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
2. 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设备配置费用。
3. 工伤职工经治疗致残的,按照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个人工资的7~27倍。
4. 因工负伤的1~4级伤残职工,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第一次伤残是我工资的90%,第二次伤残是我工资的85%,第三次伤残是我工资的80%,第四次伤残是我工资的75%。直到退休。
5. 对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照料的人员,应按三个不同的等级发放,即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6. 因工死亡的职工,应当向其近亲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费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连续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因工死亡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主要生活来源和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赡养人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