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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凌晨微粒25000,说让等确认电话,快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2-20 21:08

我来回答

1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22:37

1、微粒*到账一般是借款申请提交成功后,资金预计3分钟内到账。若需要等待电话确认,则电话确认通过后到账。具体到账时间请以收款卡银行到账通知为准。
2、一般确认电话不会等一天,建议你打“微粒贷客服电话”咨询(直接百度搜索就行),微粒贷会安排人工客服解答您的问题。此外,您还可以关注微粒贷公众号,通过公众号可以获得在线客服帮助。
3、千万不要相信其他非官方的信息,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0 23:55

微粒贷若提示等待电话去人,需要电话确认后到账。而有钱花作为百度信贷服务产品。纯线上申请,无需抵押,申请材料简单,30秒审批,最快三分钟放款,最高20万。可分期还款,最高可达36期(三年),也欢迎您进行尝试体验。
此条答案由有钱花提供,希望对您有帮助。有钱花作为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的信贷品牌,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贷服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01:30

建议您和官方客服确认一下,开通微粒贷需要在系统后台的白名单上才行,后台会主动邀请,微信里就会出现“微粒贷借钱”的入口。微粒贷是腾讯旗下的大牌子,最高额度30万,单笔最高可借4万元。
我的微粒贷额度不高,只有3万,有钱花有10万额度高利息更低些,是万3,主动申请就行,感觉也挺划算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03:21

你申请借钱后会有一个审批流程的,别着急,再等等,估计晚些时候会跟你联系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05:29

到账了吗最后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07:54

如果你还没借的话,就别借了。放款很慢,有些说要一个星期,我昨天申请的,电话确认后,也收到了借款成功的通知。昨天中午,到今天还没有放款。这个东西也不是靠谱,如果急用的话,还是想别的办法,否则耽误事,说什么3分钟到账,都是BB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10:35

微粒贷是腾讯微众银行推出的互联网小额信贷产品。目前微粒贷采用官方邀请制,受邀用户可以在手机QQ的【QQ钱包】内以及微信的【微信支付】内看到微粒贷入口。
如果您在微粒贷获取额度或申请借款时,得到的提示为:“综合评估未通过“,那么说明您目前没有达到微众银行的审核标准,暂时无法获取额度或进行借款。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平时按时还款,保持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并且保护好账号信息及个人隐私,系统会不定期更新账户的个人情况,后续您可以持续关注。
如果您有急用钱的需求,建议您选择大品牌,除了腾讯微粒贷以外,还可以考虑支付宝借呗、度小满金融有钱花。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旗下信贷品牌,面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无抵押、无担保的信贷服务,借钱就上度小满金融APP。
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旗下信贷服务品牌有钱花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度小满金融是大多数小微业主资金周转时的首要选择。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
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递财经价值。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13:33

应该可以到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16:48

我第一次试微粒贷,不知如何,凌晨贷的小款,下午3时还不来电,我就不知到底放不放,上网查结果一会儿电话来了。就问是不是本人操作,一点身份小信息,问的也不多。审核差了点儿,太慢了,我申请过百度的,好像是几分钟内的事,很快。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1 20:19

楼主最后接到了吗,等了多久。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2-22 00:07

请致.电人工.客服;Tel: 027+8388+8055(24小时人工.服务)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含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贷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一)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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