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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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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是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2种观点: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22:《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二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原则:(一)保持体例和内容基本稳定。此次修订系因部分涉地处罚事项的法律依据变更所致,为保持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修订草案仍然沿用了原《裁量权办法》“正文+基准”的基本体例和绝大部分内容,仅对法律依据发生变更的部分行政处罚的处罚依据和裁量基准进行了修改调整,并对正文的个别条款进行了适当完善。(二)严格遵守上位法规定。在程序方面,严格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文件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集体审议决定、“三统一”等工作。在实体方面,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等上位法依据,裁量规则、裁量基准等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没有设定新的处罚事项。(三)坚持过罚相当。结合各类土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突出保护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这一重大政治要求,对非法占用耕地、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在临时使用的耕地上修建永久建筑、占用耕地拒不复垦等违法行为设置了较重的处罚,对涉及其他土地的违法行为则相对较轻。同时,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尽量细化标准,尽量压缩处罚裁量权行使空间,有效降低执法人员的廉政风险。法律依据: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五条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第七条 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一)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第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是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14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违法事实和依据;(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1种观点: 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一、关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些呢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取缔机关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来看,行政取缔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其他法律也并未有明确行政取缔属于行政处罚的,因此,行政取缔不属于行政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限期拆除;5、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行政处罚权是重要的行政权力。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确保公平、公正地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增加了审理的环节,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审理”,尽力避免错案。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第七条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一)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二)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三)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有强制执行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主要有两种方式:当事人自行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5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各项内容的执行要求进行了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规程》明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督促其履行:①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②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③向社会公开通报;④停止办理或者告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当事人与本案有关的许可、审批、登记等手续。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程》14.4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等进行了明确。法律客观:《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1种观点: 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一、关于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方式有哪些呢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取缔机关是否属于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从上述规定来看,行政取缔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其他法律也并未有明确行政取缔属于行政处罚的,因此,行政取缔不属于行政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一、暂扣许可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吗暂扣许可证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属于行政处罚吗?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不具有制裁性,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三、罚款属于强制措施吗罚款不属于强制措施,而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之一。《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6、行政拘留;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条

第3种观点: 国土行政处罚办法包括的内容:(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一、行政处罚算不算犯罪记录了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记录,不是犯罪记录。受过刑事处罚的,才有犯罪记录。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能否解除合同行政处罚不包括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包括什么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限期拆除;5、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的具体要求。行政处罚权是重要的行政权力。为加强内部监督,防止调查人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确保公平、公正地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执法监督职责:(一)对执行和遵守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发现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三)对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四)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国家工作人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六)对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种观点: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限期拆除;(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一、行政处罚有效期多长时间1、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一般都是90天,在行政处罚法当中规定,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一般不能够超过90天,如果案情相对复杂的,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以后可以延长30天。事实上,大多数的行政执法案件根本就不会用这么长的时间才能结案的,这是法律上允许的最长时限。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二、行政处罚包括哪些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会留案底吗行政处罚不会留案底。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公安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

第2种观点: 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九十日。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的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派出所内部能撤销行政处罚吗派出所内部能撤销行政处罚。撤销行政处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作出的行政处罚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素是可以撤销的;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也就是指行政处罚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需要公开吗一般不会进行公开,《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没签字有效吗不签字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只要送达时注明即可。如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必须有相关执法人员的签章,并有执法机关的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3种观点: 国土局行政处罚期限二年,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一、没发现超过几年不进行行政处罚处罚人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超过2年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对违法人员给予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二、一年前吸毒被举报了是否拘留一年前吸毒被举报了拘留。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吸毒的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治安案件多久可以自动消除治安案件违法记录多久都不会消除。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经6个月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但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后,处罚记录是永久保存,不会消除的。治安案件追诉时效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1种观点: 简易程序是指普通程序的简称,就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那么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都有哪些步骤,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和给予的处罚都比较轻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进行处罚。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表明身份。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必要的执法身份证件。(2)说明理由。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指出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违反了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哪项条款,依照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哪项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3)听取意见。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在说明理由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4)制作现场笔录。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把现场调查取证所查明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及证据记录在案,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笔录。(5)做出处罚决定。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的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违法的当事人交待其诉讼权利。(6)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备查。(7)执行。当场处罚由于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够当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开据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备案。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四条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时限为两年。土地违法案件有立案、审查和决定、结案等七个步骤,程序时限包括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行政处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生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3种观点: 简易程序是指普通程序的简称,就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简便易行的工作程序。那么国土局行政处罚程序都有哪些步骤,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简易程序是针对某些轻微违法行为和给予的处罚都比较轻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当场进行处罚。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即当场即时处罚程序。因此,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当场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及执法人员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当场处罚的步骤、方式、顺序等。其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表明身份。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首先向当事人出示其必要的执法身份证件。(2)说明理由。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指出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事实并提出证据,说明违反了土地、矿产法律法规的哪项条款,依照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哪项条款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罚。(3)听取意见。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在说明理由后,应当询问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是否有争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4)制作现场笔录。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把现场调查取证所查明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及证据记录在案,填写预定格式的现场笔录。(5)做出处罚决定。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根据所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的后果等因素,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违法的当事人交待其诉讼权利。(6)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一式两份,一份交付被处罚人;另一份由行政机关留存备查。(7)执行。当场处罚由于比较轻微,对当事人影响不大,一般都能够当场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开据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8)备案。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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