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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述逻辑基本规律极其内容和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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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3 14:57

  当前,在国内大部分逻辑学教材中,同一律的基本内容通常被表述为: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一思想与自身同一。其中“任一思想”指的是“任一概念或任一命题”。同一律的逻辑要求通常表述为:对概念而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保持同一;对命题而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命题自身的意思和真值要保持同一。而且几乎所有论及同一律的逻辑学教材都给出了同一律的公式表示。目前,在国内相当多的逻辑学教材中,其作者都认为同一律的公式可以表示为:A→A(记为公式(a)),其中“A”表示“任一概念或任一命题”[1]25,[2]21,[3]1,[4]105,[5]135,[6]248,[7]159。笔者认为,以“A→A”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是不正确的。

  众所周知,“→”是对“如果…,那么…”的符号化,它是一个真值函项,所联结的是命题。在公式(a)中,出于反映同一律基本内容的需要,作为元变项的“A”既可以表示“任一概念”,又可以表示“任一命题”。当“A”表示“任一命题”时,可以用“→”来联结。比如,我们可以说“如果郭晶晶是一位优秀的跳水运动员,那么郭晶晶是一位优秀的跳水运动员”。倘若“A”表示“任一概念”,却不能用“→”来联结。比如,当“A”表示“郭晶晶”时,我们显然不能说:“如果郭晶晶,那么郭晶晶。”这首先在语法上就是不通的。既然“A”表示“任一概念”时,不能用“→”来联结,公式(a)就不是一个恰当的表示同一律的公式。

  那么,用一个不恰当的公式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就是错误的。

  也许有人会说,至少当“A”表示“任一命题”时,公式“A→A”可以部分地反映同一律的基本内容。对该公式进行修改,再加上能表示“任一概念”的部分,借助于一阶语言,不就可以写出反映同一律基本内容的公式表示了嘛。这一途径是否可行呢?下面加以尝试。

  我们引进一个新的符号“G”,“G”表示“任一概念”。那么公式“G=G∨A→A”是否可以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呢?其中“G”表示“任一概念”,“A”表示“任一命题”。也不可以。强调一下,这里的公式表示只是借用一阶语言,但显然与一阶语言是不同的语言层次。由于概念在一阶逻辑中通常作为谓词出现,所以“G=G”不是一阶逻辑中的合式公式,所以借用一阶语言来表达“一个概念与自身同一”不能使用“G=G”。对概念进一步加以划分,可分为专名和通名。当概念是专名时,“概念自身的同一”可符号化为“c=c”(其中“c”表示“任一专名”)。当概念是通名时,“概念自身的同一”就不能简单地符号化为“F=F”(“F”表示“任一通名”)了,而是符号化为“x(Fx→Fx)”。由上,我们似乎要用如下公式来表示同一律了:c=c∨x(Fx→Fx)∨(A→A)(记为公式(b)),其中,“c”表示“任一专名”,“x”表示“任一个体变元”,“F”表示“任一通名”,“A”表示“任一命题”。

  暂时撇开公式(a)、(b)是否可以正确地表示同一律不谈,当用公式(a)或(b)来表示同一律时,容易产生一个误区,即认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就是一阶逻辑的内定理。其实不然。虽然公式(a)、(b)借助一阶语言来表示,并以一阶逻辑中内定理的形式出现,但它们并不等同于一阶逻辑的内定理。同一律是思维的根本原则之一,是普遍适用的元逻辑法则,是用元语言表述的元公理或元规则,它和矛盾律等思维规律一起,“是一个逻辑演算系统所赖以奠基和出发的基础,是构造或检验一个逻辑演算系统的根本指导原则”[8]88。公式(a)中的“A”,公式(b)中的c、x、F、A都是元变项,与一阶逻辑中的对象语言是不同的语言层次,它们中的常项也是元语言层次的,虽然形式上与一阶逻辑中的逻辑常项完全相同。一旦混淆了这两个语言层次,就很容易产生上述误区,从而忽视同一律作为元逻辑规则的特殊地位,忽略同一律在明确思维确定性方面的突出作用。有逻辑学教材认为[9]294,用现代逻辑的公式表示,同一律可表示为“p→p”,并认为它就是一条一般的重言式,这显然混淆了语言层次。

  接下来要问,公式(b)可以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吗?答案是:不可以。虽然公式(b)较之公式(a)有很大改进,其中似乎也体现了同一律对“任一概念”的逻辑要求,但它仍不能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应该说,公式(a)、(b)都不能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除上文所指出的理由之外,原因还在于,它们是借用一阶语言来表示的。我们知道,一阶逻辑是外延逻辑,所以,上述公式都是从外延角度来表示“任一概念或命题”与自身的同一关系的。比如,“A→A”表示的是前件与后件之间的真假关系,而舍弃了前、后件之间在内容或意义上的联系。公式(b)中的c=c,只表示“c”在外延上与自身同一,而没有表示出同一律对“概念内涵方面同一”这一逻辑要求。用弗雷格“涵义”、“意谓”的术语来讲[10]97,同一律对概念和命题在“涵义”和“意谓”这两个层面均有所要求,但公式(a)、(b)只反映出了其中一个层面——意谓层面的要求,而没有反映出涵义层面的要求。只要一阶逻辑是外延逻辑,我们就无法借助于一阶语言用公式将同一律恰当地表示出来。这就表明,试图借助于一阶语言来写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这条路行不通。

  顺便提及,国内也曾有学者提出[11]95-109,把“P←→P”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其中“P”表示“任一命题或判断”,这显然也是不对的,理由同上文分析。

  有的逻辑学教材主张,“A是A”是同一律的公式表示,其中“A”表示“任一概念或任一命题”,[12]191,[13]213,[14]141。的确,“A是A”充分反映了同一律的基本内容,也符合同一律的逻辑要求。对概念而言,“A是A”表明在同一思维过程中,“A”不管是从内涵角度还是从外延角度都始终与自身相同。对命题而言,“A是A”表明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一命题不论是从意义方面还是从真值方面都与自身同一。而“A是A”可以克服上文所指出的像公式“A→A”那样的缺陷,不容易与一阶逻辑的内定理相混淆。但严格来讲,“A是A”不能算作公式。因为其中的“是”不是逻辑联结词。由于“是”对概念的同一既有内涵方面的要求,又有外延方面的要求,对命题的同一既有意义方面的要求,又有真值方面的要求,所以,很难借用某个逻辑联结词来表示它。“A是A”只不过是对同一律基本内容的一种方便的简化而已。

  综上,“A→A”不能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有一些逻辑学教材认为,同一律的公式可以写成“A是A;或者A→A”,其中“A”表示“任一概念或任一命题”。这种观点显然在“A是A”和“A→A”都可以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这一意义上把二者视为等同了。根据上文的分析,该观点是错误的。也有教材[15]187对“A是A”与“A←→A”不加区分,认为它们都可以作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这显然也不对。

  虽然“A是A”较好地反映了同一律的基本内容,但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式。而根据前面的分析,试图借助于一阶语言来写出同一律的公式表示这条路行不通。因而,笔者主张,取消对同一律的公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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