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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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6 22:53
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可见前提是“国家有关*”,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年金)的国家*是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而补充医疗保险则由各地省市*出台相关规定。无论是哪项*,都强调了两险需分别以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为基础,即只有在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后才可以参保两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7号文特别强调了“全体员工”,即参保两险的必须是全体员工,而非只为公司中高层投保,只为一部分人投保的两险不得根据27号文限额扣除,而应视作商业保险,不得扣除,作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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