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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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3 07:16
1、《果冻卫生标准》GB19299-2003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胶和食糖等为原料,经煮胶、调配、灌装、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胶冻食品。
2、《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
本标准适用于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注: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
3、《冷冻饮品卫生标准》GB2759.1-2003
本标准适用于冰淇淋、雪糕、冰棍、食用冰块。
冷冻饮品:以饮用水、甜味剂、乳品、果品、豆品、食用油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香精、着色剂,经配料、灭菌、凝冻而制成的冷冻固态饮品。
4、《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2759.2-2003
本标准适用于在一定条件下的充入二氧化碳的饮料,不适用于充入二氧化碳的茶饮料。
碳酸饮料: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的制品。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气的饮料。成品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不低于2.0倍。
5、《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7101-2003
本标准适用于以果汁、动植物蛋白、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制成的产品水分不高于5.0g/100g的固体饮料。
蛋白型固体饮料:以乳制品、蛋及蛋制品等其它动植物蛋白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蛋白质含量大于或等于4%的制品。
普通型固体饮料:以果汁或经烘烤的咖啡、茶叶、菊花、茅根等植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辅料制成的蛋白质低于4%的制品。
6、《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11673-2003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乳或乳粉为原料,加入适量辅料配制而成的具有相应风味的含乳饮料。
7、《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6321-2003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奶或奶粉或辅以植物蛋白等为原料,经乳酸菌发酵加工的制成的具有相应风味的未杀菌或杀菌饮料。
未杀菌型乳酸饮料:产品经乳酸菌发酵、调配后不经杀菌制成的产品。
杀菌型乳酸饮料:产品经乳酸菌发酵、调配后再经杀菌制成的产品。
8、《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16322-2003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果仁、果肉及大豆原料(如大豆、花生、杏仁、核桃仁、椰子等),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得的乳状饮料。
豆乳类饮料: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磨碎、提浆、脱腥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乳状饮料,如纯豆乳、调制豆乳、豆乳饮料。
椰子乳(汁)饮料:以新鲜、成熟适度的椰子为原料,取其果肉加工制得的椰子浆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杏仁乳(露)饮料:以杏仁为原料,经浸泡、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其它植物蛋白的饮料:以核桃、花生、南瓜子、葵瓜子等为原料经磨碎等工艺制得的浆液中加入水、糖液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9、《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
本标准适用于瓶(桶)装饮用纯净水。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符合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
10、《茶饮料卫生标准》GB19296-2003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提取液或其浓缩速溶茶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饮料。
茶饮料:用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可在茶汤中加入果汁,乳粉及乳制品、二氧化碳等调制而成的饮料。
11、《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9297-2003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加工制成的汁液,可加入其它的辅料医学教育`网整理,经相应工艺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饮料。本标准也适用于低温复原果汁。
低温复原果汁:在0℃-10℃的温度条件下,在浓缩果汁(浆)中,加入该果汁(浆)浓缩时失去天然水分等量的水,制成的具有原水果果肉的色泽,风味和含一定量的可溶性固形物的制品,该制品不经加热工序,成品贮存于0℃-4℃温度条件下可直接饮用的果汁。
12、《矿泉水卫生标准》GB8537-1995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及其灌装产品。
饮用天然矿泉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的地下泉水,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二氧化碳气体,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份、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3 07:16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本标准是全国冷饮食品卫生标准协作组依据国家八五规划起草的,它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从而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植物蛋白饮料的监督监测提供了全国的统一要求。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起单位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天津市食品卫生监 督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太、徐继康、杨玉芝、徐留发、陆守政等。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 GB 16322-1996
Hygienic standards of vegetable protein drinking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蛋白饮料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果仁、果肉及大豆为原料(如大豆,花生,杏仁,核桃仁,椰子等)经加工、调配后,再经高压杀菌或无菌包装制得的乳状饮料。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8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6.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测定
GB 47.26-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11-85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5-8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85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85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 5009.48-85 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3 卫生要求
3.1 感官指标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滋味,不得有异味、异臭以及肉眼可见杂质。可允许有少量脂肪上浮及蛋白质沉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6-06-19批准 1996-09-01实施 GB 16322-1996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3
铜(以Cu计),mg/L ≤ 5.0
蛋白质(%) ≥ 0.5
氰化物(以杏仁等为原料),mg/L ≤ 0.05
脲酶试验(以大豆为原料) 阴性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
3.3 微生物指标 罐装植物蛋白饮料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其他包装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个/mL) ≤ 100
大肠菌群(个/100mL) ≤ 3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 不得检出
霉菌,酵母(个/mL) ≤ 20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色泽与杂质: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可见杂质。
4.1.2 香气与滋味:打开包装立即嗅其香味,品尝滋味。
4.2 理化检验
4.2.1 砷按GB 5009.11规定执行。
4.2.2 铅按GB 5009.12规定执行。
4.2.3 铜按GB 5009.13规定执行。
4.2.4 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执行。
4.2.5 氰化物按GB 5009.48规定执行。
4.2.6 脲酶试验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执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按GB 47.2规定执行。
4.3.2 大肠菌群按GB 47.3规定执行。 GB 16322-1996
4.3.3 沙门氏菌按GB 47.4规定执行。
4.3.4 志贺氏菌按GB 47.5规定执行。
4.3.5 葡萄球菌按GB 47.10规定执行。
4.3.6 溶血性链球菌按GB 47.11规定执行。
4.3.7 霉菌、酵母菌按GB 47.15 规定执行。
4.3.8 商业无菌按GB 47.26规定执行 GB 16322-1996
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饮料的分类、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和食用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固*品。本标准不适用于烧煮型咖啡。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葡萄球菌检验
GB 47.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测定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方法
GB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3 分类
3.1 蛋白型固体饮料:以糖、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或植物蛋白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和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蛋白质含量≥4%的制品。
3.2 普通型固体饮料:以糖、果汁,或以食用植物浓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和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蛋白质含量< 4%的制品。
3.3 焙烤型(速溶咖啡)固体饮料:以焙烤后的咖啡豆磨碎所提取的浓缩液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和食品添加剂,经脱水制成的冲溶后即可饮用的制品。
4 技术要求
4.1 感官指标
有该品种特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结块,无刺激、焦糊、酸败及其他异味,冲溶后呈澄清或均匀混悬液,无肉眼可见的外观杂质。
4.2 理化指标
茶饮料卫生标准
GB 19296-2003
国家标准局批准 2004-05-01实施前言
本标准全*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监督所、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南省卫生防疫站、天津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旭太、徐继康、杨玉芝、须欣、魏仁均、张一青、肖东升、崔春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茶饮料的指标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包装、标识、贮存、运输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加工制成的饮料。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配制而成的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9.2 碳酸饮料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47.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茶饮料
用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过滤、澄清等工艺制成的茶汤,可在茶汤中加入果汁、乳及乳制品、二氧化碳等调制加工而成的饮料。
4 指标要求
4.1 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指标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无异味、异臭及肉眼可见的杂质。无浑浊、无沉淀(不包括添加果汁、乳和乳制品的茶饮料)。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4.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茶饮料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
4.4.2 碳酸型及其他包装茶饮料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7 包装
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8 标识
定型包装的标识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9 贮存及运输
9.1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9.2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10 检验方法
10.1 感官指标
10.1.1 香气和滋味
打开包装立即嗅其气味,品其滋味。结果应符合4.2的要求。
10.1.2 色泽和杂质
取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洁净的样品杯(或100mL小烧杯)中,置于明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可见杂质。结果应符合4.2的要求。
10.2 理化指标
10.2.1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2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10.2.3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10.3 微生物指标
10.3.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致病菌
按GB/T 47.21规定的方法检验。
10.3.2 商业无菌
按GB/T 47.26规定的方法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