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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判决离婚案不公,千万财产末分分文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0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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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15:59

问:案情简介:女方提出离婚诉讼,一审*以简易程序受理,*拖了2年才开庭审理判决离婚,因财产分割不公,双方上诉。二审*受理后在*休庭时,女方欲在庭审记录上签字时被男方冲过来殴打,*在女方未签字的情况下将双方都赶出*,*对男方的恶行不予追究,将离婚案拖了6年不判决(也不出具书面理由)后,作出发还一审*重新审理。一审*对离婚案拖了6个月,至今也不开庭审理(也不出具书面理由)。问题:1、请问*对8年的离婚案件久拖不决,又不出具书面理由,这违反了哪条法律?2、女方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起诉离婚财产分配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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