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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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31 15:16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2.致使部属自杀的;3.*三人以上,或者多次*部属的;4.*伤病残部属的;5.诱发案件、事故的;6.导致部属一人多次逃离部队,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7.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8.有其他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行为的。
法律依据: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部属案(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
*部属罪是指滥用职权,*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部属,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折磨、摧残部属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手段残酷的;*三人以上的;*部属三次以上的;*伤病残部属的,等等。
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部属不堪忍受*而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诱发其他案件、事故的;导致部属一人逃离部队三次以上,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
凡涉嫌*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