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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内设机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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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8:53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文电、机要、信息、综合材料、档案、政务公开、公共服务、督办查办、安全保密、文印等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二)信访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信访稳定工作法律法规*,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接待、咨询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稳定事宜。
(三)*法规处
组织开展综合性*研究工作和重要课题调研;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受理国家赔偿请求;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法问题专家咨询工作。
(四)组织人事处(机关*)
协助局*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工作、学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和信息规划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会同实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负责引进紧缺专业毕业生;拟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郑就业的管理*,负责港澳台人员来郑就业备案和就业证的办理;负责对举办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审批;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创业培训、创业后续服务工作;综合协调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负责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引进、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省部分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 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审查*,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并监督实施。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并组织实施; 审批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合同管理、岗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
(十)专业技术人员处
综合协调人才队伍建设;承担高层次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国(境)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郑工作或定居*;负责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承担郑州市高层次专家决策咨询顾问团的有关工作;承担专家服务工作。
(十一)职称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会同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 负责承办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工作;负责外地进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统一发放工资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核市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施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查、比较统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职务变动等人员工资确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资福利*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机关事业离休退休处
按管理权限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手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及生活费标准的调整并组织实施;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批;承担市直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生活费统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护理费审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亡故后相关待遇的核准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老干部活动经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离退休*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农村劳动力工作处
拟订农村劳动力工作综合性*和规划,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劳动力相关*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村劳动力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村劳动力工作信息建设;参与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性安置人员的*。
(十六)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标准;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负责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确认;负责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确认;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受理、审核、推进和监督。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八)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对其进行资格审定、监督检查和年审;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并负责资格审查;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审核确定职业康复费、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指导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会同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劳动保障监察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和市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08:53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会务、文电、机要、信息、综合材料、档案、政务公开、公共服务、督办查办、安全保密、文印等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局机关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二)信访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信访稳定工作法律法规*,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实施办法,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接待、咨询及有关信访稳定事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的信访案件和稳定事宜。
(三)*法规处
组织开展综合性*研究工作和重要课题调研;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及重大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受理国家赔偿请求;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涉法问题专家咨询工作。
(四)组织人事处(机关*)
协助局*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工作、学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和信息规划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六)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按规定承办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工作,会同实施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负责引进紧缺专业毕业生;拟定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青年见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定实施积极的就业*;拟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体系和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小额担保贷款*并监督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郑就业的管理*,负责港澳台人员来郑就业备案和就业证的办理;负责对举办全市性大型人才交流会的审批;负责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民工创业培训、创业后续服务工作;综合协调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 负责职业介绍中介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承担特殊需要人员的引进、选拔、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市直和*、省部分驻郑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人员调配、录(聘)用事宜; 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出国(境)人员审查*,承担市直常驻国(境)外人员的审查工作;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并监督实施。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并组织实施; 审批管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国家、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意见; 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和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规范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管理。
(九)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的合同管理、岗位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或备案事宜。
(十)专业技术人员处
综合协调人才队伍建设;承担高层次人才规划、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享受*特殊津贴专家等优秀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国(境)内外专家、留学人员来郑工作或定居*;负责国(境)外机构在市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指导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 承担郑州市高层次专家决策咨询顾问团的有关工作;承担专家服务工作。
(十一)职称处
综合管理全市职称工作;负责全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会同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负责审核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 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核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 负责承办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管理及资格证书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专业技术职务初聘工作;负责外地进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确认。
(十二)工资福利处
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统一发放工资等*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单位人员工资统发的核准工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核市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实施工作;承担全市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查、比较统计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和职务变动等人员工资确定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资福利*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三)机关事业离休退休处
按管理权限办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手续;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及生活费标准的调整并组织实施;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提高退休待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变更参加工作时间的审批;承担市直机关离退休人员离退休生活费统发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承担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护理费审定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亡故后相关待遇的核准工作;负责管理市直机关老干部活动经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离退休*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四)农村劳动力工作处
拟订农村劳动力工作综合性*和规划,维护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劳动力相关*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村劳动力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村劳动力工作信息建设;参与劳务协作;指导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拟订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性安置人员的*。
(十六)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标准;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及给付标准;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负责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确认;负责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确认;负责企业年金工作的受理、审核、推进和监督。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八)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并对其进行资格审定、监督检查和年审;拟订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十九)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管理办法并负责资格审查;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咨询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审核确定职业康复费、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指导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承担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
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 会同做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三)劳动保障监察处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市公务员局和市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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