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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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26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新修订的《条例》,着力于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全面系统地梳理了党章中有关纪律的要求,并体现在具体的规定中。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中对违反“*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违纪行为的规定,均新增了体现党章要求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新增了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资本”和“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只有党*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要求,新增了对“擅自对应当由*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组织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的要求,新增了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廉洁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的规定,将原《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规定大都吸纳到新修订的《条例》中。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谋求特殊待遇”“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滥发津补贴”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群众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的“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社会保障、*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群众正当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八条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的规定,新增了对“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公开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规定,新增了对“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工作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一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审批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新增了对“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的秘密”“私自留存党组织的资料”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生活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主义道德”等义务,新增了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26
“*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规矩等行为。
“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实施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它是重于警告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这是重于严重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党内的重处分之一。它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并且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
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于那些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在作出开除其党籍处分决定之前,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彻底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这是党纪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它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党员条件的违纪党员。
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丧失*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党纪处分。这是党内的最高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同时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27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您好,亲,是以下六大纪律
①山头主义。“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另搞一套的”。
②两面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③干扰巡视。“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④拉票贿选。“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⑤扶贫领域*和作风问题。在扶贫领域有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⑥保护伞。“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党*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热衷于搞*造势、浮在表面的;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家风。“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
亲,您好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吗?
提问被一名女教师,也是党员,在两年多时间里发生不正当性为,以感情骗了金钱,又不是正常同居,?请问她属于哪个党员乱纪行为,可以举报吗?
能够以什么方式举报吗?
回答亲,您好现在法律有这个条例。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从重处分。
亲,这里还得看这个女教师有没有结婚呢?
提问离婚的,我也是离婚
回答亲,您好如果不是婚内出轨的话这个就不算作风问题了呢。
亲,如果是骗了您的金钱,您可以选择报警。
提问性需要的时候,全是开钟点房,我们之间没有正式同居在一起
回答亲,您好,她有没有利用他的职位威胁您呢?
提问没有
回答亲,如果是这样的话只能是说明她作风不正。
亲,她是在您不知情的情况下骗了您的金钱吗?
亲,如果他骗取您的钱财,可以选择报警。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28
修订后的《条例》将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8 06:28
在*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的要求,新增了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资本”和“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组织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的要求,新增了党组织“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对党忠诚老实”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规定请示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廉洁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四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的规定,将原《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规定大都吸纳到新修订的《条例》中。
在群众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应当履行的“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义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社会保障、*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群众正当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工作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十一条对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的规定,新增了对“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根据党章第二条关于“所有*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的规定,新增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和公共财政资金审批等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在生活纪律方面,根据党章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应当履行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主义道德”等义务,新增了对“奢靡之风、享乐主义、追求低级趣味行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