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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县* 叶春内容提要:司法*是*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保障作用,审判形势的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司法*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基层人民*的司法法警如何通过强化思想建设、素质建设、作风建设,成为一支*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胜任、保障有力、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队伍。
*司法*是人民*警种之一,是人民*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司法*暂行条例》规定,司法*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人民*司法*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然而,各级人民*,特别是基层人民*在司法*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法警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基层*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
1、执法权不明确。随着*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表现在:司法*地位与作用不明确。根据《人民*司法*暂行条例》规定,司法*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司法*职权规定不明确。《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司法*作为一支*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2、管理*不规范。司法*是人民*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颁布的《人民*司法*暂行条例》要求,司法*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但不少基层*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却将司法*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才被集中起来由*统一指挥。司法*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作为*内设机构在*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3、人员结构不合理。*成立司法*(大队、支队、总队)以来,没有司法*录用的统一规定,各*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有的*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加之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再有就是法警数量缺编严重,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司法*控编数的通知》,专职司法*按所在*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聘任制司法*,每个*至少应配一名女法警。按照此规定,许多基层*警力配备不足,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警力匮乏,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时有发生。
4、法警素质不够高。由于司法*的进出口不通畅,许多基层*司法*的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二是业务知识水平不高。现有法警多数是*其他部门(多数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转行,以及部队转业干部安排入法警队伍。总体上文化层次较低,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不多,难以适应法警队伍建设要求,致使执法活动中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乱用警械、警具,影响了*的形象。三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在*内部,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
5、技能训练不经常。司法*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司法*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按照《人民*司法*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关于加强全国*司法*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但相当多的基层*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一些基层*从未开展过技能训练。
二、法警队伍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
第一、有碍于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人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人民*司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也就是说司法*的职责是法定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而现有司法*中人员身份繁杂,严格讲是有些不具备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职责的执法主体。此外,相关法规对人民司法*的职权未加以明确与*,法警在平常的警务活动怎么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能、责任义务的承担等都没有相关法规界定,致使司法*开展工作有“无法无据”之嫌。
第二、有碍于法警队伍长远建设。司法*的主要来源是*内部干警、职工转行和军队复转人员,由于法警队伍成分复杂,结构不合理,身份不一致,日常管理中对其要求标准很难一致,造成责任高低不等,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加之,多数法警未经系统专业岗位培训,执法过程中因业务不熟,而无法迅速开展工作。还有就是一些没经过规范化训练的法警,修养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理想和责任意识,难以担负起法警工作的重任,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此外,人民*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工作是服务、服从审判,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甚至一些*领导也认为法警工作是配角,未认真解决法警的待遇(职级、津贴、补助、保险)等问题,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并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收不到优秀人才进入法警队伍。
第三、有碍于规范化的科学管理。司法*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模式,但一些基层*现将司法*分散到庭室、由法警实际所在岗位领导管理、做法警工作范围外的事情、不参与司法*直辖机构考核等等,这种“块块管理”的做法使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管理混乱。加之,基层*法警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参差不齐,在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上很难达到较高标准,有些强度大、难度高的体能训练、业务技能训练难以实现,影响了司法*队伍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四、有碍于司法*职能履行。司法*是隶属于人民*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从事的是“急、难、险、重”工作,特别是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危险性、机动性大,承担责任重,这就需要司法*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严明的纪律;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就必须拥有拉得出打得赢的体能保障,然而部分司法*业内素质低、年老体弱、对抗能力不强,*不了暴力抗法者,保护不了法官和装备的安全,无法保证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五、有碍于*改革整体推进。《人民*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法官、法警、*员三大序列队伍管理模式。法官队伍已经逐步向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法官队伍建设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但目前的法警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法官队伍建设,机构不健全、进出不严谨、管理不规范、考核不落实,与*整体队伍建设不一致。随着当今形势发展,以及入世后对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执法活动更加文明规范,现有法警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改革形势极不相适应。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是法警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保证。司法*是一支占*干部总数12%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必须对司法*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使司法*职权同**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
二是队伍管理规范化。这是司法*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严格司法*进出,落实司法*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确立上级*对下级*司法*的领导,形成最高*—高级*—中级*—基层*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完善司法*教育培训*,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系统教育培训的问题。
三是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司法*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司法*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急、难、险、重”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及*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这支*的“武装力量”价值所在。
四是理论研究系统化。这是司法*队伍谋求发展的关键所在。司法*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致使法警的工作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安全保卫的圈子里。面对新形势,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司法*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服务于审判工作却又相对于审判工作,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要紧紧围绕人民*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工作主题,对全体法警进行*思想教育,组织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司法*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此外,尤其要克服在反腐倡廉上的糊涂思想,那种认为反*是法官的事,司法*不存在*的土壤,不存在滋生*环境的思想是有害的,要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敏锐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的执法行为。 司法*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的执法水平,对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司法*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促使其执法行为更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就目前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对*司法*的职能、权限进行详细的、规范的界定。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尽快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和*警务任务的规范全国司法*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根据法警工作特点,建议在制定司法*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司法*在执行警务时(特别是在执行公判大会、执行死刑、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可享有交警、巡警、治安警等*民警职责权限,这有利于防止因警力不足或与*各警种发生不必要矛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严格执法。
(三)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解决法警素质不高,应从源头治理。目前没有法规和文件对法警进入及退出条件、标准进行硬性要求,各地*标准不一,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繁杂、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司法*“先天不足”,严重影响司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必须严格法警准入制度,畅通*进出渠道,参照招录法官的办法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招录的范围应面向社会,面向高等院校、警官学校,招考的办法、条件、标准必须统一由最高院或省市高级*制定,体现统一性和严肃性。招录法警必须突出法警职业的特性,所进法警的身体条件、业务技能、学历要求应做为主要的前提条件,招录法警一律实行聘任制,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凡不不能胜任法警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罚的,坚决予以清出,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研究制定老警退役、转岗相关制度。为了使法警队伍能始终充满朝气,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应当对年老体弱、不易在法警岗位继续工作的同志的退警、转岗问题作出妥善安置,从制度上解除法警后顾之忧,使在岗的同志能安心工作。
(四)理顺法警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司法*的工作积极性。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编队过程中,上级*要大胆纠正下级*分散管理等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司法*的录入和退出,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司法*部门的意见,使上级*对下级*司法*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加强上下级*之间司法*的相互交流和联系,上级*司法*部门要全面掌握下级*司法*队伍状况、素质状况,充分发挥对下级*司法*部门的指挥、命令、调动、管理、检查、监督职权。同时借鉴法官遴选(上级*从下级*选拔优秀人才)办法,从基层*遴选业务精、身体好、业绩显的法警,充实上级*法警力量,激发基层司法*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将双重领导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
(五) 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警法律理论、业务技能、军事本领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司法*学习法律知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为依法执法奠定法律理论基础。方法上可以采取分期分批选送至警官学校或者出台*鼓励司法*进行法律学历教育,从而提高司法*的法律素养。司法*是*的“武装力量”,战斗力提高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业务技能及军事本领培训,要根据《训练大纲》,周密计划、科学实施、细致组织、严格要求、施行考核、斗硬奖惩,保证技能培训和军事本领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以此提高法警体能和熟练掌握押解、值庭、看管、警械装备使用规范等,使干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更为干警灵活、正确、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真正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此外,完善警务装备也是提高法警实战能力的有力保障,要着力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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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司法*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服务于审判工作却又相对于审判工作,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要紧紧围绕人民*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工作主题,对全体法警进行*思想教育。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的执法行为。 司法*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的执法水平,对树立*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三)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解决法警素质不高,应从源头治理。目前没有法规和文件对法警进入及退出条件、标准进行硬性要求,各地*标准不一,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繁杂、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司法*“先天不足”,严重影响司法*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