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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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5 20:58
法律分析:1.各参保单位于职工生育医疗费结算后次月起进行网上申报。2.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每月1-15号申报成功并审核通过的,当月发放生育津贴。3.其余时间网上申报成功并审核通过的,次月发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