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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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5-03 08:08
制度(Institution),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
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支持而被选出。
制度的概念有一个盲点,就是难以解释制度改变的原因。多年来不同学者均尝试加以解释,如社会上规范性价值观的改变、人们的行为互动、历史的因素会导致制度得到改革,可是始终难以充分解释*现象。 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制度”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一般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3.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管理货币制度
4. 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
以他们为首的腐朽制度的象征。
5. 式样;规格
制度宏敞 古典主义
以往对于制度的理解只局限于组织而言,可是在现代的社会科学分析框架内,今已可指涉到社会上一些非组织形式的规则,如:*等。在六十年代,旧制度主义在学界非常流行,通常被用作分析*、组织的实际运作,而这种分析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学者通过分析,希望找出一个好的制度。可是在六十年代末,建制的概念遭到实证论、理性选择理论所质疑。
新主义
直至在八十年代,建制的概念在好几位学者(如:Goodin)的改进底下,得以重新活用于社会科学的诠释,被称为新建制主义。新建制主义强调环境如何影响制度的改变,其理论主要对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革新: 以往对制度的理解,只限于以组织作为分析单位;新制度主义则以规则作为建制的分析骨干,故此便不限于以组织为单位了。 重视非形式的因素,以往分析制度,只局限于实质上的运作程序与规则,新制度主义则更注重建制内非形式因素对个体的影响,如某组织内群众对领袖的崇拜,便是非形式因素之一。 强调制度之间的差异性。 以往带有价值判断,新制度主义则强调对建制内价值的批判。 以往认为制度是运作,新制度主义则认为制度间是唇齿相依,例如一个*部门,便受到担当议会角色的建制所监察。 有学者认为新制度主义将所有形式与非形式的规则都被列为分析框架,导致差不多所有因素都可以被列入这种分析框架以内,无法解释现象的显著性。
规范性主义
此派学者认为制度的形成是规范性价值影响的结果。不同的社会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这就会导致制度迥异,而制度亦会随社会的变迁而变更。
理性选择论
认为制度的规则,会影响个体如何最大化自己的利益。此派学者认为制度提供的环境,会令个人才采取不同的策略以最大化自身的利益,以达成目的为最终手段。而个体亦可以为了最大化自身的利益,而促使建制的改变,以求达至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历史主义
以历史作为分析框架,认为制度的构成是历史的产物,蕴含历史性的权力分配。不同的历史事件,会导致建制的改变。 制度,也称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度可分为岗位性制度和法规性制度两种类型。岗位性制度适用于某一岗位上的长期性工作,所以有时制度也叫“岗位责任制”。如《办公室人员考勤制度》、《机关值班制度》。法规性制度是对某方面工作制定的带有法令性质的规定,如《职工休假制度》、《差旅费报销制度》。
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1.指导性和约束性。制度对相关人员做些什么工作、如何开展工作都有一定的提示和指导,同时也明确相关人员不得做些什么,以及违背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因此,制度有指导性和约束性的特点。
2.鞭策性和激励性。制度有时就张贴或悬挂在工作现场,随时鞭策和激励着人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勤奋工作 。
3.规范性和程序性。制度对实现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岗位责任的法规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起着重大作用。制度的制定必须以有关*、法律、法令为依据。制度本身要有程序性,为人们的工作和活动提供可供遵循的依据。 (一)标题。制度的标题主要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以适用对象和文种构成,如《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另一种是以单位名称、适用对象、文种构成,如《××大学校产管理制度》、《××市工业局廉政制度》。
(二)正文。制度的正文有多种写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引言、条文、结语式。通篇条文式;多层条文式。
1.引言、条文、结语式
先写一段引言,主要用来阐述制定制度的根据、目的、意义、适用范围等,然后将有关规定一一分条列出,最后再写一段结语,强调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2.通篇条文式
将全部内容都列入条文,包括开头部分的根据、目的、意义,主体部分的种种规定,结尾部分的执行要求等,逐条表达,形式整齐。
3.多层条文式
这种写法适用于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制度,特点是将全文分为多层序码,篇下分项、项下分条、条下分款。如某省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用“(一)、(二)、(三)……”来表示大项下的条,用“1、2、3、……”来表示条下的款。
(三)制发单位和日期。如有必要,可在标题下方正中加括号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和日期,其位置也可以在正文之下,相当于公文落款的地方。
规章制度的写法:规章制度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规章制度的标题一般由单位名称、内容、文种组成。如《××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细则》等。单位名称,或是规章制度适用的单位或范围,或是制订、颁发单位名称。
2.正文。规章制度的正文结构一般有两种形式。
(1)分章列条式(章条式)。即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分成若干章,每章又分若干条。第一章是总则,中间各章叫分则,最后一章叫附则。
总则一般写原则性、普遍性、共同性的内容。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制定目的(宗旨)和任务、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该项有时也可视具体情况置于分则或附则中)。
分则指接在总则之后的具体内容。通常按事物间的逻辑顺序,或按各部分内容的联系,或按工作活动程序以及惯例分条列项,集中编排。表述奖惩办法的条文也可单独构成罚则或奖罚则,作为分则的最后条文。
附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施行程序与方式,有关说明(该文书与其他文书之间的关系,规定附件的效用,数量以及不同文字文本的效用等),施行日期。
(2)条款式。这种规章制度只分条目不分章节,适用于内容比较简单的规章制度。一般开头说明缘由、目的、要求等,主体部分分条列出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其第1条相当于分章列条式写法的总则,最后一条相当于附则的写法。
规章制度的写作要求:
(1)体式的规范性。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在体式上较其他事务文书,更具有规范性。规章制度,用语简洁、平易、严密,在格式上,不论是章条式,还是条款式,本质上都是采用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
(2)内容的严密性。规章制度需要人们遵守其特定范围的事项,因此其内容必须有预见性、科学性,就其整体,必须通盘考虑,使其内容具有严密性,否则无法遵守或执行。(3)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资源、权力、价值和利益分配而形成的各种规则总和,这些规则有些是明显的正式的,如国家法律典章制度;有些是潜在的非正式的,如社会风俗习惯。正式制度是指有意识创造出来并通过国家正式确立的各类成文规则,非正式制度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具有强制性、阶段性特点,它的创新通过立法形式或即时完成,如一些先行区实行的对产业制度、财税制度的创新,就是通过先行区的立法形式确定。非正式制度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其变迁是缓慢渐进的,具有“顽固性”。通过正式法律创新形式,可以把原来属于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规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范,或者将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引进到先行区先行先试,规范既保证先行经济具强制执行力,又保证区内相关参与者有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