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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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1:38
看你的客户定位在哪一块喽,*、外资公司、中小企业。都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的话,做什么广告都没用,最好的方法就是做关系!拉*内部人员成为你的内线,这样做起来就方便很多了。当然成本也很高哦!
如果是外资企业的话,就要在体现出你们的服务,鬼佬不在乎钱,只要能让他放心的把IT交给你就不愁没钱赚,他们一般找服务型公司的话都在搜索引擎上找(google),他们一般都看公司的规模及你们公司的现有客户的“质量”来挑选服务型公司。所以你现有的客户要维持好了。别出差错!
至于那些中小企业嘛,国内的一些小老板都把钱看的很重(除非是那些爆发户不在乎钱的和那些对IT很重视的公司),这个时候你就要连忽悠带蒙的把他握到手里,价格不能高,技术要好!建议你去一些行业论坛上发一些你公司的广告,相信会有一定的效果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0 11:39
由于民事案件种类繁多、情况复杂,因此在确定人民*对案件的管辖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民*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管辖的原则是: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人民*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应当以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出发点,采用就近诉讼的原则,为当事人起诉、应诉提供方便,避免当事人因涉及诉讼造成过重的负担,浪费人力、物力,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按照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根据*的辖区与当事人的隶属关系以及各类案件的特点,确定了对不同案件的管辖。例如《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绝大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
(二)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
这是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人民*审理民事案件,首先应当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然后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的解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及时、全面地了解案情,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收集证据。这就要求在确定案件的管辖时,应从客观实际出发,考虑到*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需要,以利于人民*顺利地完成其审判任务。
(三)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是《民事诉讼法》保障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根据各级人民*职权范围和各类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了案件的管辖。例如,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规定了对合同纠纷的协议管辖;为便于排除和避免某些行政干预因素和基层人民*的业务素质及设备条件,规定了管辖权的转移和指定管辖,并适当地提高了某类案件的审级,以利于人民*的公正审判。
(四)兼顾各级人民*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根据人民*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的职权和分工不同。基层人民*最接近当事人,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方便条件。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管辖;中级、高级人民*不仅依法要审理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而且还要审理上诉(二审案件),并对下级人民*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和业务指导,因而不宜过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专门*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文件和司法解释,总结和推广审判经验,从而保证整个人民*的审判质量,因此更不宜多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及时、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在立法上应采用明确、具体规定的形式确定管辖,这对于人民*和当事人都一目了然,不因管辖不明发生争议,有利于及时行使审判权和诉权。但是,客观现实是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而法律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以偏概全,朝立暮改。因此,在确定管辖时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发展变化的审判实践的需要。
(六)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这是针对涉外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主权国家司法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行使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时,应当着眼于尽量扩大我国人民*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从而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重大经济利益。
(七)管辖恒定原则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这一原则可以避免因管辖变动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推动诉讼迅速、便捷进行,适应诉讼经济的要求。
我国并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管辖恒定,但在下述条文中体现了立法者对于管辖恒定的肯定。最高人民*1996年5月在《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级别管辖恒定的原则。《最高人民*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