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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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时间:2022-08-02 11:38
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物体打击、提升及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和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2 09:03
事故的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原则,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主要是按照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将工伤事故分为20类。
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及其他伤害。
一、按安全事故类别分类: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41—1986)将企业工伤事故分为20类。分别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漏水、放炮、瓦斯爆炸、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
二、按安全事故的伤害程度分类:
根据<企业职工事故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作日,这是根据中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寿命计算出来的.
三、按安全事故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从医学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电伤,挫伤,割伤,擦伤,刺伤,撕脱伤,扭伤,倒塌压埋伤,冲击伤等.
分类方法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
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
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
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
2、类别互斥原则。
3、有序化原则。
4、表征清晰原则。
拓展资料:
部分分类: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或一次死亡30人以下但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2、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其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及其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2人以下,重伤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及其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事故。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2 10:38
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机动车辆包括:
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物质燃烧特征把火灾分为A、B、C、D 4类。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一般具有有机物性质)火灾,通常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等。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15.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矿井瓦斯,是指在矿床或煤炭生成过程中所伴生的气体产物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时出现小量的氢、二氧化硫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矿井生产中。瓦斯又是矿井内有害气体的统称。煤矿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险性最大的甲烷。甲烷在井下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可产生燃烧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其上限为16%。如其可燃气体有煤尘混入时,可使爆炸极限扩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还因瓦斯浓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相对减少,当氧减少到一定程度,会造*员窒息。)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压力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因为化学反应失控,或环境温度过高等原因,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超过了设计容许的压力,导致压力容器发生物理性破裂,这种破裂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都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压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压液化气体立即蒸发,然后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产生化学爆炸.通常也称为容器二次爆炸,两种情况都统计为容器爆炸事故。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性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苯挥发蒸气。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料、谷物淀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生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粉尘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而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2 13:02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其中由*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房屋建筑: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载客事故: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事故。
地方*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初步认定,报省级*确认。 3.重大事故: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初步认定,报*监管总局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确认。 5.已由*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参考资料
安全生产事故.百度百科[引用时间2018-5-14]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2 15:44
安全生产事故类型不包括环保,事故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和放射事故七类。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2 18:42
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各类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如2017年曾引起全国轰动的“北京地库塌陷”事件、2018年备受行业争议的“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对社会公共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造成着巨大的风险威胁。
在这两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中,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内的相关建设活动主体,都暴露出自身存在的质量安全责任问题。尤其对于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无论从事故原因角度还是从事故处罚结果,二者的质量安全责任都存在很大争议。
一、事故原因分析:建设单位强势市场地位迫使设计违规
“北京地库塌陷”事件的直接原因,系地下一层顶板部分板柱节点处冲切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间接原因则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管理漏洞。
其中,建设单位在事故发生前:
1
曾强势采用车库优化设计意见,*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
未设立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3
施工前未组织设计交底工作。
设计单位方面,主要即是受建设单位压力修改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从这里来看,在“北京地库塌陷”事件中,建设单位利用强势市场地位*迫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无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的直接原因,系连接公交站亭顶板与立柱的承托弓铸铝件强度不足,发生断裂,造成顶板倒塌。间接原因则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失职、违规行为。
其中,建设单位在公交亭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建设、监管等环节存在明显失职。如低价中标,该项目预算1500万元,承包商却能以711.58万余元中标;再如用于施工的图纸未加盖出图章和注册章,也未经第三方审图。
设计单位方面,主要为设计深度未达国家标准,图纸修改未经审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事件中的设计图纸并未得到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业内俗称“白图”。出现“白图”的大多数情况,其主要原因多为设计人员并不认可设计图纸(违反规范),也不愿对设计图纸负责,但碍于建设单位要求或*迫,因此不对图纸签字盖章。
“合肥公交亭倒塌”事件后,所涉设计单位也曾有人提出:所谓未达设计深度的图纸,本院并未签盖出图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未经审图机构审查,未参加竣工验收。以无法律效率的文件对设计院和设计人员进行处罚,不能接受!
客观上来讲,建设单位在整个工程建设活动中,长期占据强势主导地位,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全面管理,设计单位出现“白图”、施工单位偷换材料、监理单位未曾抽检复验,这么多环节问题集中出现,绝非建设单位疏于管理一句能够解释的,毕竟在“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并非每一家都敢铤而走险。
从这里来看,“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原因,虽然主要由于设计深度未达国家标准,图纸修改未经审查,但设计单位出具“白图”的举动,未尝不能看作其对于工程质量安全底线最后的挣扎,“白图”背后的压力来源也十分耐人寻味,令人深思。
2、事故处罚结果:质量安全责任划分仍待优化调整
“北京地库塌陷”事故后
其建设单位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被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其3年内在北京市承担新的保障房建设项目。
设计单位也因违规设计,被处以2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6个月;*3年内在北京市承担保障房建设项目设计任务。此外,设计单位法人及结构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还被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和两年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的行政处罚。
“合肥公交亭倒塌”事故后
该项目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实际承包人、项目监理工程师、项目设计负责人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最终裁定:
1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
项目实际承包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3
现场监理工程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项目设计负责人最终并未判刑,但被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同时,设计单位被建议降低市政行业(道路工程)甲级资质。
至于此次事故涉及的两个建设单位,各处理了5名相关责任人,主要的处理方式是行政记过、降级等。
从两起事故的最终处罚结果来看,相关建设活动主体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民事与刑事处罚,但综合上文中对于两起事故原因的主体责任分析,建设单位明显应承担更主要的事故责任。
责任均摊或弱化建设单位事故责任,一方面并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同时催生设计行业人员的从业危机感,影响设计行业发展;另一方面,在缺乏更为严格的处罚威胁下,建设单位的相关不规范市场行为、不称职管理监督,始终无法得到有效遏制,阻碍着整体建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目前,针对建设单位的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国家已出台多份法律法规,强化其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1
2014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提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
2017年8月2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提出“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要承担首要责任,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2019年9月24日,*发布《**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质量责任,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4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决定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和施工等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
5
2020年1月19日,住建部审议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
6
2020年4月14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了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提出:出台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的规定,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试点,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
上述*文件都在强调、强化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首要责任,这代表着国家已开始重视建设单位存在的各类不规范市场行为问题。但从*进程来看,还未出台具体的*细则,规定其具体首要责任与职责范围等。就本文两起案例事故处理来看,现行“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承担的质量安全责任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优化。
两起事故引发的争议热点主要集中在“事故原因”与“处理结果”两方面,但从本质上来看,争议的焦点却在于目前“五方责任主体终身负责制”下,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划分是否公平合理。就目前的*环境来看,在缺乏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具体*细则情况下,这种质量安全责任划分亟待进一步优化调整。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8-02 21:56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
件的方法。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2、类别互斥原则。3、有序化原则。4、表征清晰原则。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等。
按行业分类: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四级事故。等等。
按事故性质分类: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三、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机动车辆包括:
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这里指的是造*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物质燃烧特征把火灾分为A、B、C、D 4类。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一般具有有机物性质)火灾,通常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等。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15.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压力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因为化学反应失控,或环境温度过高等原因,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超过了设计容许的压力,导致压力容器发生物理性破裂。
这种破裂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都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压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压液化气体立即蒸发,然后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产生化学爆炸.通常也称为容器二次爆炸,两种情况都统计为容器爆炸事故。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
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性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苯挥发蒸气。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料、谷物淀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生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粉尘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而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