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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美国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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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学生身份到获得绿卡

对于大多数赴美留学的人员,为了获得绿卡,一般的做法是在美求学
结束后,先寻求一份工作,以雇主出面将F一1学生身份转为H一1B受
雇身份,再经过雇主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待劳工证批准后,再以第
二类职业优先移民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移民申请批准后,再申请
绿卡。

以其某一专业的工作及取得的成绩表明,他申请移民美国符合美国的
经济、社会、环境、文化、卫生保健方面的利益。个别具有特殊能力
的人士可以通过“国家利益豁免”的方式,不必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部分持F一1学生签证的人士,无论他现在是在作助教工作,或是作博
士后研究,可以此方式申请移民。

2.J类签证的申请绿卡

凡持J一1签证的赴美访问学者,在美国完成了预定的学习研究计划后
,必须回到自己的国家居住及工作两年后,才可以在美国申请永久居
留身份,这在一定程序上*了该类人士取得永久居留权的途径。

但该类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请移民:

(1)“特别杰出的人士”可以通过第一优先类人士,向移民局提出移
民申请;

(2)具有特殊才能或高学历的人士,可以通过“国家利益豁免”的途
径,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3)向移民局申请免除返国居住两年的*。

当然,也可以回国住满两年以后,再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

3.L类签证申请绿卡

在美持有L—I签证人士,可按职业移民中的第一优先类,向移民局提
出移民申请,不需要向劳工部申请劳工卡,移民手续和程序简单,所
需时间也要快得多。

L一1签证是属于外国公司在美国所设分公司或其他类型公司的经理人
员或行政主管,一般只要这家美国分公司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就可为公
司里的L—l签证人员,包括为外国母公司的经理人员申请绿卡。*
公司的关系不需要预先存在一段时间,如一家美国公司已营业了一年
,现在被一家中国公司全部收购或部分收购(部分收购需达到“有效
控制”),这家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可立即为中国这家公司的经理人申
办绿卡,申请人是否具有L一1身份或以L—1身份在美国的时间并不重
要。

美国子公司经营额的多少会对申请人的移民申请有一些影响,经营额
如超过50或100万美元,获准的机率就高。最重要的因素是向移民局
证明外国母公司和美国分公司都处于正常经营的状态,美国分公司还
必须证明在美国长期经营的财务能力,包括营业额、利润、纳税、员
工人数等。

具备了以上条件的L一1签证人士,均可以直接向移民局申请永久居留
权,通常,移民局会在二、三个月批准其申请。

4、特殊能力人士申请绿卡

对那些具有特殊能力人士和某些有高学历的人士,无论持有何种非移
民签证,大都能通过“国家利益豁免”的方式,直接申请移民。只要
具有硕士以上的学历,并有一些科研成果作证,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
民申请。

这些人如通过专业移民律师,援引“国家利益和推荐信,论文是特殊
能力的硬指标,推荐信的写作技巧也是成功的关键环节,特别是在研
究中取得了具体成功,但还未来得及发表成果的人,靠推荐信的作用
。对于某些在校的高学位学生来说,也可利用这一程序,提前申请绿
卡。

取得绿卡,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就自动成为一位美国纳税居民,得
向美国*申报全部收入。必须在每年4月15日前递交美国的“1040
税收申报表”,不执行美国的税法被视为犯罪行为。若被证实触犯了
税务法律,绿卡就会被吊销。

外国人取得永久居留权以后,是否维护合法永久居留的身份,在法律
上并无定期检查的规定。近年不少港、台的华人申请移民到美国,但
是当取得绿卡,成为永久居民后,便纷纷欲返回原居地工作或发展。

一般情况下,永久居民(持绿卡者)只要离境时间不超过一年,便可凭
其绿卡重新入境,但若离境在一年以上者,其绿卡便不足以保证他能
重新入境,绿卡在入境时有可能被没收。持绿卡者在出境前若估计离
境时间超过一年者,应先向美国移民局申请回美证。回美证自离境时
起有效期可达两年,如两年内当事人仍然没回美,则只有向美国驻海
外领事馆申请“特别移民”签证,获准后方能返美。

移民局会考虑下列因素,以决定申请人是否真正希望保留美国永久居
民身份,包括:离境时间之长短、离境的目的与动机、是否继续以居
民身份申报税、保持与美国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房地产证明书、银行
帐房、信用卡、有效驾照等等)、申请人亲属及家庭成员所在地、申
请人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所在地等。

有意成为美国公民的绿卡持有人必须明白,回美证虽能保留其绿卡,
却不能缩短用来申请入籍所需的时间,包括法律上要求的居住时间和
实际上居留时间。同时在申请人入籍时,申请人在最近5年中最少要
有一半时间居住在美国。

为要保全永主居留权,须以客观的行动加以佐证,下列具体行动可供
参考:

(1)在美国境内购置房地产;

(2)在美国申请银行户头;

(3)保持美国驾驶执照、信用卡;

(4)家人或亲属尽可能定居在美国;

(5)想办法在美国找一个职位;

(6)要以永久居民身份报税,证明自己是以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向美
国社会尽义务。在海外工作的美国永久居民,根据自己在海外待留多
少天,按一定的比例计算上报的税金。美国税务法规定,美国的永久
居民如果在海外工作,其年收入7万美元可以免税。在海外工作的美
国永久居民,应该填写1040表格,同时还应该填写1116表格,以计算
多少收入可以免税;

(7)在美国建立尽可能多的关系,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联盟、会社
等;

(8)经常回美国,即使是短期停留。

对于移居美国的外国公民,在未归化入籍成为美国公民之前,即入境
后的5年之内如果要回国,或到其他国家旅游观光的话,因期限长短
不同,有4种不同的证件可供出入美国国境使用。

(1)出入境加注。新移民领到永久居留身份证明以前,可凭原持护照
上的加注印章作临时出入境的签证。此种印章是在移民入境时,口岸
移民*作为入境查验,而加盖的入境许可证章,允许持证人在半年
或一年之内凭此证明进出美国。

(2)永久居留身份证明即绿卡。如果离开美国不超过一年即能返回,
可凭此种证明出入境。

(3)再入境许可证。外籍侨民如欲离开美国在一年以上,应该在离境3
个月前,向移民局申请“再入境许可证”,即回美证,此种证件有效
期一般为两年,如需要延期,可以再延一年。—持有再入境许可证明
的人,在国外旅游或经商后,意图再返回美国时,不必申请签证。申
请再入境许可证时,申请人前往当地移民局索取一份I一131表格,或
电话向移民局索取,请移民局将I一131表格寄给申请人。I一131表格
是专门用来申请再入境许可证的表格。

上要认真写明自己的外籍永久居留登记证(绿卡)上的号,预计在何时
,何地离开美国和前往的国家以及要离开美国多长时间。将填妥的I
一131表格缴移民局,并附上2张彩色照片。最好在预定离境至少1个
月前提申请,因为一般要等几个月才会批准,不过申请人不必等到回
美证拿到手才离开美国。申请入可在申请书上说明,前往国家的使馆
领取回美证。

(4)特殊移民签证

这是永久居民返回美国时,证明永久居留权最有力的文件。要取得该
签证,申请人应向美国领事官证明,他已取得合法永久居民的身份,
到海外只做短暂的逗留。

申请特殊移民签证,应索取OF一230表格,证明文件是绿卡或已失效
的再入境许可证。美国领事官若认为申请人确无放弃在美国永久居留
的意思,则发给特殊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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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规经常随着实务上移民人士的需求及*的*等进行修改,依照美国移民法的规定,移民美国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分别为职业移民、投资移民及亲属移民,不同的方式对移民者的条件要求均不相同,各大类中又分为许多类别。
职业移民
职业移民主要是吸引在专业技能、学历或技术等方面特别杰出的人士移民美国,依其所具备不同的专业技能、学历或技术:
EB-1(a) 特殊人才
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员
EB-1(c) *公司高阶主管
EB-2 专业人士
EB-3技术人员、专家及其它
EB-4宗教工作

投资移民
若不具备职业移民的条件,通常可采取投资移民(EB-5)的方式。美国为增加国内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发展,规定在美国境内投资达一定标准以上者可申请移民美国,依不同的投资方式及不同的区域有不同的规定:
设立新公司
区域中心:投资金额分为90万和180万美元
一般地区(传统型):投资金额分为90万和180万美元
投资现有公司
1.1990年11月29日后设立,或
2. 1990 年11月29日前设立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购买后进行重组;
(2) 增加公司净值或员工人数比率达40%以上;
(3)仍须符合在区域中心投资金额美元90万元以上,一般地区达美元180万元以上。
除了投资达一定金额以上,另该投资项目尚须能够直接或间接增加或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是指透过投资问题企业(亦即在进行投资前亏损二年以上,且累计亏损达其亏损前净值的20%以上之企业)后,为该企业美国籍员工保留达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者。符合规定者可取得有期限的临时绿卡暂时在美国居住,二年后移民局会审核其当初的投资是否属实且符合相关规定,若能通过审核便可将当初取得的临时绿卡转为一般正式的绿卡,取得永久居留权。
随着移民美国人数逐年上升,加上投资移民项目层出不穷的投资纠纷,美国移民局可能针对EB-5投资移民项目的批准采取更严格的审核。这一年已经有不少投资项目无法达到规定,使得投资人无法将临时绿卡转换成正式绿卡,造成在美国就学的子女可能*休学。因此移民投资项目的选择会影响是否可以顺利取得美国身分,不可不慎。

亲属移民
若在美国有亲友已取得公民或永久居民资格(亦即取得绿卡),则可另外透过亲属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国,依亲友间的身分又可分为下述:
公民直系亲属
IR-1 公民配偶
IR-2 公民之未婚且未成年的子女
IR-3 亲自在海外收养的孤儿
IR-4 通过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IR-5 公民的父母
公民或绿卡持有者之直系或非直系亲属
FB-1 公民的未婚子女且年满 21 岁以上
FB-2A 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满 21 岁之未婚子女
FB-2B 永久居民的未婚子女且年满 21 岁以上
FB-3 公民的已婚子女
FB-4 公民的兄弟姊妹

其中已具公民身分者的配偶、父母或未婚子女若办理移民属一等亲属移民,采随到随办方式,可立即取得绿卡。若是永久居民身分者的配偶或未婚子女目前也无须排期,但若为公民或绿卡的成年或已婚子女,则有配额上的*,需要等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一般而言,申请移民美国主要透过上述各种不同类别的身分进行申请,每年度申请绿卡的人数众多,远远超过绿卡名额,于是产生了所谓的「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亦即申请绿卡排队日期,所有申请人依先后顺序,没有国籍差异。原本排期较短的国籍反而排期拉长。
另外从2015年10月起,美国移民局调整了「递件排期」,提前接受部分亲属移民和职业移民的绿卡申请(I-485)来先行审批,待移民排期有效时再发出绿卡移民排期表,故从2015年10月起将原本移民排期表上的「优先日期」一分为二,A
表格为「移民签证的最后批准日期(移民排期)」(Application Final Action Dates),B
表格则是「可以递交申请的最早日期(递件排期)」(Dates for Filing Applications)。
投资移民和其它方式比较
除具备特定技能的专业人士外,一般人会采取投资移民或亲属移民的方式移民美国,相较之下,采取投资移民美国有其优缺点。优点概述如下:
一、对申请人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松:一般而言若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通常不会被拒绝。尤其是在美国*认定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的投资申请,只要能通过认定资金来源合法,很容易得到核准。
二、入境美国较为便捷:在持有临时绿卡或正式绿卡的期间,入境美国时视为美国居民,移民审查官便不会以观光客的审核标准来多所怀疑。
三、可全家移民:投资人及其配偶或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子女可同时移民。
***
投资移民有上述好处,但是欲采取此方式移民的人士需要考虑以下条件:
一、所需资金庞大:一般可分为二类──第一类、一般地区(即传统型EB-5)投资额为180万美元,若为高失业地区(TEA)则是90万美元;第二类、美国*认定的高失业率的区域投资移民中心投资额为90万美元,但若该区域未来发生变化,新投资人若想再投资同一区域中心,投资门坎可能会调整到180万美元。未来投资金额门坎将根据通胀每五年调整一次,详细金额以实际公布法令为主。
二、投资移民须符合的附加条件: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创造至少十个以上的工作机会。
三、投资可能亏损的风险:在美国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四、投资移民所取得的是为期二年的临时绿卡,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取得临时绿卡后第二十一个月)向移民局提出申请,核准后才能取得永久绿卡。
由于以EB-5投资移民方式申请美国移民看起来最为便利,且又以投资移民项目中心最省时省力,但整个移民办下来,除投资资金90万美元外,可能还需项目发行费、基金管理费、申请费、律师费、房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他项费用约10万美元,整体花费达100万美元。移民者该如何规避投资风险,以避免绿卡拿不到,投资资金又损失,下列四个方向评估:
一、EB-5投资人应仔细筛选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并确认经营专业团队背景,包括公司负责人信用纪录、项目主导人的信用资料、公司资产研究(有无虚增资产市值)、公司背景调查以及犯罪纪录等,并确认有无EB-5项目的成功案例。
二、投资人本身应了解美国EB-5的基本法律要求,不可盲目听从区域中心及移民中介公司的宣传数据,若称已取得与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所谓「特许经营协议」,或称取得「项目开工建设的批准和许可」应追根究柢,了解文件真实性;又有所谓「*保证」、「*支持」、「*参与」通常可能性非常低。
三、直接到美国移民局的官网上公布的区域中心进行确认是否有该移民项目的存在。
四、必要时委托有经验的美国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KEDP安致勤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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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我比较关心国企高管年薪的问题。从资源上来说,国企跟其他其他企业有本质的不同,它是国家的,鉴于这种性质,可以推导出两种关于国企高管的说法:一种说法是*派这些人管理国家资源;一种说法是人民委派。不管你是通过党还是人民委派,但国家本身是公民们的,这些资源是几代人积累的,或者它还属于下几代人。有些国企行业显而易见,它具有极为优胜的市场潜力和市场性质,它的地位也非常大,比如煤炭、电力、油、矿。既然是这样的一个管理,那么这些管理者,首先是谁给他定工资标准?根据什么来定这个标准?他实际现在真正拿多少?我们还不评价他拿多了还是拿少了,首先我们只要求一个透明度。我个人认为这不是隐私,对私企老板来说,他的年薪是他的隐私,但国企高管跟这个不一样。

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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