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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2021-06-10 来源:要发发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电力工程部分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2006年版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2006年5月8日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目 录

1 综合规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2

2 勘测设计

2.1 工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3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2003……………………………………………………9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10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04…………………………………………10 《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 834-2003………………………………………………11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11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12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 5187.1-2004…………………………12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12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04………………………………………12 2.2 土建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13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2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23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2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25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2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7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30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 ……………………………………………………31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1999 ……………………………………………………………33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33《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 DL/T 5024-1993 …………………………………………………34 《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34

3 施工及验收

3.1 锅炉与压力容器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35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3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74-2004……………3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1995……………………………………37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1995………………………………………………………38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 ……………………………………………38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39 3.2 汽轮机机组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1992……………………………………4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T 6190.4-2004 ………………………43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44 3.3 焊接检验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42 《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1999………………………………………………………46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46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02……………………………………47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1 综 合 规 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 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3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序号 1 2 3 4 地 点 类 别 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 主厂房碎煤机等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 (室内背景噪声级) 电子计算机室(正常工作状态)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单元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医务室、哺乳室、托儿所、夜班人员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无电话通信要求有电话通信要求噪声限制值[dB(A)] 90 75 70 70 70 60 60 55 5 6 7 注:1.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制值增加3dB(A)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2 勘测设计

2.1 工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表 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Ⅰ Ⅱ Ⅲ 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规划容量 MW >2400 400~2400 <400 )防洪标准(重现期) ≥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 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 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 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 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6.4.5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要采取保温措施。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3 煤粉仓必须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

6.5.1 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除氧器和给水箱宜布置在除氧间或除氧煤仓间,也可根据主厂房布置的条件,通过方案论证比较,确定其合理的布置位置。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和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除氧器和给水箱如确有必要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6.6.4 对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必须考虑防火措施。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油管道的设计,应能满足事故时排油畅通的需要。事故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事故放油门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 6.7.4 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 6.9.2 主厂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有条件时动力电缆宜穿管敷设。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

6.9.4 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

油量为600kg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池的设施。 6.9.5 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

2 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扩建端也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定;

3 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按不超过100m考虑; 4 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A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5 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楼梯和出入口。

7.3.4 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7.4.5 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防堵措施。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 7.8.6 运煤系统建筑物的清扫应采用水冲洗或真空清扫。当采用水冲洗时,设备布置及有关工艺、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冲洗的要求,并应有沉淀和回收细煤的设施。

在地下卸煤槽、翻车机室、转运站、碎煤机室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计中,应有防止煤尘飞扬的措施。

煤场应设置水喷淋装置。

8.2.7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对煤粉仓、磨煤机及制粉系统,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

8.4.7 输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日用油罐的供油泵房宜靠近锅炉房。

油泵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通风、起吊设施和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如自动控制及消防设施可满足无人值班要求时,可不设置值班室。油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2.4.5 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可燃气体参数的测量仪表应有相应等级的防爆措施,其一次仪表严禁引入任何控制室。

12.4.6 发电厂内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严禁使用含汞仪表。 12.6.1 热工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或恢复不会发出误动作指令。

2 热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

1)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 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 3)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 5)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讯总线传送。

6 热工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即执行“保护优先”的原则。 7 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12.6.4 锅炉应设有下列保护:

4 在运行中锅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发出总燃料跳闸指令,实现紧急停炉保护: 1)手动停炉指令; 2)全炉膛火焰丧失; 3)炉膛压力过高/过低; 4)汽包水位过高/过低; 5)全部送风机跳闸; 6)全部引风机跳闸;

7)煤粉燃烧器投运时,全部一次风机跳闸; 8)燃料全部中断; 9)总风量过低;

10)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失电;

11)根据锅炉特点要求的其它停炉保护条件,如不允许干烧的再热器超温和强迫循环炉的全部炉水循环泵跳闸等。

12.6.5 汽轮机应设有下列保护:

1 在运行中汽轮发电机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现紧急停机保护: 1)汽轮机超速;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2)凝汽器真空过低; 3)润滑油压力过低; 4)轴承振动大; 5)轴向位移大; 6)发电机冷却系统故障; 7)手动停机;

8)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失电;

9)汽轮机、发电机等制造厂提供的其他保护项目。

12.9.4 当机组采用分散控制系统包括四功能时,宜只配以极少量确保停机安全的操作设备,一套单元机组按由单元值班员统一集中控制的原则设计。

后备监控设备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 当分散控制系统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例如,分散控制系统电源消失、通信中断、全部操作员站失去功能,重要控制站失去控制和保护功能等)为确保机组紧急安全停机,应设置下列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后备操作手段:

1)汽轮机跳闸; 2)总燃料跳闸;

3)发电机—变压器组跳闸; 4)锅炉安全门(机械式可不装); 5)汽包事故放水门; 6)汽轮机真空破坏门; 7)直流润滑油泵; 8)交流润滑油泵; 9)电机灭磁开关; 10)柴油机启动。

12.12.2 热工用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桥架内。桥架通道应避免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等的危害,并应根据防火要求实施阻隔。

交流保安电源的电压和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低压厂用电系统一致。

13.4.5 选择蓄电池组容量时,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供交流不停电电源用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算。

13.9.5 对烟囱和其他高耸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装设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空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对取、排水口及码头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13.10.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必须采取有效阻燃的防火封堵措施,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如汽轮机头部或锅炉房正对防爆门与排渣孔的邻近部位等)的电缆也必须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

13.10.4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的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分别敷设在两个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

13.10.5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电气主控制楼的电缆应按下述规模进行耐火分隔或敷设在独立的电缆通道中:

1 三台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 2 两台容量为100MW~125MW的机组; 3 一台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

14.3.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应按保证率为97%的低水位设计,并以保证率为99%的低水位校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核。

14.3.5 地表水岸边水泵房±0.00m层标高(入口地坪设计标高)应是频率为1%的洪水位(或潮位)加频率为2%的浪高再加超高0.5m,并应有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按上述关系确定的±0.00m层标高不应低于频率为0.1%的洪水位,否则,水泵房应有防洪措施。 当山区河流频率为1%与频率为0.1%的洪水位相差很大时,应参照厂址标高对水泵房±0.00m层标高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频率为2%的浪高,可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波列累积频率为1%的波高乘以系数0.6~0.7后得出。 14.7.3 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温度高于40℃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入生产废水及雨水管、沟内。

14.8.11 山谷水灰场堤坝的设计标准应按表14.8.11执行。

表14.8.11 山谷水灰场灰坝设计标准 等 级 一 二 三 分等指标 总库容V ×108m3 V>1 0.1<V≤1 0.01<V≤0.1 最终坝高H m H>70 50<H≤70 30<H≤50 设计 1 2 5 洪水频率 % 校核 0.2 0.5 1 设计 1.0 0.7 0.5 坝顶超高 m 校核 0.5 0.4 0.3 抗滑安全系数 下游坡 基本 1.25 1.20 1.15 特别 1.05 1.05 1.0 1.15 1.00 上游坡 基本 特别 注: 1.用灰渣筑坝时,坝顶超高及抗滑安全系数应提高一级。 2.当采用灰渣坝时,应采用坝前均匀放灰的运行方式。 3.当坝高与总库容不相应时,可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一级标准设计,如: 当0.1<V≤1,H>70m时,可提高一级设计; 当0.1<V≤1,H<50m时,可降低一级设计。 4.表中指标强制。 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的灰堤设计标准应按表14.8.12执行,并应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

表 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 等 级 一 二 最高潮位(洪水位) 重现期 a 设计 50 20 校核 100 100 风浪重现期 a 设计 50 20 校核 50 20 堤坝超高 (防浪墙顶) m 设计 0.4 0.4 校核 0.0 0.0 抗滑安全系数 下游坡 基本 1.20 1.15 特殊 1.05 1.00 上游坡 基本 1.15 1.15 特殊 1.00 1.00 注: 1.表中级别应根据灰场容积的大小,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当地堤防、围垦的设计标准等确定。 2.坝顶距堆灰标高至少应有1m超高。 3.计算风浪高应包括工程点相应重现期和波高累积频率的波浪爬高,设计波高的累积频率标准可参照交通部部标-1987《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表中指标强制。 14.8.14 山谷型干灰场上游当采用拦洪坝时,应通过水文计算和优化确定调蓄库容、坝高和排水设施。拦洪坝的设计标准可参照表14.8.11执行,但以上游洪水库容来控制。

下游堆石棱体高度根据灰场地形确定,并应不小于3m。 14.8.16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 应根据地基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止坝体及地基液化的措施。

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隔墙为原则。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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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当有动力荷载时, 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 16.2.2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

发电厂建筑物抗震设防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GB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2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3 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16.6.2 所有室内沟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排水并防止倒灌。

严禁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路。 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

17.1.6 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

17.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各类管道的保温层,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17.1.16 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2 对有可能放散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3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

4 对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型。事故风机可兼作夏季通风用。

17.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对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酸、碱库宜分别设置。对非采暖地区当酸碱共库时, 应按酸库要求设计通风。

17.6.1 供、卸油泵房通风按下列要求确定:

供、卸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宜采用自然通风。供、卸油泵房为地下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应为防爆式。 18.4.1 灰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19.4.2 发电厂设计中,对生产场所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所有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必要的闭锁装置。

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侧应设防护栏杆,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人行过桥(跨越梯),机头和尾部应设防护罩,落煤口设栅格板。

除必须在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及报警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 19.4.3 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干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平台和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笼。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19.5.4 加氯系统应设置泄氯报警装置和氯气吸收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5.6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值不应超过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 5174-2003 7.2.3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进厂天然气气源紧急切断阀前总管和厂内天然气供应系统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放空阀、放空竖管的设置和布置原则按GB50251的规定。 7.2.5 辅助设施及其他设计要求:

1 进厂天然气总管及每台燃气轮机天然气进气管上应设置天然气流量测量装置,进厂输气总管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并布置在安全与便于操作的位置。

2 调压站应设置避雷设施,站内管道及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4 厂内应设置天然气管道停用时的惰性气体置换系统。置换气体的容量宜为被置换气体总容量的两倍。

5 厂内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接头及放散管等。根据布置或安全要求,放散管可单独设置,也可部分集中引至放空管。放空气体排入大气应符合环保和防火要求,防止被吸入通风系统、窗口或相邻建筑。

8.2.4 燃气轮机的注水或注蒸汽系统:

当燃气轮机无法通过改变燃烧工况来保证排气中氮氧化物的含量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时,应设向燃气轮机燃烧室内注水(除盐水)或注蒸汽的装置。 12.5.1 热工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和恢复不会误发动作指令。 2 热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

1)燃气轮机、余热锅炉、汽轮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 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信号(I/0)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 3)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0模件引入; 5)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

4 在控制台上必须设置停燃气轮机、停汽轮机和解列发电机的跳闸按钮。跳闸按钮应直接接至停燃气轮机、停汽轮机的驱动回路。 12.5.3 燃气轮机主要保护:

1 燃气轮机超速;

2 燃气轮机排气温度高; 3 燃气轮机振动过大; 4 润滑油温过高; 5 润滑油压过低; 6 密封油差压低; 7 遮断控制油压过低; 8 燃气轮机排气压力过高; 9 燃烧室熄火;

10 燃气轮机区域着火: 11 手动停机;

12 燃气轮机其他保护项目。 13.3.4 交流保安电源:

2 简单循环及联合循环的发电机容量为200MW级及以上时,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4 调峰的燃气轮机发电机组且盘车电动机需交流电源时,应设置交流保安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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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

4 厂房的防爆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3)使用和贮存易燃、易爆液体厂房内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水封

或隔油设施;

4)天然气调压站、供氢站、油处理室等建筑地坪面层材料应选用不发火材料;

5)防火门自行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面手动开启;电缆室、电缆竖井等处的门,应选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6min的防火门。

5 厂房的安全疏散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房的安全疏散口不应少于2个,如设一个安全疏散口,应符合GBJ16(2001年版)3.5.1的规定;安全疏散口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

2)长度超过100m的厂房,必须设中间楼梯及中间疏散口;

3)在主要出入口附近,应有通至各层与屋面的封闭楼梯。在厂房的扩建端,应有通至各层与屋面的室内或室外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16.4.3 汽轮机基础及燃气轮机或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基础应设置沉降观测点。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 5.1.15 排汽管道出口喷出的扩散汽流,不应危及工作人员和邻近设施。排汽口离屋面(或楼面、平台)的高度,应不小于2500mm。

7.1.1 管道支吊架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7.1.1.1 管道支吊架的设置和选型应根据管道系统的总体布置综合分析确定。支吊系统应合理承受管道的动荷载、静荷载和偶然荷载;合理约束管道位移;保证在各种工况下,管道应力均在允许范围内;满足管道所连设备对接口推力(力矩)的限制要求;增加管道系统的稳定性,防止管道振动。 7.1.1.6 在任何工况下管道吊架拉杆可活动部分与垂线的夹角,刚性吊架不得大于3°,弹性吊架不得大于4°,当上述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偏装或装设滚动装置。

根部相对管部在水平面内的计算偏装值为:冷位移(矢量)+1/2热位移(矢量)。 7.1.1.7 位移或位移方向不同的吊点,不得合用同一套吊架中间连接件。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04 3.2 监察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设置

3.2.1 蒸汽温度高于450℃的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应装设蠕变监察段。监察段应设置在靠近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联箱的水平管段上实际壁厚最薄的区段,其长度为3000-4000mm。 3.2.2 监察段上不允许开孔和安装仪表插座,也不得安装支吊架。

3.2.3 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的监察段上应设置三个蠕变测量截面,测量截面应等间距设置。 3.3 非监察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设置

3.3.1 主蒸汽管道、蒸汽母管和再热蒸汽管道的每一直管段上,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个蠕变测量截面,每条管道蠕变测量截面的总数不得少于10个。直管段上蠕变测量截面的位置,离焊缝或支吊架的距离不得小于1m,至弯管起弧点不得小于0.75m。

3.3.2 应选择不少于两根集汽联箱的导汽管,在距弯管起弧点0.5m左右处直管段壁厚最薄的部位设置一个蠕变测量截面。 3.5 蠕变测量截面的保护

3.5.1 蠕变测量截面处,应设计活动保温并在保温外加注标记,其保温性能不低于该部件保温材料的保温性能。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防水渗入管道表面的设施。垂直管段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防止保温材料下滑的可靠措施。

3.5.2 对需要经常测量及难搭架子的蠕变测量截面处,应有固定的测量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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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 DL/T 834-2003

3.1.2 机组应设有完善的进水检测,检测装置应能通过温度或水位及其他检测方法,检测出汽轮机内部和外部的积水,特别是能及早检测和判断出可能进入汽缸的外部积水。

3.1.5 机组具有完善的防进水保护系统,对特别危险的水源,该处设备或该设备的任何一套保护或系统单独发生故障时(包括失电、失气信号故障),不致引起汽轮机发生进水事故。

3.1.1 汽轮机及汽、水系统的设计、控制和运行均应考虑对汽轮机在各种不同的工况下运行时,可能造成汽轮机进水和冷蒸汽的系统和汽轮机本体的不正常积水。 4.4.1 从锅炉出口到汽轮机主汽门之间的主蒸汽管道,每个最低点处均设置疏水点。为简化疏水系统,在确定最低点位置时,尽量靠近汽轮机一端。在每一根主蒸汽管进主汽门前的低位点,均设有疏水,若主蒸汽主管末端分支在主蒸汽管道最低点,则此处应设疏水点。

4.5.1 大量的汽轮机进水事故是因冷段再热管道有水所致。在设计这部分管道疏水和防进水保护时,应综合考虑由于再热减温器、利用冷段再热管抽汽加热器、I级启动旁路的减温器出现故障而导致发生汽轮机进水的可能性。

4.8.2 电动隔离阀只能用于防止汽轮机进水的一级保护。逆止阀不能单独作为隔离阀使用,一般只用于快速动作,以限制抽汽管道的倒流蒸汽造成汽轮机超速,同时作为防止汽轮机进水的二级保护。

隔离阀和逆止阀与保护系统应有连锁,当汽轮机跳闸、汽轮机超速、发电机跳闸、加热器(或除氧器)超高水位时,自动关闭。

4.9.5 抽汽和给水(包括给水旁路)管道上的电动隔离阀所要求的动作速度,取决于流至加热器中的额外增加水量及超高水位报警线和电动隔离阀之间的容积。计算额外增加水量应为下列两项水量的最大值:

a)加热器水侧两根管子同时破裂(四个断口)时流出的水量; b)相当于本级加热器水侧总流量10%的流量。 以上两种情况,都是假定加热器正常疏水或事故疏水能够排除来自上一级加热器的逐级疏水和本级加热器的抽汽凝结水流量。在确定储水容积时,必须考虑加热器的布置情况。

《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 3.2.1 炉膛结构设计

炉膛结构设计的要求是:

a)炉膛结构应能承受非正常情况所出现的瞬态压力.在此压力下,炉膛不应由于任何支撑部件发生弯曲或屈服而导致永久变形。 3.2.2 烟风道设计

烟风道设计的要求是:

a)从送风机出口一直到烟囱所有的风道及烟道,在设计时均应考虑炉膛承受瞬态设计压力时,烟风道所受到的压力。 3.2.4 制粉系统

制粉系统的要求是:

a) 制粉系统的设计,必须能在规定的煤质特性及其允许的变化范围内,磨制出合格的煤粉。 f) 制粉系统的所有管道和设备的结构不应存在易发生煤粉沉积的死角,通流面积的设计应保证吹扫空气通过时的流速能将沉积的煤粉吹扫干净。 3.2.5 燃烧器系统

燃烧器系统的要求是:

a)燃烧器系统的设计必须与所选定的燃料特性和炉膛的结构型式紧密配合,保证能向炉膛提供需要的煤粉量和空气量,并保持火焰稳定和在炉内有较好的充满度。 3.2.9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炉膛安全监控系统的要求是:

a)炉膛安全监控系统不同于锅炉生产蒸汽过程中的各种生产过程控制(调节)系统(如燃烧、给水、汽温等),与燃烧系统、燃烧器的总数目及布置、运行中燃烧器数目及位置等密切相关。因此,应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根据具体的燃烧系统的要求及运行特性专门设计。总的安全功能应包括,但也不限于下列功能:

1)炉膛吹扫连锁及定时: 2)点火试验定时:

3)火焰检测及强制性安全停炉等。

也可根据锅炉容量大小,增减其功能。如容量较小,只有单台送、引风机的锅炉,炉膛吹扫及定时的要求,可规定在现场运行规程中,由运行人员按规程的要求对炉膛进行吹扫。而对容量较大的锅炉,炉膛安全监控可按有关设备(如点火系统、燃烧系统)的启、停条件,跳闸条件及强制性总燃料跳闸的各种条件,进行炉膛安全运行的控制。 3.2.10 火焰检测及跳闸系统

火焰检测及跳闸系统的要求是:

a)火焰检测器是炉膛安全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燃烧器,包括其点火器及启动油(气)枪,均应配置相应的火焰检测器。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29-2003

3.0.11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止回阀。在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放空阀。放空管上应设消音器。

活塞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切断阀。当需要设时,在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离心空气压缩机的排气管上,应装止回阀和切断阀。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必须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装防喘振调节阀和消音器。

离心空气压缩机与吸气过滤装置之间,应设可调节进气量的装置。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 DL/T 5187.1-2004

4.3.9 翻车机室地上部分可根据来煤表面水分的大小设置湿式抑尘装置或其它除尘设备。地下部分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

7.1.9 贮煤场设计应有适当的防尘措施。堆煤作业可采取降低落煤高度和喷水抑尘等措施。为防止煤尘飞扬,贮煤场应设置能覆盖全部煤堆的洒水系统,洒水系统的布置不应妨碍煤场设备的正常运行。 10.3.6 输送褐煤及高挥发分(通常指Var大于28%)易自燃煤种时,应采用难燃输送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10.3.18 重锤拉紧装置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便于加油的措施,包括设置安全围栅、维护平台、在上部铺设护板等。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重锤坠落造成的地面、楼板或支架的损坏。

10.3.25 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线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12.0.23 运煤系统中沿轨道运行的大型设备其两侧无安全防护设施时,机上应设置音响和灯光报警装置。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 DL/T 5187.2-2004 4.0.2 运煤系统煤尘综合防治设计应符合DL5000、GBZ2的下述标准:

1 煤尘中含有10%及以上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总含尘浓度不应大于2mg/m3呼吸性煤尘浓度不应大于1 mg/m3。当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大于1 mg/m3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60 mg/m3。

2 煤尘中含有10%以下游离二氧化硅时,工作地点空气中总含尘浓度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应大于4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大于6mg/m3,呼吸性煤尘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不应大于2.5mg/m3,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大于3.5mg/m3。当空气中呼吸性煤尘浓度大于2.5 mg/m3~3.5 mg/m3时,应采取个人防护措施;除尘系统向室外排放浓度不应大于120 mg/m3。 6.4.15 当采用电除尘时,与电除尘器配套的风机的电动机应为防爆型。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5-2004

3.0.21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及挠性接头,可采用难燃烧材料制作。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接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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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土 建

《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 DL/T 5032-2005

5.2.13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5.2.13-1的规定;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5.2.13-2的规定。

等 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表5.2.13-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石油库总容量TV m3 100000≤TV 30000≤TV<100000 10000≤TV<30000 1000≤TV<10000 TV<1000 注1:表中总容量TV系指油罐容量和桶装油品设计存放量之总和,不包括零位罐和放空罐的容量。 注2: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容量应计入石油库总容量。 注3: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时,液化石油气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油罐总容量的10%,且不应大于1300m3。 表5.2.13-2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类 别 甲 乙 丙 A B A B 油品闪点Ft ℃ Ft<28 28≤Ft≤45 45<Ft<60 60≤Ft≤120 Ft>120 5.2.15 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5的规定。

表5.2.1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油品类别 甲、乙A类 单罐 容积V m3 不限 V>1000 乙B类 V≤1000 不限 V>1000 V≤1000 固定顶油罐 地上式 — 0.6D 消防采用固定冷却方式 消防采用移动冷却方式 0.4D 5m 2m 不限 — 0.6D 0.75D 0.4D 0.4D 0.8m 覆土式 0.4D 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 0.4D 卧式油罐 丙A类 丙B类 注1: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油罐D为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注2:储存不同油品的油罐、不同型式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采用较大值; 注3:高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6m; 注4: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油罐组,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不应小于1.5m; 注5:浮顶油罐、内浮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20m时,特殊情况下最小可取20m,但应符合GB 50074第12.2.7条第3款和第12.2.8条第4款的规定; 注6:丙A类油品固定顶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覆土式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按0.4D计算大于15m时,最小可取15m; 注7:浅盘式内浮顶油罐与固定顶油罐等同。 5.2.1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2.17的规定。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表5.2.1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 称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石油库等级 一级 100 60 60 35 25 40 1.5倍 杆高 300 二级 90 50 55 30 20 40 1.5倍 杆高 300 三级 80 4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四级 70 35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五级 50 30 50 25 15 40 1.5倍 杆高 300 注1: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注2: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l00m3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l~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l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注3: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注4: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注5: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 注6: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注7: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5.2.19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注8: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其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规程表5.2.19的规定增加50%。 注9: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5.2.18 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5.2.18的规定。

表5.2.18 石油库与厂内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甲类 甲类 乙、丙、丁、戊类生产厂油品生产 厂内 物品 房及物品库房耐火等级 明火或散发 类别 厂房 火花的地点 铁路 库房 一、二 三 四 25 25 25 30 15 20 25 30 12 12 15 12 14 10 25 25 25 30 15 20 25 30 15 12 20 15 14 10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12 10 15 10 15 10 15 20 25 30 15 20 25 30 14 12 20 12 16 12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16 14 25 14 18 14 25 30 35 40 20 25 30 40 30 15 30 20 30 20 25 25 25 25 20 20 20 25 20 12 30 15 20 10 厂内道路 主要 15 15 15 15 10 10 15 15 10 8 10 8 15 8 次要 10 10 10 10 5 5 10 10 5 5 5 5 15 5 库内建筑物、 构筑物 TV≤50 50<TV≤200 乙 200<TV≤甲、1000 1000<TV油罐 (TV为罐 ≤5000 区总容量 TV≤250 m3) 250<TV≤1000 丙 1000<TV≤5000 5000<TV≤25000 甲、乙 油泵房、灌油间 丙 桶装油品库房 甲、乙 丙 甲、乙 丙 汽车灌油鹤管 其他生产性建筑物 甲、12 12 10 12 14 15 10 3 3 乙、丙 注1:当甲、乙类油品与丙类油品混存时,丙类油品可按其容量的20%折算计入油罐区总容量。 注2:对于埋地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 注3: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GBJ 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注4: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类油品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5.2.1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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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9 油库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油罐之间的除外),不应小于表5.2.19的规定。 5.7.1 各建、构筑物的布置应符合防火间距的规定。

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及其最低耐火等级应按表5.7.1-1、5.7.1-2、5.7.1-3执行。

表5.7.1-1 主要生产建筑物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建 筑 物 名 称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或集中控制室) 吸风机室 除尘构筑物 烟囱 屋内卸煤装置、翻车机室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配煤楼 封闭式运煤栈桥、运煤隧道 干煤棚 点火油罐和供、卸油泵房及栈台(柴油、重油、渣油) 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继电器室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 屋内配电装置楼(内有每台充油量不大于60kg的设备) 屋外配电装置 变压器室 总事故贮油池 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 灰浆、灰渣泵房、沉灰池 生活、消防水泵房 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 进水建筑物 冷却塔 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 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 丁 丁 丁 丁 丙 丙 丙 丙 乙 戊 丙 丁 丙 丙 丙 戊 戊 戊 戊 戊 戊 戊 最低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注1: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GBJ 16的有关规定。 注2: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表5.7.1-2 辅助厂房和构筑物 建 筑 物 名 称 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 启动锅炉房 氢氧站、储氢罐 贮氧罐 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 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 天桥 天桥(下设电缆夹层时) 变压器检修间 排水、污水泵房 丁 甲 乙 丁 丁 戊 丙 丙 戊 戊 戊 丙 丙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最低耐火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10 各分场维护间 11 污水处理构筑物 12 电缆隧道 13 柴油发电机房 注: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表5.7.1-3 附属建筑物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办公楼 材料库 材料库棚 机车库 汽车库、推煤机库 消防车库 警卫传达室 自行车棚 建筑物名称 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 — 丙 戊 丁 丁 丁 — — 最低耐火等级 三级 二级 三级 二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注: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表5.2.19 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m) 油罐(V为单罐容量) m3 建筑物和 构筑物名称 V>50000 5000独立变配电间和 中心控制室 铁路机车走行线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油罐(V为单罐容量) m3 建筑物和 构筑物名称 V>50000 5000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5.7.2 发电厂各建、构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表5.7.2的规定。

表5.7.2 发电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 m 序 号 1 2 丙、丁、戊类 建筑耐火等级 屋外配电装置 一、二级 三级 10 12 10 ≤10 12 15 20 12 14 12 15 20 25 25~407 0.45~0.5D1 40~50 40~605 40~50 注2 25~30 40~45 20 25 15 9 露天卸煤装置或储煤场 15 50 25~30 40~45 — 贮存褐煤时 25 10 氢氧站 11 贮氢罐 12 12 14 15 25 25 20 12 点火油罐 20 25 25 25 12 贮存褐 12 15 煤时 25 25 12 注3 25 25 30 25 20 20 15 15 10 10 5 5 5 5 — — 10 5 1.5 5 — 10 15~306 三级 12 — 35 15 14 15 25 25 12 10 15 40~60 5建筑物名称 自 然 通 风 冷却塔 机 力 露天卸煤装通 风 置或储煤场 冷却塔 氢 氧 站 12 贮 氢 罐 12 点火 油罐 20 行政生活 服务建筑 铁路中心线 8一、二级 三级 厂外 厂内 10 12 14 12 20 25 30 30 35 厂外 道路 (路边) 厂内道路 (路边) 主要 次要 围墙 丙、丁、戊类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有出口时5~6 无出口时1.5,有出口无5 无出口时3~5 引道时3,有引道时7~9 3 屋外配电装置 4 — — — — 25 35 — — — — 15 20 25 35 15 — - — 10 15 — — — — 10 15 主变压器或屋5 外厂用变压器>10.50 油量(t/台) 6 7 自然通风冷却塔 8 机力通风冷却塔 >50 25~407 50 25 25 40 20 25 15~306 15~306 25 注4 25 32 30 20 15 10 5 5 23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13 14 15 一、二级 三级 10 12 5 12 14 5 10 30 12 — 10 15 5 5 5 35 25 32 5 7 5 8 25 6 7 行政生活 服务建筑 有出口时5~6 无出口时3~5 有出口时3 无出口时1.5 5 围 墙 5 5 2 1.0 — 注1: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风口下缘塔筒直径(人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布置,当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荷载的措施。 注2: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1.0倍塔长;当盛行风向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9m。 注3: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直径。 注4:按GBJ 16执行。 注5:在非严寒地区采用40m,严寒地区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小于60m。 注6:自然通风冷却塔(机力通风冷却塔)与主控制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构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 注7: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注8:厂外铁路中心线按表中数值,厂内铁路中心线有出口时4.25m~5m,无出口时3m。 24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在执行表5.7.2的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最小间距应按相邻两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两座建筑物,如相邻较高的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最小间距不限,但甲类建筑物之间不应小于4m。

3 高层厂房(高度超过24m,层数大于或等于两层的厂房、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按本表增加3m。

4 两座丙、丁、戊类建筑物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

5 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宜小于50m。

6 甲类厂房之间及其与其它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m。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m。

7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盖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8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分设有防火门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9 数座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本规程另有规定除外),其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8000m2(单层)或4000m2(多层),或丁、戊类不超过10000m2(单、多层)的建筑物,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当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10 屋外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在靠近变压器的外墙上于变压器外廓两侧各3m、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的范围内设有防火门和非燃烧性固定窗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为5~10m;当在上述范围内的外墙上无门窗或无通风洞时,与变压器外廓之间的距离可在5m之内。

11 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上部的边缘算起;架空高压电力线边导线与丁、戊类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110kV为4m,220kV为5m,330kV为6m,500kV为8.5m。但对自然通风冷却塔宜算至零米外壁。高压输电线不宜跨越永久性建筑物,当非跨越不可时,应满足其带电距离最小高度要求,建筑物屋顶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间距由安装工艺确定。

12 自然通风冷却塔与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面积大于3000m2时,用大值;当冷却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m2时,用小值。当采用空冷机组时,空冷塔之间或与其它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取0.5D(空冷塔直径)或40~50m,机组容量为125MW的取小值,机组容量为200MW及以上者取大值。

13 冷却塔与主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50m。在改、扩建厂及场地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冷却塔淋水面积小于等于3000m2以下时,不小于24m,大于3000m2时,不小于35m。

14 点火油罐与卸油泵和铁路装卸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分别不小于10m和12m。

15 厂内铁路与卸油设备之间的间距,对甲、乙类液体不应小于20m;对丙类液体不应小于10m。 16 卸油泵房与其鹤管间的距离不应小于8m。

17 露天卸煤装置或贮煤场与冷却塔之间的距离,当冷却塔位于粉尘源全年盛行风下风侧时用大值,位于上风侧时用小值。

18 管道支架柱或单柱与道路边的净距不小于1m。

19 厂内道路边缘至厂内铁路中心线间距不小于3.75m。

20 总事故贮油池至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生产建、构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5m,至生活建筑物(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1 A排外贮油箱防火间距按变压器防火间距考虑。

8.2.14 发电厂铁路直线地段中心线至建筑物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的GB146.2的规定;在曲线地段,应按现行的GB146.2的规定加宽。

8.2.21 对于电厂点火及助燃油的运输方式,应结合电厂所处位置、点火及助燃油的品质、当地燃油供应情况及运输条件等综合比较确定。一般可采用公路运输,当必须采用铁路运输时,卸油铁路线的布置

i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铁路卸油线应为尽端式,宜位于厂区边缘地带;其终端车挡至卸油栈台尾端应留有20m安全距离。

2 在卸油设施范围内,铁路卸油线应为平直线;卸油线中心线至厂内卸煤线中心线间距应不小于10m,至机车走行线中心线间距应不小于15m;

卸油栈台应设置在铁路卸油设施的一侧,铁路卸油线的中心线至卸油栈台边缘的距离,自轨面算起3m以下不应小于2m,3m以上不应小于1.75m。

8.4.3 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4.3-1的规定。河港石油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8.4.3-2的规定。

表8.4.3-1 海港油品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的安全距离 m 油品类型 甲(Ft<28℃) 乙(28℃≤Ft<60℃) 丙(60℃≤Ft<120℃) 安全距离 150 50 注1:安全距离系指油品码头相邻其他货种码头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净距; 注2: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表8.4.3-2 河港石油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 石油码头位置 在有往复流的河段 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下游 在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上游 在大型船队锚地、固定停泊场、城市水源取水口的上游 油品类别 甲、乙 丙 甲、乙 丙 甲、乙 丙 甲、乙、丙 安全距离 m 300 200 150 100 300 200 1000 注1:石油码头与其他码头的距离,系指相邻两码头所停靠设计船舶首尾间的间距; 注2:停靠设计船舶载货量小于500t的油船或油驳码头,安全距离可减少50%;当受条件限制布置有困难时,可减少安全距离,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4.4 石油码头前沿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8.4.4的规定。

表8.4.4 石油码头前沿线至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m 油罐容量(m3) 油品类别 甲、乙 丙 <1000 35 30 1001~5000 40 30 >5000 50 35 高架罐 15 15 注: 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储存丙类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容量大于50m3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25%;3容量等于或小于50m的卧式油罐,本表距离可减少50% 。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068-2001 1.0.5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1.0.5采用。

表1.0.5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 别 1 2 3 设计使用年限(年) 5 25 50 临时性结构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示 例 ii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1.0.8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8的要求。

表1.0.8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破坏后果 很严重 严重 不严重 建筑物类型 重要的房屋 一般的房屋 次要的房屋 注:1 对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 地基基础设计安全等级及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02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表3.0.2所列范围内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不作变形验算,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仍应作变形验算:

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形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表3.0.2 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范围

地基 主要 受力 层情况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kPa) 各土层坡度(%) 砌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层数) 吊车额定起重量(t) 单层排架单跨 厂房跨度(m) 结构 (6m柱吊车额定起重量(t) 建筑 距) 多跨 类型 厂房跨度(m) 烟囱 水塔 高度(m) 高度(m) 容积(m) 360≤fak <80 ≤5 ≤5 5~10 ≤12 3~5 ≤12 ≤30 ≤15 ≤50 80≤fak <100 ≤5 ≤5 10~15 ≤18 5~10 ≤18 ≤40 ≤20 100≤fak 130≤fak 160≤fak <130 <160 <200 ≤10 ≤5 15~20 ≤24 10~15 ≤24 ≤50 ≤30 ≤10 ≤6 20~30 ≤30 15~20 ≤30 ≤10 ≤6 30~50 ≤30 20~30 ≤30 ≤75 ≤30 200≤fak <300 ≤10 ≤7 50~100 ≤30 30~75 ≤30 ≤100 ≤30 500~1000 50~100 100~200 200~300 300~500 注:1 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条形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独立基础下为1.5b,且厚度均不小于5m的范围(二层以下一般的民用建筑除外);

2 地基主要受力层中如有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的土层时,表中砌体承重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七

章的有关要求;

3 表中砌体承重结构和框架结构均指民用建筑,对于工业建筑可按厂房高度、荷载情况折合成与其相当的民用

建筑层数; iii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4 表中吊车额定起重量、烟囱高度和水塔容积的数值系指最大值。

3.0.4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按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土压力、地基或斜坡稳定及滑坡推力时,荷载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台高度、支挡结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档结构内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荷载效应组合和相应的基底反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0。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表5.3.4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表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 变形特征 地基土类别 中、低压缩性土 高压缩性土 0.003 0.003l 0.001l 0.005l 200 0.002 砌体承重结构基础的局部倾斜 工业与民用建筑相邻柱基的沉降差 0.002l (1) 框架结构 0.0007l (2) 砌体墙填充的边排柱 0.005l (3) 当基础不均匀沉降时不产生附加应力的结构 单层排架结构(柱距为6m)柱基的沉降量(mm) (120) 桥式吊车轨面的倾斜(按不调整轨道考虑) 0.004 纵向 0.003 横向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整体倾斜 Hg≤24 0.004 24<Hg≤60 0.003 0.0025 60<Hg≤100 0.002 Hg>100 200 体型简单的高层建筑基础的平均沉降量(mm) 高耸结构基础的倾斜 Hg≤20 0.008 20<Hg≤50 0.006 50<Hg≤100 0.005 0.004 100<Hg≤150 0.003 150<Hg≤200 0.002 200<Hg≤250 高耸结构基础的沉降量(mm) Hg≤100 400 300 100<Hg≤200 200 200<Hg≤250 注:1 本表数值为建筑物地基实际最终变形允许值; 2 有括号者仅适用于中压缩性土; 3 L为相邻柱基的中心距离(mm);Hg为自室外地面起算的建筑物高度(m); 4 倾斜指基础倾斜方向两端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5 局部倾斜指砌体承重结构沿纵向6~10m内基础两点的沉降差与其距离的比值。

6.3.1 压实填土包括分层压实和分层夯实的填土。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时,在

iv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产生滑坡。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7.2.7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对于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时要综合考虑土体的特殊性质,选用适当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

7.2.8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体的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对矩形截面柱的矩形基础,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 当扩展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扩展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4.5 梁板式筏基底板除计算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外,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8.4.7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8.4.13 梁板式筏基的基础梁除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外,尚应按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有关规定验算底层柱下基础梁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5.9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0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桩基;

2 体型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桩基; 3 摩擦型桩基。

桩基础的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3.4的规定。 8.5.18 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联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8.5.19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和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10.2.9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 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 加层、扩建建筑物;

4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 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5.7.2 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 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6.1.1 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黄土层上;

2 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2002

3.2.1 根据建筑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程度,建筑结构划分为三个安全等级。设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

v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按照表3.2.1规定选用相应的安全等级。

表3.2.1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破坏后果 很严重 严重 不严重 建筑物类型 重要的建筑物 一般的建筑物 次要的建筑物 注:对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6.1.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除应根据使用条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和应力验算外,尚应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当预应力作为荷载效应考虑时,其设计值在本规范有关章节计算公式中给出。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当预应力效应对结构有利时,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1.0;不利时应取1.2。对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预应力分项系数应取1.0。

10.9.3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级、HRB335级或HRB400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10.9.8 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HPB235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吊环埋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每个吊环按2个截面计算的吊环应力不应大于50N/mm2;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4个吊环时,设计时应仅取3个吊环进行计算。 11.1.2 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设防烈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 6度设防烈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11.1.4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按表11.1.4 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表11.1.4仅摘录与火电厂有关的部分)

表11.1.4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 设防烈度 结构体系与类型 高度(m) 框架 高度(m) 框架—剪力墙结构 框架 剪力墙 单层厂房结构 铰接排架 ≤30 四 ≤60 四 三 四 6 >30 三 >60 三 三 ≤30 三 ≤60 三 二 三 7 >30 二 >60 二 二 ≤30 二 ≤60 二 一 二 8 >30 一 >60 一 一 9 ≤25 一 ≤50 一 一 一 框架结构 注:1 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的设防烈度直接由本表确定抗震等级;其他设防类别的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调整设防烈度后,再按本表确定抗震等级。 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设防烈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3 框架-剪力墙结构,当按基本振型计算地震作用时,若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框架部分应按表中框架结构相应的抗震等级设计。

《钢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7-2003

1.0.5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3.1.2 承重结构应按下列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包括:构件和连接的强度破坏、疲劳破坏和因过度变形而不适于继续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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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结构和构件丧失稳定,结构转变为机动体系和结构倾覆。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包括:影响结构、构件和非结构构件正常使用或外观的变形,影响正常使用的振动,影响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局部损坏(包括混凝土裂缝)。

3.1.3 设计钢结构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取为二级,其他特殊建筑钢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1.4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必要时尚应考虑荷载效应的偶然组合。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钢结构时,应考虑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钢与混凝土组合梁,尚应考虑准永久组合。

3.1.5 计算结构或构件的强度、稳定性以及连接的强度时,应采用荷载设计值(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分项系数);计算疲劳时,应采用荷载标准值。

3.3.3 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

焊按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8.1.4 结构应根据其形式、组成和荷载的不同情况,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在建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或分期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空间稳定的支撑系统。

8.3.6 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普通螺栓受拉连接应采用双螺帽或其他能防止螺帽松动的有效措施。 8.9.3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4 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仍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作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危险地段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烧结普通粘土砖和烧结多孔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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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

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

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且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4.2.2 天然地基基础抗震验算时,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且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乘以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计算。

4.4.5 液化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自桩顶至液化深度以下符合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所要求的深度,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部相同,箍筋应加密。

5.1.1 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允许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2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3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8、9度时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3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表5.1.3 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雪荷载 屋面积灰荷载 屋面活荷载 按实际情况计算的楼面活载 吊车悬吊物重力(软钩吊车) 组合值系数 0.5 0.5 不计入 1.0 不计入 5.1.6 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度时的建筑(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应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2 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7度和7度以上的建筑结构(生土房屋和木结构房屋等除外),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截面抗震验算。

注:采用隔震设计的建筑结构,其抗震验算应符合有关规定。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6.1.2确定。

(表6.1.2仅摘录与火电厂有关的部分)

表6.1.2 现烧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框架 — 抗震墙结构

高度(m) 框架 高度(m) ≤30 四 ≤60 烈度 6 >30 三 >60 ≤30 三 ≤60 7 >30 二 >60 ≤30 二 ≤60 8 >30 一 >60 9 ≤25 一 ≤50 viii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框架 抗震墙 四 三 三 三 二 二 二 一 一 一 一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可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6.3.3 梁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梁端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大于2.5%,且计入受压钢筋的梁端混凝土受压区高度和有效高度之比,一级不应大于0.25,二、三级不应大于0.35。

2 梁端截面的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配筋量的比值,除按计算确定外,一级不应小于0.5,二、三级不应小于0.3。

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3采用,当梁端纵向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2%时,表中箍筋最小直径数值应增大2mm。

表6.3.3 梁端箍筋加密区的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一 二 三 四 加密区长度 (采用较大值) (mm) 2hb,500 1.5hb,500 1.5hb,500 1.5hb,500 箍筋最大间距 (采用最小值) (mm) 6d 8d 8d 8d 箍筋最小直径 (mm) 100 100 150 150 10 8 8 6 hb/4 hb/4 hb/4 hb/4 注:d为纵向钢盘直径,hb为梁截面高度。

6.3.8 柱的钢筋配置,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柱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应按表6.3.8-1采用,同时每一侧配筋率不应小于0.2%;对建造于Ⅳ类场地且较高的高层建筑,表中的数值应增加0.1。

表6.3.8-1 柱截面纵向钢筋的最小总配筋率(百分率)

抗震等级 类 别 一 中柱和边柱 角柱、框支柱 1.0 1.2 二 0.8 1.0 三 0.7 0.9 四 0.6 0.8 注:采用HRB400级热轧钢筋时应允许减少0.1,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C60时应增加0.1。

2 柱箍筋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加密,加密区的箍筋间距和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般情况下,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应按表6.3.8-2采用:

表6.3.8-2 柱箍筋加密区的箍筋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

抗震等级 一 二 三 四 箍筋最大间距(采用较小值)(mm) 6d,100 8d,100 8d,150(柱根100) 8d,150(柱根100) 箍筋最小直径(mm) 10 8 8 6(柱根8) 注:d为柱纵筋最小直径;柱根指框架底层柱的嵌固部位。

2)二级框架柱的箍筋直径不小于10mm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时,除柱根外最大间距应允许

采用150mm;三级框架柱的截面尺寸不大于400mm时,箍筋最小直径应允许采用6mm;四级框架柱剪跨比不大于2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

3)框支柱和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6.4.3 抗震墙竖向、横向分布钢筋的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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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1 一、二、三级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最小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四级抗震墙不应小于0.20%;钢筋最大间距不应大于300mm,最小直径不应小于8mm。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纵向及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3%,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8.1.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系数,并采取不同的抗震构造措施。

8.3.1 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超过12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6~8度时不应大于120235/fay,9度时不应大于100235fay。 2 超过12层的钢框架柱的长细比,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超过12层框架柱长细比限值

烈度 长细比 6 120 7 80 8 60 9 60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时,应乘以235/fay。

8.3.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节点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坡口全熔透焊缝。

8.4.2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8.4.2-1的限值。

表8.4.2-1 钢结构中心支撑杆件长细比限值 类 型 不超过12层 按压杆设计 按拉杆设计 6、7度 150 200 120 8度 120 150 90 9度 120 150 60 超过12层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时,应乘以

235/fay。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2-2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8.4.2-2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板件名称 翼缘外伸部分 工字形截面腹板 箱形截面腹板 圆管外径与壁厚比 不超过12层 7度 13 33 31 8度 11 30 28 9度 9 27 25 6度 9 25 23 42 8 23 21 40 超过12层 7度 8度 8 23 21 40 9度 7 21 19 38 注: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235/fay。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051-2002

3.2.2 基础及烟道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刚性基础不应低于C15; 2 板式基础不应低于C20; 3 壳体基础不宜低于C30; 4 烟道不应低于C20。

4.1.4 烟囱应根据其高度按表4.1.4划分为两个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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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表4.1.4 烟囱的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一级 二级 烟囱高度(m) ≥200 <200 注:对于电厂烟囱的安全等级还应同时按照电厂单机容量进行划分。当单机容量大于或等于200(MW)时为一级,否则为二级。 4.1.6 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工作寿命为100年以上的烟囱,烟囱的重要性系数γ0不应小于1.1,其他情况不应小于1.0。烟囱的设计工作寿命应同其配套使用的建(构)筑物的设计工作寿命相同。 5.2.1 基本风压按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规定的5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但基本风压不得小于0.35kN/m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的烟囱,基本风压应按100年一遇的风压采用。 5.6.1 烟囱内部的烟气温度,应按烟囱使用时的最高温度采用。

注:如因除尘和余热利用等原因,进入烟囱的烟气温度远低于炉内温度时,应注意考虑由于降温设备故障而出现的事故性高温。

5.6.2 烟囱外部的空气温度,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计算烟囱最高受热温度和确定材料在温度作用下的折减系数时,应采用极端最高温度; 2 计算筒壁温度差时,应采用极端最低温度。

7.1.2 (单筒式钢筋混凝土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筒壁设计,应进行下列几项计算或验算:

1 附加弯矩计算:

1)计算筒壁水平截面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附加弯矩。当在地震区时,尚应计算地震作用下的附

加弯矩。

2)计算正常使用根限状态下的附加弯矩。此时不应考虑地震作用。

2 水平截面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地震区的烟囱应分别按无地震作用和有地震作用两种情况进行计算。

3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应力计算。应分别计算水平截面和垂直截面的混凝土和钢筋应力。 4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裂缝宽度验算。

8.1.4 套筒式和多管式烟囱应进行下列计算或验算:

1 承重外筒应进行水平截面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和水平裂缝宽度验算。除不考虑温度应力及温度对材料强度的影响外,均按规范第7章有关公式进行计算。

2 排烟内筒的计算:

1)分段支撑的砖内筒,应进行受热温度和环箍或环筋计算;

2)自立式砖砌内筒,除进行受热温度和环箍或环筋计算外,在地震区还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及顶部最大水平位移计算;

3)自立式钢内筒应进行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洞口补强及顶部最大水平位移计算; 4)悬挂式钢内筒应进行悬挂点强度计算及悬挂下端最大水平位移计算。 3 验算水平位移最大值,应保证内外筒不相碰撞。 9.3.3 自立式钢烟囱的筒壁最小厚度应满足下列条件:

当烟囱高度h≤20m,t=4.5+C 当烟囱高度h>20m,t=6+C C — 腐蚀厚度裕度,

有隔热层时取C=2mm,无隔热层时取C=3mm。

13.1.1 对于以下可能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的烟囱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

1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的烟囱; 2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但在民用机场进近管制区域内[即以民用机场基准点(跑道中心点)为中心,以50km为半径划定的区域],修建高出地表150m的烟囱;

3 在建有高架直升机停机坪的城市中,修改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烟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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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 5022-1993 3.1.7 支承屋架的牛腿顶面标高应设置通长的纵向连梁。

3.2.10 每块屋面板与屋架上弦杆或天窗架上弦杆的焊接应保证三条焊缝焊牢。当屋架间距不大于6m时,焊缝长度不小于60mm,焊缝厚度不小于6mm;当屋架间距大于6m时,焊缝长度不小于80mm,焊缝厚度不小于6mm。

3.4.10 煤斗出口处的斗口梁或悬挂小钢斗的埋设件应考虑磨损和腐蚀的影响,其计算荷载应考虑上部煤柱重及悬挂物重量。

3.4.11 钢结构煤斗斗壁厚度应较计算值加厚2mm,并不得小于10mm。 3.4.13 支承式煤斗应与皮带层结构脱开,并应采取防止煤尘散逸的措施。

3.4.22 吊车梁计算时,应考虑轨道中心与梁截面垂直中心线的偏心,其数值不小于20mm。 3.4.29 钢吊车梁在垂直和水平方向均应采用简支连接。与柱及平台的连接应采用螺栓。

3.7.2 主厂房钢结构不论采用有支撑结构体系,无支撑结构体系,均应按弹性设计进行内力计算。 3.7.4 支撑的设置应考虑结构体系的稳定、整体刚度、水平荷载传递、构件计算长度等因素。支撑的形式及其布置应与有关工艺专业的管道、电缆走向相协调。 4.2.1 根据建筑物地基安全等级,地基计算按下列要求进行: 4.2.1.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均应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

4.2.1.2 一、二级建筑物除按地基承载力计算外,尚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但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进行变形计算;

(1)主厂房地基均匀,地基承载力标准值满足表4.2.1时。

表4.2.1 主厂房可不作地基变形计算的地基承载力 单机容量 (MW) 12~25 50~100 200~300 600 天然地基主要受力层的地基承载力标准值 fk(kPa) ≥180 ≥220 ≥270 >300 注:1.地基主要受力层系指基础底面下深度为3b(b为基础底面宽度,且厚度不小于5m的范围);

2.不包括湿陷性黄土地基。

(2)对二级建筑物,当地质条件和建筑物类型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表2.0.2规定的范围时。

(3)当有地区成熟经验或有类似工程的经验可供借鉴时。 4.2.1.3 建造在斜坡上的建筑物,尚应验算地基稳定性。

4.2.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应按长期效应组合,不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主厂房吊车荷载,在计算地基变形时,应考虑吊车自重产生的荷载。 4.2.4 主厂房地基的容许变形值,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其他一、二级建筑物的容许变形值可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或地区规范的有关规定。

表4.2.4 主厂房地基的容许变形值

主厂房结构 汽机房外侧柱 汽机房外侧柱与框架 主厂房框架 汽轮发电机基础 锅炉基础 汽轮发电机基础与框架

容许沉降差或倾斜 纵向 0.003l - 0.003l 0.0015l 0.002l 0.005l 横向 - 0.003l 0.002l 容许沉降量(mm) 天然地基 150~200 - 200 150~200 150~200 - 桩基 100~150 - 150 100~150 150 - xii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容许沉降差或倾斜 纵向 0.005l 横向 容许沉降量(mm) 天然地基 - 桩基 - 主厂房结构 锅炉基础与框架 注:1.表中l为相邻桩基的中心距离或汽机基础的边长;

2.表中桩基指预制混凝土桩、预应力离心管桩、混凝土灌注桩或钢管桩基础; 3.桩端持力层应为中、低、压缩性土层。

5.1.4 框架式基础应独立布置,其顶部四周应留有与其他结构隔开的变形缝。

5.1.7 当基础建在高、中压缩性地基上时,应在运转层和零米柱上分别设置永久的沉降观测点。 5.2.3 辅机基础(如风机、风扇磨煤机、中速磨煤机、给水泵等)无法避免压在建筑物基础上时,应采取有效的隔振措施(如钢弹簧、橡胶等隔振装置)。计算主厂房基础时,必须计入这些附加荷载,并考虑不均匀沉降。

6.1.9 栈桥必须具有足够的空间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6.1.9.1 当采用桁架作为侧墙骨架时,应在顶部用横梁与两桁架的端竖杆组成П形刚架,以保证栈桥的横向稳定。

栈桥横向的风力由栈桥的上、下弦纵向水平支撑承受。该水平支撑沿栈桥全长设置。

9.3.4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设备、构配件重力荷载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

表9.3.4 各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可变荷载种类 一般设备荷载(如管道、设备支架) 汽机房屋面活荷载 煤斗中的煤、除氧器(包括重力荷载和水重) 主厂房框架按计算主框架用的楼面活荷载(含除氧煤仓间屋面)计算时 长期作用的水平荷载(如导线张力) 长期作用的动力荷载 组合值系数 1.0 不考虑 0.8 0.7 1.0 0.25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 DL/T 5094-1999

4.2.4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隔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将缝隙填实。

4.2.5 各类控制室与电缆夹层、电缆井之间的各围护构件上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堵塞严密。

4.2.7 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净宽不小于0.8m,坡度不大于45°的钢梯作为安全出口。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8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4.2.13 发电厂的各类控制室、电子计算机室、通信室的顶棚、墙面装修应使用A级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材料。

4.2.14 主厂房、控制楼及办公建筑等具有安全疏散功能的楼梯间,其墙面、顶棚、楼地面应采用A级材料。

4.3.2 发电厂各建筑物的室内噪声控制设计标准不应超过表4.3.2所列的噪声限制值。

表4.3.2 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xiii

工 作 场 所 各类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 各类生产车间的值班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巡回检测室(正常工作状态)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通信室、计算机室、其他控制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生产行政办公室、会议室、化验室、试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车间所属办公室、化验室(室内背景噪声级) 噪声限制值dB(A) 90 70 70 60 60~70 70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5.2.4 集中控制楼各建筑构件应满足以下耐火极限:

1 与锅炉房、煤仓间、除氧间和汽机房相邻的墙运转层以下为4.0h,运转层以上为1.0h; 2 楼梯电梯间围护结构2.5h; 3 其他非承重内隔墙1.0h。

5.2.16 电缆夹层与主厂房相邻部分应封闭,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h。防火墙上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260-1996

第6.1.3条 主厂房框架结构当抗震等级为一级,对还需提高1度设防时,仍应按抗震等级为一级设计。

第6.1.5条 当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6.2.7条 抗震墙和抗震支撑应有一档沿全高设置,沿高度方向不宜出现刚度突变。

第6.2.15条 屋盖结构应为自重轻、重心低、整体性强的结构,屋架和柱顶、屋面板与屋架、支撑和主体结构(天窗架、屋架)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各连接处均应使屋盖系统抗震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并不应采用无端屋架或屋面梁的山墙承重方案。

第6.2.17条 屋盖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屋架与支座采用螺栓连接时,应将螺杆与螺帽焊牢。屋架端头的支承垫板厚度不宜小于16mm。 二、有檩屋盖的檩条应与屋架(屋面梁)焊牢,并保证支承长度。采用双脊檩时,应在跨度1/3处互相拉结。压型钢板等轻型屋盖应与檩条拉结牢固。

第6.4.3条 栈桥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应设防震缝。

第6.4.5条 进行栈桥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组合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计算风荷载作用效应。

二、当为8度或9度时,对于跨度等于和大于24m的栈桥,在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应同时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 DL/T 5024-1993 2.0.2 在下列条件下,火电厂应进行地基处理:

(1)天然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能满足建筑物使用要求; (2)发现地基有暗沟、隐埋湖塘、暗浜、土洞或溶洞; (3)地震区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地基,不能满足抗液化要求; (4)经技术经济比较,处理的地基比天然地基更为合理;

(5)在软土地基上,建筑物各单元的高度、荷载、刚度或基础埋置深度相差悬殊或对地基具有特殊工艺设计要求时。

《防洪标准》 GB 50201-1994

4.0.5 工矿企业的尾矿坝或尾矿库,应根据库容或坝高的规模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4.0.5的规定确定。

表4.0.5 尾矿坝或尾矿库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工 程 规 模 等 级 库 容 坝 高 83(10m) (m) 具备提高等级条件的 II、III等工程 ≥1 1~0.10 0.10~0.01 ≤0.01 ≥100 100~60 60~30 ≤30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设 计 200~100 100~50 50~30 30~20 校 核 2000~1000 1000~500 500~200 200~100 100~50 xiv

Ⅰ Ⅱ Ⅲ Ⅳ Ⅴ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4.0.6 当尾矿坝或尾矿库一旦失事,对下游的城镇、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设施会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害物质会大量扩散的,应按表4.0.5的规定确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等或二等。对于特别重要的尾矿坝或尾矿库,除采用表4.0.5中I等的最高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7.0.8 火电厂灰坝或灰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按本标准第4.0.5条和第4.0.6条的规定确定。

3 施工及验收

3.1 锅炉与压力容器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5.1 锅炉结构应安全可靠,基本要求为:

a)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b)各部件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 c)各受压部件、受压元件有足够的强度;

d)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承压能力和良好的密封性;

e)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 f)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操作。

7.2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标准,有质量证明书。使用的进口材料除有质量证明书外,尚需有商检合格的文件。

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或数据不全的应补检。其检验方法、范围及数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7.6 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他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7.7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使用国外钢材时,应选用国外锅炉、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钢材,其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有质量证明书,并应要求供货方提供该钢材的性能数据、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及其他热加工工艺文件。 国内尚无使用经验的钢材,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证,如高温强度、抗氧化性、工艺性能、热脆性等,经工程试用验证,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普遍推广使用。

7.9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经长期储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

8.4.2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口外,焊件装配时不允许强力对正,以避免产生附加应力。焊接和焊后热处理时,焊件应垫牢,禁止悬空或受外力作用。安装冷拉焊口使用的冷拉工具,应待整个焊口焊完并热处理完毕后方可拆除。

9.1.16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xv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9.2.6 弹簧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移动后不能回到限止钉时;无限止钉的压力表,无压力时指针离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规定的允许误差量;

b)表面玻璃破碎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表内泄漏或指针跳动;

e)其他影响正确指示压力的缺陷。

10.5 禁止锅炉上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不具备可靠化学水处理条件时,禁止锅炉启动。

10.13 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钢部件(如节流圈、温度表套、汽水取样装置等)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5.9MPa的锅炉,在系统设计时应考虑: a)清洗设备的安装场地和管道接口; b)清洗泵用的电源;

c)废液排放达到合格标准应具备的设备和条件。

11.11 锅炉房内应有必要的消防设施。电缆应有防火、防高温措施。非阻燃电缆不应直接敷设在锅炉构架上。

12.6 构架、汽包、联箱、压力容器、主要管道安装前,安装单位应查阅制造质量检验记录(包括无损探伤等记录)。质量证明资料不全或对质量有疑问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向制造单位提出质疑,要求补检或复查。未经检查、检验,不得安装。

12.7 锅炉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试验用球直径应符合规定。通球后应做好封闭措施。

12.14 安全联锁系统和保护装置、化学取样及加药系统、锅炉房内消防系统(如用临时系统,其功能不应低于正常系统)、预热器吹灰系统,未经试验和调整,禁止锅炉启动。 锅炉整套启动时,下列热工设备和保护装置应经调试并投入运行; a)数据采集系统;

b)炉膛安全监控系统;

c)有关辅机的子功能组和联锁; d)全部远方操作。

13.21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检修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他重物起吊的支吊点。 14.2 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应纳入安装、设备检修计划。未经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准安装和投入运行。

14.9 锅炉超压试验的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表10规定执行。

表10 锅炉超压试验压力

名 称 锅炉本体(包括过热器) 再 热 器 直流锅炉 超 压 试 验 压 力 1.25倍锅炉设计压力 1.50倍再热器设计压力 过热器出口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不得小于省煤器设计压力的1.1倍 14.10 锅炉进行超压试验时,水压应缓慢地升降。当水压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无漏泄或异常现象后,再升到超压试验压力,在超压试验压力下保持20min,降到工作压力,再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 3.3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锅检机构),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应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质。

3.4 从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的相应规定取得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检验资格证书。

xvi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4.5 锅炉中的下列设备应派有资格的检验人员到制造现场进行水压试验见证、文件见证和制造质量抽检:

a) 产品在组装后不便于进行内部检验的重要设备,如汽包、联箱、锅水循环泵等; b)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设备。

5.13 锅炉整体超压水压试验前监检对超压水压试验水质标准和保养要求:

a)超压水压试验的要求:

1)超压水压试验压力按DL612-1996第14.9条执行;

2)超压水压试验水温按制造厂规定值控制,一般在21℃~70℃ ;

3)升压速度为0.2 MPa/min~0.3 MPa/min,当压力上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无泄漏和异常情况后,再升压到超压试验压力下保持20 min,然后降到工作压力(降压速度为0.4 MPa/min~0.5 MPa/min),进行全面检查;

4)水压试验合格标准:承压部件无泄漏及湿润现象,承压部件无残余变形; b)蒸汽压力为9.8MPa以下锅炉的水压试验,采用除盐水或软化水;

c)蒸汽压力为9.8MPa及以上锅炉的水压试验,应采用除盐水。整体水压试验用水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除盐水时,氯离子含量小于0.2mg/L; 2)联氨或丙酮肟含量200 mg/L~300 mg/L; 3)pH值为10~10.5(用氨水调节); 水压试验结束,应对设备、管道实施保养。

5.20 锅炉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前监检应检查蒸汽系统的蒸汽吹洗工作并符合如下要求:

a)锅炉机组整套启动前对蒸汽系统必须进行蒸汽吹洗; b)蒸汽吹洗质量标准:

1)被吹洗系统的吹洗系数均应大于1;

2)靶板材质为铝,长度大于或等于临时管内径,宽度为临时管内径8%;

3)连续二次靶板冲击斑痕粒度等于小于0.8mm,且斑痕不多于8点(小于0.2mm不计数)。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 DL/T 874-2004 6.1 总则

按DL612的要求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从事锅监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经单位聘用,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1 总则

按DL647的要求,从事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检验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证书,方可在检验机构中执业,从事压力容器的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 5047-1995

1.1.6 锅炉机组在组合、安装前应经建设单位(业主)组织“监造”和“安检”合格,并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业主与制造厂研究处理及签证。由于制造缺陷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业主和制造单位代表签证。

1.1.11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2.1.3.4 用光谱逐件分析复查合金钢(不包括16Mn等低合金钢)零部件。

2.4.11 钢管混凝土立柱及其管中混凝土施工应符合设计规定。在混凝土浇灌后,严禁在立柱表面高温加热和大面积施焊。

2.4.19 构架找正完毕后,应按图将柱脚固定在基础上,采用钢筋焊接固定时,应将钢筋加热弯贴在柱脚底板上(尽量紧贴立筋板),加热温度一般不超过1000℃,钢筋与立筋板的焊缝长度应为钢筋直径的6~8倍,并应双面焊。

3.1.3 合金钢部件的材质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安装前必须进行材质复查,并在明显部位作出

xvii

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标记;安装结束后应核对标记,标记不清者再进行一次材质复查。

3.2.2 汽包、联箱吊装必须在锅炉构架找正和固定完毕后方可进行;汽包、联箱安装找正时,应根据构架中心线和汽包、联箱上已复核过的铳眼中心线进行测量,安装标高应以构架1m标高点为准。

3.2.8 不得在有禁止焊接要求的汽包壁上引弧和施焊,如需施焊,必须经制造厂同意,焊接前应进行严格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3.6.5 水压试验时锅炉上应安装不少于两块经过校验合格、精度不低于1.5级的压力表,试验压力以主汽包或过热器出口联箱处的压力表读数为准。

6.1.6 管子安装前必须进行管内清扫,清除锈皮和杂物,安装时如需在管子上开孔,应注意勿使熔渣或铁屑落入管内。

6.1.8 直埋燃油管道焊口部位的防腐工作应在管道经1.25倍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管道经验收后方可填埋。

6.5.7 排油管出口严禁接入全厂排水系统;排出口不得对着设备或建筑物,对地排放时应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

6.7.1 燃油系统安装结束后,所有管道必须经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合格,并应办理签证。 6.7.2 燃油系统管道安装结束后应进行清水冲洗或蒸汽吹洗,吹洗时应有经过批准的技术措施,吹洗前止回阀芯、调整阀芯和孔板等应取出;靶式流量计应整体取下,以短管代替;吹洗次数应不少于2次,直至吹出介质洁净为合格;吹洗结束后应清除死角积渣,并办理签证。

6.7.3 燃油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全系统油循环试验,油泵的分部试运工作可结合一起进行,试验时应有经过批准的技术措施;循环时间一般不小于8h,油循环结束后应清扫过滤器并办理签证;油循环试验中应进行下列试验工作:

6.7.3.1 油泵的事故按钮试验;

6.7.3.2 油泵联锁、低油压自启动试验;

6.8.1 燃油系统受油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油:

6.8.1.1 燃油系统受油范围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应全部结束,并经验收合格; 6.8.1.3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按设计安装、试验完毕并经验收合格; 6.8.1.4 油区的照明和通讯设施已具备使用条件;

6.8.1.5 消防道路畅通,消防系统经试验合格并处于备用状态; 6.8.1.6 已建立油区防火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维护管理; 6.8.1.7 油区围栏完整并设有警告标志。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 561-1995

3.2 必须做好机组从安装、调试到试运行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不留隐患。水处理设备及系统未投运或运行不正常时,不准启动机组。启动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水汽质量标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往锅内送原水。

3.7 各种水处理材料、药品到货时,应进行检验,合格后分类保管。在使用前,化验人员应再次取样化验,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3.15 蒸汽吹洗阶段应对给水、炉水及蒸汽质量进行监督,给水pH值(25℃)控制在8.8~9.3,炉水pH值为9~10。当炉水含铁量大于1000μg / L时,应加强排污,或在吹管间歇时,以整炉换水方式降低其含铁量。采用磷酸盐处理时,还应控制磷酸根的含量为2~10mg/L。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 5031-1994

1.0.9 各类管道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如需修改设计或采用代用材料时,必须提请设计单位按有关制度办理。

3.1.4 中、低合金钢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光谱复查,并作出材质标记。 3.2.3 管子表面的划痕、凹坑、腐蚀等局部缺陷应作检查鉴定,凡经处理后的管壁厚度不应小于直管计算壁厚,并作记录及提交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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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3.2.4 用于高压管道的中、低合金钢管子应进行不少于3个断面的测厚检验并作记录。

3.4.2 用于设计温度大于430℃且直径大于或等于M30的合金钢螺栓应逐根编号,逐根进行硬度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5.2 作为闭路元件的阀门(起隔离作用的),安装前必须进行严密性检验,以检查阀座与阀芯、阀盖及填料室各接合面的严密性。阀门的严密性试验应按1.25倍铭牌压力的水压进行。 3.5.10 对解体的阀门应作下列检查:

(1)合金钢阀门的内部零件应进行光谱复查(部件上可不作标志,但应将检查结果做出记录); 3.5.14 阀门解体复装后应作严密性试验。

4.2.8 高压钢管弯制后,应进行无损探伤,需热处理的应在热处理后进行。如有缺陷允许修磨,修磨后的壁厚不应小于直管最小壁厚。

4.3.3 锻造管件和管道附件的表面过渡区应圆滑过渡。经机械加工后,表面不得有裂纹等影响强度和严密性的缺陷。

4.3.15 高压焊制三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通制作及加固形式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加固用料宜采用与三通本体相同牌号的钢材; 3)按钢材牌号要求作的热处理经过检查应合格。

5.2.1 合金钢管子局部进行弯度校正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管子的下临界温度AC1以下。

5.2.3 蒸汽管道上若设计要求装设蠕胀测点时,应按设计规定装设蠕胀测点和监察管段。监察管段应在同批管子中选用管壁厚度为最大负公差的管子。监察管段上不得开孔、安装仪表插座及装设支吊架。 5.2.4 安装监察管段前应从该管子的两端各割取长度约为300~500mm的一段,连同监察管段的备用管作好标记一同移交电厂。

5.2.9 根据设计图纸在管道上应开的孔洞,宜在管子安装前开好。开孔后必须将内部清理干净,不得遗留钻屑或其它杂物。

5.3.9 埋地钢管的防腐层应在安装前做好,焊缝部位未经检验合格不得防腐,在运输和安装时应防止损坏防腐层。被损坏的防腐层应予以修补。

5.5.16 合金钢螺栓不得在表面用火焰加热进行热紧。

5.6.8 管道安装时,应及时进行支吊架的固定和调整工作。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平整、牢固,并与管子接触良好。

5.6.11 整定弹簧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固定销应在管道系统安装结束,且严密性试验及保温后方可拆除。固定销应完整抽出,妥善保管。

6.1.12 管道系统水压试验时,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持10min,然后降至设计压力,对所有接头和连接处进行全面检查。整个管路系统除了泵或阀门填料局 部地方外均不得有渗水或泄漏的痕迹,且目测无变形。

6.2.2 管道系统清洗应在系统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按下列规定进行:

1)主蒸汽和再热蒸汽系统必须进行蒸汽吹洗;

2)给水、凝结水和锅炉补给水系统必须进行水冲洗或化学清洗(根据锅炉水质要求而定)。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5.3 材料的质量验收应遵照如下规定:

a) 受监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b) 受监的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必须按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进行质量验收。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应标明钢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检验结果和热处理工艺等。数据不全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进口的金属材料,除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外,尚需有商检合格文件。

c) 重要的金属部件,如管子、管件、锅筒、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等,除应符合有关的行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外,还必须具有部件的质量保证书。

5.4 凡是受监范围的合金钢材、部件,在制造、安装或检修中更换时,必须验证其钢号,防止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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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组装后还应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确认无误,才能投入运行。

5.7 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车间和工地储存受监范围内的钢材、钢管、焊接材料和备品、配件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和领用制度,严防错收错发。

7.9 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所用的管子、管件(含弯管、弯头、三通)及阀壳,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有关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 10.1 联箱安装前应做如下检查: a) 宏观检查是否存在表面缺陷;

b) 合金钢箱体、封头、管接头以及这些元件的焊缝,必须逐个进行光谱分析; c) 每个合金钢联箱母材及焊缝各1处进行硬度抽查;

d) 每个联箱抽1条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每种管座角焊缝至少抽1个作无损探伤,手孔管座角焊缝100%进行表面探伤;

e) 检查联箱(尤其是蒸汽联箱和减温器联箱)内部钻孔时有无杂物遗留,如“眼镜片”等杂物,如果有,应彻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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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3.2 汽轮机机组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1992

1.1.2 汽轮发电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必须以经批准的设计和设备制造厂的技术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设备或变更以上文件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审批手续。

1.2.7 设备在安装前,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或质量缺陷,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检查。对于设备制造缺陷,应联系制造厂研究处理。由于制造质量问题致使安装质量达不到本篇规范的规定时,应由施工单位、制造单位、建设或使用单位共同协商,另行确定安装质量标准后施工,设备检查和缺陷处理应有记录和签证。

1.2.9 施工使用的重要材料均应有合格证和材质证件,在查核中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优质钢、合金钢、有色合金、高温高压焊接材料、润滑油(脂)、抗燃液和保温材料等的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和国家标准,方准使用。

2.2.2 对基础应进行沉陷观测,观测工作至少应配合下列工序进行:

(1)基础养护期满后(此次测定值作为原始数据); (2)汽轮机全部汽缸就位和发电机定子就位前、后; (3)汽轮机和发电机二次浇灌混凝土前; (4)整套试运行后。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应适当增加测量次数。

沉陷观测应使用精度为二级的仪器进行。各次观测数据应记录在专用的记录簿上,对沉陷观测点应妥善保护。

2.2.3 当基础不均匀沉陷致使汽轮机找平、找正和找中心工作隔日测量有明显变化时,不得进行设备的安装。除加强沉陷观测外并应研究处理。

2.4.2 汽缸安装前对设备的有关制造质量应进行下列检查,并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应做出记录,不符合要求时应研究处理:

(1)汽缸外观检查应无裂纹、夹渣、重皮、焊瘤、气孔、铸砂和损伤。各结合面、滑动承力面、法兰、洼窝等加工面应光洁无锈蚀和污垢,防腐层应全部除净,蒸汽室内部应彻底清理,无任何附着物。

2.4.3 对汽缸螺栓与螺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螺栓、螺母以及汽缸的栽丝孔的丝扣都应光滑无毛刺,螺栓与螺母的配合不宜松旷或过紧,用手应能将螺母自由拧到底,否则应研究处理。高压缸的螺栓与螺母均应有钢印标记,不得任意调换。

(2)需热紧的螺母与汽缸或垫圈的接触平面,都应用涂色法检查其接触情况要求接触均匀。 (3)汽缸的栽丝螺栓的丝扣部分,应全部拧入汽缸法兰内,丝扣应低于法兰平面,栽丝螺栓与法兰平面的垂直度应符合制造厂的要求,一般不大于0.50‰,否则应研究处理。

(4)当螺母在螺栓上试紧到安装位置时,螺栓丝扣应在螺母外露出2~3扣。罩形螺母冷紧到安装位置时,应确认其在紧固到位后罩顶内与螺栓顶部留有2mm左右的间隙。引进型机组具有锥度的螺栓安装要求,应按制造厂规定进行。

(6)对有损伤的丝扣应进行修刮,最后还须用三角油石磨光修刮处。如需修理栽丝孔内的丝扣,应配制专用丝锥进行。

(7)丝扣经检查修理后,应用颗粒度很细的耐高温粉状涂料用力涂擦,或涂以制造厂规定的润滑剂,除去多余涂料,将螺栓包好以防灰尘和磕碰。 2.4.6 滑销间隙不合格时,应进行调整。对过大的间隙允许在滑销整个接触面上进行补焊或离子喷镀,但其硬度不应低于原金属。不允许用敛挤的方法缩小滑销间隙。 2.4.8 汽缸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3)组合好的汽缸,其垂直结合面的螺母应在汽缸最后封闭以前进行锁紧。如用电焊锁紧,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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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在螺母和汽缸壁处点焊。设计要求密封焊接的部位,应同时焊好。焊接时应防止汽缸过热产生变形。 2.4.10 汽缸和轴承座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4)汽缸、轴承座与台板的相对位置应满足机组运行时热膨胀的要求,在最大热膨胀的情况下,汽缸或轴承座各滑动面不应伸出台板边缘并有一定裕量。各滑动面上应涂擦耐高温的粉剂涂料,或按制造厂的规定处理。

2.4.14 汽缸的膨胀指示器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指示器的指示范围应满足汽缸的最大膨胀量。汽轮机启动前在冷态下应将指示器的指示最后核定并作出记录,同时记录室温。

2.5.5 下轴瓦顶轴油孔的油囊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一般深度为0.20 mm~0.40mm,油囊面积应为轴颈投影面积的1.5%~2.5%(较大的数值用于较大的轴径),油囊四周与轴颈应接触严密。顶轴油管管头必须牢固的埋在钨金下,并确保清洁畅通。

2.9.3 汽轮机扣大盖前应完成下列各项工作并应符合要求,且具备规定的安装记录或签证书:

(1)垫铁装齐,地脚螺栓紧固;

(2)台板纵横滑销 、汽缸立销和猫爪横销最终间隙的测定; (3)内缸猫爪、纵横滑销和轴向定位销间隙的测定; (4)汽缸水平结合面间隙的测定;

(5)汽缸的水平扬度及汽轮机转子的轴颈扬度,包括凝汽器与汽缸连接后的转子扬度的测定; (6)汽轮机转子在汽封或油挡洼窝处的中心位置确定,及各转子联轴器找中心的最终测定; (7)转子最后定位各转子联轴器法兰之间的垫片厚度记录; (8)隔板找中心;

(9)汽封及通流部分间隙的测定; (10)推力轴承间隙的调整与测定; (11)汽缸内可拆卸零件的光谱复查; (12)汽缸内零部件缺陷的消除;

(13)汽缸内部、管段内部以及蒸汽室内部的彻底清理,管口、仪表插座和堵头的封闭。

3.1.12 为隔绝发电机、励磁机轴电流的各项绝缘部件应光洁、无翘曲及缺陷,厚度应均匀并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安装后一律用1000V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一般应≥0.5MΩ。

3.3.1 进入定子内的工作人员,应穿无钮扣、无口袋的专用工作服和不带钉子的软底工作鞋,对必需带入的物件应进行登记,工作完毕应认真清点核对,保证全数拿出。

在端盖敞开的情况下,无人施工时,应用苫布将定子妥善盖好,防止灰尘或其它杂物落入内部。 3.3.8 发电机定子的起吊就位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定子起吊就位前,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2)如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或采用辅助起吊设施时,必须认真核算,并对起吊设施各部件进行周密的检查,作必要的强度和性能试验,所得结果均能满足起吊要求之后方可起吊,还应对与起吊有关的建筑结构进行试验,必要时应进行加固。

3.5.5 发电机的轴瓦与轴肩、风扇与风挡等的轴向间隙值,都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保证在满负荷条件下转子热胀时不发生摩擦。

3.5.8 发电机端盖的正式封闭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端盖封闭前认真检查发电机内部,应清洁无杂物,各部件完好,各配合间隙符合要求。 有关电气和热工仪表的检查试验均应完毕,并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签证。

(3)氢冷、水氢氢冷发电机密封填料采用橡胶条时,其断面尺寸应符合要求,并有足够的弹性和压缩量。

当采用胶质密封填料时,应按制造厂规定的方法填充,并注意以下两点:

①密封槽内应清理干净,涂料应将沟槽填满,然后紧好端盖垂直和水平结合面螺栓;

②加压填充密封料时,应从上部的填充孔开始,待下一个相邻的孔冒出填料后,用丝堵堵死上一个孔,并在下一个孔继续加压填充直至全部沟槽充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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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空冷、双水内冷发电机的端盖与台板、端盖与机壳间的结合面应严密不漏。如垫有毛毡、纸板等垫料,则应平整、无间断、无皱折,并确保压牢不会被吹落。 小端盖上密封压力风道应畅通,并与大端盖上的压力风口对准。

3.8.5 双水内冷或水氢氢冷发电机的冷却水系统安装完毕,必须经水冲洗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 4.5.2 保护装置的各项表计和电磁传感元件安装前应经热工仪表专业人员检查合格。 4.5.5 危急遮断器的喷油试验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喷油管应清洁畅通,与危急遮断器的进油室应对正,并注意检查在转子最大胀差范围内,其相对位置仍能满足试验要求,喷嘴与进油室的间隙应符合要求。

(2)用试验拉杆控制脱扣杠杆及喷油滑阀的系统,在危急遮断器、危急遮断油门、脱扣杠杆及试验拉杆安装定位后,应试动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试验拉杆应能准确地控制与飞锤相应的危急遮断油门的断开或投入,以及喷油滑阀的相应通油或断油,且指示正确;

②控制销应能可靠地固定住试验拉杆的位置。

(3)直接用危急遮断试验油门进行充油试验的系统,应试动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试验滑阀旋转方向的指示及油路的切换,都应与危急遮断器的试验顺序核对无误; ②不进行充油试验时,指示销钉应能可靠地防止试验滑阀转动或拉动。 4.5.6 危急遮断指示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械杠杆式指示器的触头、电指示的发迅器与危急遮断器之间的间隙应符合图纸的规定; (2)用安全油顶起活塞及弹簧的指示器,其活塞及指示器杆应动作灵活无卡涩,安全油管应严密不漏并清洁畅通。

4.5.7 轴向位移及差胀保护装置的脉冲元件(发送器及喷油嘴等)的安装调整,应在汽轮机推力轴承位置及间隙确定后进行,脉冲元件相对于汽轮机转子零位的位置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4.5.8 电磁式轴向位移及差胀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发送器铁心与主轴上的凸缘在轴向和径向的位置和间隙均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内部位置应与外部指示相对应;

(2)发送器的引出电缆绝缘应无损伤,在通过轴承座外壳处应不漏油;

(3)发送器的安装和调整工作应由汽轮机及热工仪表专业人员配合进行,调整后应使就地指示表回到零位,并将调整杆锁定。

4.5.10 手动危急遮断装置的手柄应有保护罩,定位弹子应能将滑阀位置正确定位。

4.5.11 磁力断路油门及电超速保护装置的滑阀应动作灵活且不松旷,滑阀上的空气孔应畅通,铁芯和滑阀的连接应牢固。

4.5.15 低油压保护装置和低真空保护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活塞应动作灵活;

(2)波形筒应严密不漏,与波形筒相连的继电器杆应能沿轴向活动自如; (3)弹簧预压(预拉)量应符合图纸要求;

(4)低油压继电器的油室、低真空继电器的汽室,应严密不漏。

4.5.17 对于超速监测保护,振动监测保护,轴向位移监测保护等电子保护装置,应配合热工人员装好发送元件,做到测点位置正确,试验动作数字准确,并将引线妥善引至机外。 4.5.18 汽轮机各项保护装置安装完毕后提交验收时,应具备下列安装技术记录: (1)危急遮断器固定弹簧紧力的螺母位置记录;

(2)危急遮断器脱扣杠杆与飞锤或偏心环之间的间隙记录;

(3)电磁式轴向位移及差胀保护装置的发送器与主轴凸缘间轴向和辐向间隙记录; (4)液压式轴向位移保护装置的喷油嘴与主轴凸缘的间隙记录。 4.6.8 油箱事故排油管应接至设计规定的事故排油井,在机组起动试运前应正式安装完毕并确认畅通。 4.6.21 油管道阀门的检查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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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排油阀一般应设两个闸阀,靠油箱的一个应为钢质的。事故排油阀的操作手轮应设在运转层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手轮应设玻璃保护罩。

(2)阀门应有明确的开关方向标志,应采用明杆阀门,不得采用反向阀门。 (3)管道上的阀门门杆应平放或向下,防止运行中阀蝶脱落切断油路。 (4)阀杆盘根宜采用聚四氟乙烯碗形密封垫。

(5)特殊阀门(减压阀、溢油阀、过压阀、特殊止回阀等)应按制造厂规定检查其严密性、各部间隙、行程和调整尺寸应符合图纸要求,并记入安装记录。

4.6.26 油管清扫封闭后,不得再在上面钻孔、气割或焊接,否则必须重新清理、检查和封闭。 5.3.2 在汽轮机缸体附近安装管道时,不得任意在缸体上施焊或引燃电弧。 5.3.6 汽轮机本体范围内疏水管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汽缸的疏水管应严格按设计规定的系统连接,不得任意更改。

(3)汽轮机本体疏水系统不得任意与其他疏水系统串接在一起,防止停机时蒸汽、冷气、冷水窜入缸内。

(4)疏水管、放水管、放汽管等与主汽管连接时,应选用合适的管座,不得将管子直接插入。 (6)疏水联箱的底部标高应高于凝汽器热水井最高点的标高。

(7)排至室内漏斗的疏水,必须在漏斗上加盖,并远离电气设备。

6.1.3 在设备进行水压试验时,如必须拆卸某些部件才能观察水压试验情况而在水压试验后又可能因此造成设备永久变形时,必须进行临时加固工作。

6.5.4 箱罐充水前必须彻底清除内部锈垢、焊瘤和杂物,涂刷内部防腐层应根据设计要求或经过技术部门研究后进行。给水箱经检查签证后方可最后封闭。

9.1.1 汽轮发电机组安装完毕,在投入生产前,应按本章进行调整、启动、试运行。未经调整试运行的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电厂化学》 DL/T 6190.4-2004 12.2.2 酸、碱管道安装的要求如下。

a)管道施工时:

2)法兰连接应严密,在行人通道附近的浓酸、浓碱管道的阀门及法兰盘处均应有保护罩或挡板遮护。

3)法兰垫片材料应根据设计的规定选用;如设计无规定时,稀硫酸管道可采用橡胶石棉板,盐酸或碱液管道可采用耐酸、碱橡胶垫。

b)盐酸箱的排气管,应通过酸雾吸收器引向室外。排液管及溢流管的出口,应有水封装置并接至经过防腐蚀处理的地沟。

c)浓盐酸系统不允许用修补过的衬胶、喷塑及衬塑管件。 d)浓硫酸管道应尽量采用长管段,以减少接头。

e)碱液管道上的配件、阀门,不得使用黄铜或铝质材料。碱液容器及管道内部禁止涂刷油漆。 12.2.5 衬里管道(衬胶管、衬塑管、滚塑管等)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组装前应对所有管段及管件进行检查:

1)用目测法或0.25kg以下小木锤轻轻敲击以判断外观质量和金属粘接情况。

2)用漏电监测仪全面检查其严密性,不得有漏电现象,漏电试验使用电压应不大于15kV,探头行走速度3m/min~6m/min,探头不应在胶层上长时间停留,不用时立即断开,防止击穿胶层。

3)法兰接合面应平整,搭接处应严密,不得有径向沟槽。大口径管法兰翻边不平整时应磨平。 b)衬胶管道及管件受到沾污时,不应使用能溶解橡胶的溶剂处理。 c)禁止在已安装好的衬胶管道上动用电火焊或钻孔。

d)衬硬橡胶的设备和管件,应存放在5OC以上的环境中,应避免阳光长期曝晒。

15.1.4 制氢系统的各种阀门应选用气体专用阀门,确保严密不漏。用于电解液系统的阀门和垫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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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禁止使用铜材和铝材。

15.1.6 凡与电解液接触的设备和管道,禁止在其内部涂刷红丹和其他防腐漆;如已涂刷,则应在组装前清洗干净。

15.11 检查电解槽各相邻组件间不允许有短路现象。

17.5.2 禁止采用溢流、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稀释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17.5.3 水处理或废水处理排出的废液或污泥,应存放在专用堆放场地,不得任意倾倒,尽量合理利用。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11.1 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等部件,必须有制造厂合格证书,在安装前应查阅制造厂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若发现资料不全或质量有问题,应要求制造厂补检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12.5 高温螺栓安装前,应查阅制造厂出具的出厂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是否齐全,其中包括材料、热处理规范、力学性能和金相组织等技术资料。

12.6 对于大于等于M32的高温螺栓,安装前应进行如下检查:

a) 螺栓表面应光洁、平滑,不应有凹痕、裂口、锈蚀毛刺和其他引起应力集中的缺陷; b) 100%的光谱检查,高合金钢螺栓检查部位应在两端; c) 100%的硬度检查;

d) 100%的无损探伤检查;

e) 20Cr1Mo1VNbTiB钢金相抽查。

13.1 大型铸件如汽缸、汽室、主汽门等,安装前应核对出厂证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并进行外观检查,应无裂纹、夹渣、重皮、焊瘤、铸砂和损伤缺陷等。发现裂纹时,应查明其长度、深度和分布情况,应会同制造厂等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3.3 焊接检验

《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

3.3.1.1 钢材材质必须符合设计选用标准的规定,进口钢材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钢材必须附有材质合格证书。首次使用的钢材应收集焊接性资料和焊接、焊接热处理以及其他热加工方法的指导性工艺资料,按照DL/T868确认焊接工艺。

3.3.2.7 首次使用的新型焊接材料应由供应商提供该材料熔敷金属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含常、高温)、AC1、指导性焊接及热处理工艺参数等技术资料,经过焊接工艺评定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4.1.2 锅炉受热面管子焊口,其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或联箱外壁或支架边缘至少70mm,同根管子两个对接焊口间距离不得小于150 mm。

4.1.3 管道对接焊口,其中心线距离管道弯曲起点不小于管道外径,且不小于100 mm(定型管件除外),距支、吊架边缘不小于50 mm。同管道两个对接焊口间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50 mm,当管道公称直径大于500 mm时,同管道两个对接焊口间距离不得小于500 mm。 4.1.5 容器筒体的对接焊口,其中心线距离封头弯曲起点应不小于容器壁厚加15mm,且不小于25mm。相互平行的两相邻焊缝之间的距离应大于容器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

4.1.6 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接管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重合。必须在焊缝上或焊缝附近开孔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a) 管孔周围大于孔径且不小于60 mm范围内的焊缝,应经无损检验合格; b) 孔边不在焊缝缺陷上;

c) 管接头需经过焊后消应力热处理。

4.1.7 搭接焊缝的搭接尺寸应不小于5倍母材厚度,且不小于30 mm。

4.1.8 焊口的局部间隙过大时,应设法修整到规定尺寸,严禁在间隙内加填塞物。

4.1.10 除设计规定的冷拉焊口外,其余焊口应禁止强力对口,不允许利用热膨胀法对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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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4.2.3 焊件经下料和坡口加工后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组对:

a) 淬硬倾向较大的钢材,如经过热加工方法下料或坡口制备,加工后要经表面探伤检验合格; b) 坡口内及边缘20 mm内母材无裂纹、重皮、坡口破损及毛刺等缺陷; c) 坡口尺寸符合图纸要求。

4.2.4 管道(管子)管口端面应与管道中心线垂直。其偏斜度△f不得超过表2规定。

表2 管子端面与管中心线的偏斜度要求 图 例 管子外径 mm ≤60 60~159 159~219 >219 Δf mm 0.5 1 1.5 2

4.3.2 焊件组对时一般应做到内壁(根部)齐平,如有错口,其错口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得超过壁后的10%,且不大于1mm。

b) 对接双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得超过焊件厚度的10%,且不大于3mm。 5.1.1 允许进行焊接操作的最低环境温度因钢材不同分别为:

A-Ⅰ类为-10OC;A-Ⅱ、A-Ⅲ、B-Ⅰ类为0 OC;B-Ⅱ、B-Ⅲ为5 OC;C类不作规定。

5.3.2 除非确有办法防止焊道根层氧化或过烧,合金含量较高的耐热钢(铬含量≥3%或合金总含量>5%)管子和管道对接焊接时内壁必须充氩气或混合气体保护,并确认保护有效。

5.3.3 严禁在被焊工件表面引燃电弧、试验电流或随意焊接临时支撑物,高合金钢材料表面不得焊接对口用卡具。

5.3.11 施焊过程除工艺和检验上要求分次焊接外,应连续完成。若被迫中断时,应采取防止裂纹产生的措施(如后热、缓冷、保温等)。再焊时,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无裂纹后,方可按照工艺要求继续施焊。 5.3.13 对需做检验的隐蔽焊缝,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工序。 5.3.14 焊口焊完后应进行清理,经自检合格后做出可追溯的永久性标识。 5.3.15 焊接接头有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可采取挖补方式返修。但同一位置上的挖补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三次,耐热钢不得超过两次,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彻底清除缺陷;

b) 补焊时,应制定具体的补焊措施并按照工艺要求实施; c) 需进行热处理的焊接接头,返修后应重做热处理。

5.3.16 安装管道冷拉口所使用的加载工具,需待整个对口焊接和热处理完毕后方可卸载。 5.3.17 不得对焊接接头进行加热校正。

6.1.4 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检验;

6.1.5 对容易产生延迟裂纹和再热裂纹的钢材,焊接热处理后必须进行无损检验。 6.3.3 对下列部件的焊接接头的无损检验应执行如下具体规定:

a) 厚度不大于20mm的汽、水管道采用超声波检验时,还应进行射线检验,其检验数量为超声波检验数量的20%;

b) 厚度大于20mm、且小于70mm的管道和焊件,射线检验或超声波检验可任选其中一种; c) 厚度不小于70mm的管子在焊到20mm左右时做100%的射线检验,焊接完成后做100%超声波检验;

d) 对于Ⅰ类焊接接头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做不少于25%的射线检验外,还应另做25%的超声波检验;

e) 需进行无损检验的角焊缝可采用磁粉检验或渗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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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6.3.4 对同一焊接接头同时采用射线和超声波两种方法进行检验时,均应合格。 6.3.5 无损检验的结果若有不合格时,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a) 对管子和管道焊接接头应对该焊工当日的同一批焊接接头中按不合格焊口数加倍检验,加倍检验中仍有不合格时,则该批焊接接头评为不合格;

b) 容器的纵、环焊缝局部检验不合格时,应在缺陷两端的延伸部位增加检验长度,增加的检验长度应该为该焊缝长度的10%且不小于250mm;若仍不合格,则该焊缝应100%检验。 6.3.6 对修复后的焊接接头,应100%进行无损检验。 7.1.4 管子、管道的外壁错口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a) 锅炉受热面管子:外壁错口值不大于10%壁厚,且不大于1mm; b) 其他管道:外壁错口值不大于10%壁厚,且不大于4mm。

7.3.1 同种钢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焊缝的硬度,一般不超过母材布氏硬度值加100HBW,且不超过下列规定:

合金总含量<3%时 布氏硬度值≤27HBW

合金总含量3%~10%时 布氏硬度值≤300HBW 合金总含量>10%时 布氏硬度值≤350HBW 7.3.3 耐热合金钢焊缝硬度不低于母材硬度。 7.4.1 焊缝金相组织合格标准是:

a) 没有裂纹;

b) 没有过烧组织;

c) 没有淬硬的马氏体组织。

《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1999 4.3.2 塞焊和槽焊的要求:

f)低合金调质结构钢不允许采用塞焊和槽焊。 4.6 焊件组装

4.6.1 焊件对接允许对口错位如下:

a) 一类焊缝 10%的板厚且不大于2mm; b) 二类焊缝 15%的板厚且不大于3mm; c) 三类焊缝 20%的板厚且不大于4mm; d) 不同厚度焊件对口错位允许值按薄板计算。

5.1.11 工卡具、引弧板和引出板等应采用机械加工或碳弧气刨或气割方法去除,严禁用锤击落;采用碳弧气刨或气割方法时应在离工件表面3mm以上处切除,严禁损伤母材。去除后应将残留痕迹打磨修整,并认真检查。

8.2.5 焊缝同一位置返修次数一般不应超过两次,第三次返修必须经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并将返修情况记入产品质量档案。

《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 5.5.3 缺陷的级别评定

根据缺陷的性质、幅度、指示长度分为四级:

5.5.3.1 最大反射波幅度达到SL线或Ⅱ区的缺陷,根据缺陷指示长度按表5的规定予以评级。

5.5.3.2 对接焊缝允许存在一定尺寸根部未焊透缺陷,根据其反射波幅度及指示长度按表6的规定予以评级。

5.5.3.3 性质为裂纹、未熔合、根部未焊透(不允许存在未焊透的焊缝)评定为Ⅳ级。 5.5.3.4 发射波幅度位于RL线或Ⅲ区的缺陷评定为Ⅳ级。

5.5.3.5 最大反射波幅度不超过EL线,和反射波幅度位于Ⅰ区的非裂纹、未熔合、根部未焊透性质的缺陷,评定为Ⅰ级。

6.4.4.1 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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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部分 第一篇 火力发电工程

a) 性质判定为裂纹、坡口未熔合、层间未熔合、未焊透及密集性缺陷者; b) 单个缺陷回波幅度大于或等于DAC-6dB者;

c) 单个缺陷回波幅度大于或等于DAC-10dB且指示长度大于5mm者。 6.4.4.2 允许存在的缺陷:

单个缺陷回波幅度小于DAC-6dB,且指示长度小于或等于5mm者。 7.4.4.1 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a) 性质判定为裂纹、坡口未熔合、层间未熔合、及密集性缺陷者; b) 单个缺陷回波幅度大于或等于DAC+4dB者;

c) 单个缺陷回波幅度大于或等于DAC,且指示长度大于5mm者。 7.4.4.2 允许存在的缺陷:

单个缺陷回波幅度小于DAC+4dB,且指示长度小于或等于5mm者。

《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02 6.2.2 分级评定

圆形缺陷的焊缝质量分级应根据母材厚度和评定框尺尺寸确定,各级允许点数的上限值符合表9的规定。

6.2.2.1 Ⅰ级焊缝和母材厚度小于或等于5mm的Ⅱ级焊缝内,在评定框尺内不计点数的圆形缺陷数不得多于10个,超过10个时,焊缝质量的评级应分别降低1级。

6.3.1 长宽比大于3的缺陷定义为条状缺陷。包括气孔、夹渣和夹钨。 6.3.2 条状缺陷的焊缝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0的规定。

6.4.1 外径大于89mm的管子,未焊透的焊缝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1的规定。

6.4.2 外径小于或等于89mm的管子,未焊透的焊缝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2的规定。 6.5.1 外径大于89mm的管子,其焊缝根部内凹缺陷的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3的规定。

6.5.2 外径小于或等于89mm的管子,其焊缝根部内凹缺陷的质量分级应符合表14的规定。 6.7 综合评级

在评定框尺内,同时存在几种类型缺陷时,应先按各类缺陷分别评级,然后将各自评定级别之和减1作为最终级别(大于Ⅲ级者为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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