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50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06:23
公告链接购进固定资产会产生*进项,需要在*申报表相应项目下反映。
另:从4月份开始,*实行新的税率和抵扣*,申报表填写请以下面公告为准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03月21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为贯彻落实党*、*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纳税申报表调整情况
(一)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二、本公告施行后需注意的事项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2 06:23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如果取得了*专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申报表填列相应进项税额金额(前提是先扫描认证或勾选认证通过),做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未取的专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填写相应申报表项目,按含税全额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