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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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1 17:55
不会。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私家车车主若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并收取费用,应及时告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不告知,则很可能导致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后果。
遇到保险公司不赔理由:如果以后再也不打算开网约车了,可以在网约车的平台申请注销。记得一定要注销。如果以后继续开网约车。就可以选择购买营运车辆的保险,但是由于营运车辆的危险程度较高,保费相对来说也会比较贵。以家庭自用名义的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的,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网约车的出现的确满足了很多人的需求,消费者出行更加方便,有车一族也可以增加一些收入。但目前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难以保障司机和消费者的权益。管家建议开网约车的司机们最好买一份营运车辆的保险,以免发生意外时无法获得理赔,这时就得不偿失了。
举个例子:2017年12月,江某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随后,其注册了“滴滴”,并时不时兼职做起了网约车的生意。18年10月,江某打开了“滴滴出行”并接到了打车的阿峰兄弟俩前往指定地点,不料行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了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支队鉴定,江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在扣除交强险理赔部分后按照70%的比例进行赔付,合计支付商业险理赔款18余万元。
2019年年底,保险公司在江某要求处理人伤理赔手续时知晓江某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故认为江某该车辆使用性质应为营运车辆。但其无论在承保还是理赔过程中都未向保险人明确告知。于是保险公司向*起诉,要求江某基于不当得利返还其赔付的商业险理赔款18余万元。
一审*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了上述情形,江某为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时亲笔书写“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证明保险公司已采取书面形式向江某履行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所约定的免责事项发生法律效力。
江某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但发生事故时案涉车辆系江某在从事网约车营运业务,并向乘客收取费用。江某的行为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明显增加了案涉车辆在行驶中的危险程度。在江某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因江某的营运行为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对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商业险理赔款,江某未返还,构成不当得利,判决江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1 17:55
你买的是普通的私家车车子保险吗?如果你在跑滴滴的时候出险了,其实只要没有涉及到人伤的话,你直接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呀,就说车子刮倒了,或者说是怎么样,需要修车子要报保险,他们就会给你联系。你不要给它说你是跑滴滴的时候出险的就行了啊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01 17:55
车险理赔是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到保险公司理赔。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
温馨提示:
1、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以保险公司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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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答时间:2021-09-3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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