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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人员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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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文件没有参战记录或文件的人的身份认定。
一是本人写参战经过的资料。二是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
证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是已认定的参加者(2)与被证明人同时参加,同地参加,同一部队代号,同一营业部门(3)约定发行的证明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2、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
只要在个人档案中,如记载有“在自卫反击战中(以来)….”,或“在作战中…”,“在战斗中…”,“在(到)前线….”,或“履行了国际主义义务”等文字表述,其记载时间与*,总部认定的14次作战行动时间一致的,可认定为参战人员。但对于只有请战表述,没有参战结论的,或只有“战备,备战,训练,留守,国防施工”等表述的,不予认定。
3、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人员的认定。
在没有参战记录或找不到文件的同时,没有战友证明书的人,人数比较多,反映强烈的情况下,县级民政部门派专家去他们的原部队调查原始资料,如果部队有原始参战记录,其原部队号码与个人文件或退役证明书的部队号码一致,可以作为认定的依据。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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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无参战记载或无档案的人员身份认定。
由本人写一份参战经过的材料。
有2名战友出具证明材料,并亲自到县级民政部门当场填写《参战人员证明表》。
对档案中有关参战记载的认定。对于个人档案中无参战记载或找不到档案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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